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见代理的几个问题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4-18 15:22) 点击:646 |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 因此,构成表见代理有以下几个要件: 1、 行为人无代理权。 2、 客观上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比如有委托协议或者公司公章等证明。但是,通过伪造公章、身份证等手段取得相对方的信任,签订合同,不被认定为表见代理,而成立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本人追认合同有效,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这种状况下,被代理人没有任何过失。即代理人权利外观的取得要与被代理人有一定的联系。 3、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善意是指相对人相信代理人已经取得了合法授权,并且具有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意愿。履行了通常情况下他所应尽的对被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审查义务。 4、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 法庭裁判案例选编: 1.表见代理的实务认定规则 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诉安徽合肥东方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20号) 裁判规则:构成表见代理应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和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两个方面的要件,相对人存在疏忽懈怠的重大过失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2002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306页。 2.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典型案例: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 裁判规则: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总第157期)。 3.私盖单位公章实施合同行为的效力认定 典型案例:武汉市商业银行民主路支行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武汉证券业务部、武汉四星旅业娱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担保效力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终字第52号) 裁判规则:签章人为单位负有管理公章职责的人,未经单位同意私盖公章实施担保行为,不属于盗盖公章的行为,担保权人对此已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行为没有过错的,应认定签章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年第2卷(总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1—285页。 4.基于合理信赖并符合交易习惯的代理构成表见代理 典型案例:王忠东诉张健全买卖合同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2005号) 裁判规则:买卖合同中,买方基于长期交易往来形成的合理信赖,依据交易习惯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此前长期授权负责收款的人员,该付款行为有效,卖方应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1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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