【案件背后的法与理】对雷洋案的六点分析(下)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6-12-30 10:40) 点击:2116 |
【案件背后的法与理】对雷洋案的六点分析(下) 叶文波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两高辩护网创办人、首席辩护律师),根据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最高检《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资料,对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梳理,并结合雷洋一案,从定性和因果关系等角度进行了深度论述。 本文版权属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二 因果关系的认定 检察院发布司法鉴定结果认为,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也就是说,雷洋的死亡并非执法人员的暴力殴打致死,而是暴力殴打使得胃中的食物进入呼吸道导致窒息。雷洋被食物呛到窒息而死而非被打死,那么究竟雷洋之死与暴力执法有没有因果关系呢?有人说,如果没有执法人员的外力,雷洋就不会死,不管怎么死的,都和五名警务人员脱不了关系。那么事实是否如此呢?让我们从刑法理论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 在刑法理论中,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判断犯罪是否既遂、结果加重犯是否成立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采用因果关系说。其中根据情况的不同分为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 1、条件说的公式为,无A则无B,A即B因。这是最普通的犯罪的情况。 2、相当因果关系说,则是阐述了另外一种特殊的情况,A行为与B结果之间出现了一个介入因素,若介入因素异常且对结果发生作用较大,则A行为与B结果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简单举个例子:甲欲伤害乙,将其打成重伤后,甲又后悔,于是开车将乙送往医院,送医途中与疾驰的丙车相撞,乙当场死亡。此例中车祸显然是个非常异常的因素,直接造成了乙的死亡,因此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没有因果关系。 通常来说,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共四种情况。也就是介入因素必须是行为人第一个行为之外的别的行为或其他情况。根据检方所给出的证据,执法人员除去外力行为外,没有其他行为,也不存在其他新的介入因素。即使雷洋因外力呕吐而后呛到,也是执法行为导致的后果,只不过导致了死亡这个结果比较偶然。在因果关系上,不存在新的介入因素,执法人员的外力行为和雷洋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成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仅解决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看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 三 证据问题 五名警务人员的案卷达31卷,由于案发23天后才立案,现有证据是否存在缺失我们不得而知。 在被广为关注的执法记录仪和手机录像方面,此次检察院也并未公布调查结果。但之前的采访中警方表示当晚由于是便衣执法因此未带记录仪,采用手机录音录像时由于雷洋的反抗手机摔到地上坏了。这显然都不具有说服性。 四 情节轻微的认定 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五名警务人员的理由为“犯罪情节轻微”。那么“犯罪情节轻微”犯应当如何认定呢? 最高检《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这一条款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事实上触犯刑法。 (2)犯罪情节轻微,主要是指,虽已触犯刑法,但从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情节综合分析,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结合雷洋案件认定结果,五名警务人员“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在发现雷洋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已经在事实上触犯刑法,其危害后果严重,犯罪后表现为不认罪且存在妨碍侦查的现象,将其评价为情节轻微也许并不合适。 五 与美国警察执法规范比较 在警员执法过程中,美国对于枪支的使用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一是警员本人或他人面临紧迫的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危险,二是严重犯罪的嫌疑人正在逃脱,在逃脱中或者逃脱后可能造成伤害,同时警员还需确保开枪不会对无辜人员造成伤害。如果事情没有严重威胁到他人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不可以开枪也不可以向天鸣枪,可以使用其他非致命武器,否则将违法。如果要判定警察违法,必须有证据证明警察有错在先。如果是被抓捕人严重反抗,那么警察使用武器的行为合法。 至于格斗行为规范,美国发生过多起警方从嫌疑人后方勒住脖子将被抓捕人制服从而造成窒息死亡的例子,涉案警察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没收了手枪和警徽,政府也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巨额赔偿。但这也表示了检方认定警察属于过失犯罪,其执行职务的行为过当并不违反刑法。 在中国,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但也未规定徒手格斗制服行为的规范。本案中,从DNA检验结果基本可以判定雷洋嫖娼属实,五名执法人员执行便衣任务抓捕嫖娼人员也十分合法。问题就是雷洋在被抓捕时激烈反抗,此时执法人员当然可以采用徒手制服的方法。至于这种方法是否适当,从雷洋的尸检结果来看,也许有过当,但绝不是非常严重的过当行为。笔者在网上看到很多网友猜测雷洋并未嫖娼只是警方需要完成数量任务以及勒索钱财未果故意殴打雷洋,笔者只想说以上猜测,直至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法律的权威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拿证据来说话。没有任何凭据的猜测只会给媒体和公众带错方向,破坏司法机关的权威,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六 不起诉决定是否合理 综上,笔者认为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与雷洋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成立,至于犯罪情节方面,也许检察院自有一套合理的计算证据的方法,这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一件社会影响广泛的刑事案件背后,也许存在着各种利益的考量与平衡。如果按照民众的呼声严惩执法人员,那么警察乃至整个司法机关体系的权威该如何来维护?将来在面对拒捕者时,警察又该如何把握尺度?给警察设定过多的义务从长远来看对社会安全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但这也不意味着放任一切以执行公务为由的滥用职权行为。起码雷洋案件,即使结果是不起诉,也对警察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法律的最终目的终究是要稳定社会关系,也许这个结果已经是最好的了。 逝者已矣。 然而雷洋却再也无法知道,他的死去,带给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多么剧烈的反应。一个小人物,在强大的国家机关面前如同蝼蚁,他的死亡,给了同为小人物的社会普通民众一记重锤。七个月前掀起的那场风波,不得不说是广大小人物们为了切身利益而发起的强烈呼声。呼声得到了关注,得到了回应,尽管结果并不是所期待的那样,但这的确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巨大一步,人民监督与社会法治的理念正在快速传播。 虽然雷洋的家属已经放弃全部诉讼行动,但我们期待雷洋事件能够在法治的道路上留下一道深深的车辙,使执法更加阳光透明、司法更加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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