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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波律师创立的北京市元品刑辩律师团队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刑辩律师团队之一。所有团队律师必须具备法学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全日制),并有三个以上诉讼专业经验以及丰富的驾驭案件能力,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本团队长期与国内顶尖刑辩律师合作,并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多名顶尖法学专家顾问,为我们提供强劲的高端法学理论支持,这是我国法学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同时我们还与各级司法、政府、传媒、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案件公平、合法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和媒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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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证研究2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2-18 16:28)    点击:590

二、诉讼各方对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的认知与看法

  (一)关于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出台的目的 接受问卷调查的97%法官、91%检察官和93%律师认为出台普通程序简化审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27%法官、19%检察官和7%律师认为是“落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 15%法官、10%检察官和5%律师认为是“体现司法公平正义”。另有1%的检察官认为是“其他目的(但未列明) ”。 2%的律师认为是其他目的,比如提高诉讼效率。 这一调查问卷结果与访谈结果相似。接受访谈的法官们普遍认为,“两高一部”出台《意见》的目的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效率;同时,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有法官指出,以前庭审翻供的现象比较普遍,但自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之后,翻供的现象就比较少,被告人更加看重可以获得较轻的刑罚。 接受访谈的10名检察官均指出简化审主要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供诉讼效率。目前检察院的案件数量很多,人手又紧,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可以减轻检察官的工作负担。有4个检察官同时指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对检察官和被告人来说是双赢的,因为被告人为此获得了从轻处罚。 在接受访谈的律师普遍认为,普通程序简化审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加快审判周期,提高诉讼效率。部分律师认为这是借鉴国外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有益尝试,还有极少部分律师认为该制度有利于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服法的被告人的改造,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

      (二)关于普通程序简化审应该达到的目的 接受问卷调查的87%法官、74%检察官和52%律师认为应该“节省司法资源”; 27%法官、28%检察官和18%律师认为应当落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 29%法官、32%检察官和34%律师认为应当“体现司法公平正义”。另有10%的律师选择“其他,比如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审判质量或诉辩交易”。

    (三)关于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中是否告知被告人权利 接受问卷调查93%法官、97%检察官和72%律师表示“总是告知”; 4%法官、2%检察官和23%律师表示“偶然告知”; 1%检察官和2%律师表示“从不告知”。另3%法官和3%律师对此未做出回答。 这一问卷调查结果与我们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访谈了解的情况相似。在对法官的访谈中,法官们指出,在开庭时他们会告知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并告知被告人一些诉讼权利。但他们不会在庭前告知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在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建议。

      接受访谈的检察官普遍认为,在提审被告人时,如果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则检察官告知其享有选择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权利,并向其简要介绍简化审的内容,提示适用简化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检察官一般不会告知律师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律师可以通过查阅案卷得知。另有1 /10的检察官指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否告知被告人,视情况而定。有些时候,检察官会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对简化审有疑问,检察官就会向其简要解释。但在被告人认罪态度比较好,供述前后一致的情况下,检察官就可能直接向法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而不告知被告人。同时, 8 /10的检察官指出,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告知被告人有选择普通程序简化审、取得酌情从轻处罚的权利之外,不会再给被告人提供其他的建议。另2 /10的检察官指出,在提审时,检察官会向被告人提示控方所掌握的一些证据,告知其不认罪的可能后果、认罪的可能后果,并向被告人分析适用简化审的利弊。

     接受访谈的律师均表示,他们在第一次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就会向当事人告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利弊。但有律师认为,在中国尚没有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情况下,不该向当事人提出采取这种审理方式的建议。

    但这些权利的告知并没有完全从被告人的访谈中得到体现。接受访谈的5位被告人,只有1 /5的被告人聘请了律师。这个被告人对他的律师很信任,他说他不关心具体的程序。当提出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他就同意了。5名被告人均指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事先都取得了他们的同意,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并没有强迫他们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当被问及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在告知他们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是否还告知其他有关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内容时, 5名被告人只指出被告知庭审会比较简单,可以获得较轻的刑罚,有1 /5的被告人指出检察官还告知他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仍然可以行使辩护权。4 /5的被告人指出,他们之所以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想尽量得到法院的从轻处理。

       (四)关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否节省了办案时间(从立案到结案) 接受问卷调查的52%法官、36%检察官和5%律师认为“节省很多”; 47%法官、61%检察官和70%律师认为“节省一些”; 1%法官、2%检察官和21%律师认为“与普通程序没有什么区别”;另有3%律师认为“比普通程序花费更多一些时间”。1%检察官未对此做出回答。

    (五)如果节省时间,主要节省在什么阶段 接受问卷调查的16%法官、17%检察官和20%律师认为主要节省在“审前”; 85%法官、89%检察官和61%律师认为主要节省在“庭审”; 16%法官、3%检察官和23%律师认为主要节省在“审后结案时间”;另有5%法官认为是“其他方面,主要是诉讼文书制作简便”; 3%律师认为是“其他方面,但未列明”; 1%检察官和5%律师未作回答。

     (六)如果花费更多的时间,主要花费在什么阶段 接受问卷调查的45%法官、46%检察官和44%律师认为主要花费在“审前”; 15%法官、8%检察官和10%律师认为花费在“庭审”; 15%法官、9%检察官和8%律师认为花费在“审后结案时间”; 3%法官、4%检察官和3%律师认为是“其他,但均未列明”; 24%法官、33%检察官和41%律师对此未作回答。

    上述的调查问卷结果也与访谈的内容相印证。通过对法官的访谈,我们了解到,由于检察官会将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卷宗在审前移送给法官,因此所有的法官均承认为了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把握庭审节奏,他们都会在审前看案卷,只是为了避免先入为主,并非仔细地看案卷,而是粗略地看。有法官指出,庭前阅读案卷最主要的目的是了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起诉书是否一致,在庭审时针对差别仔细讯问被告人。相比于普通程序,法官们普遍认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法官在庭前所花的时间差不多,而庭审和庭后的时间都大大减少。3 /10的检察官指出,适用简化审,检察官审前所花费的时间并不比普通程序少。因为庭审的快速进行是以审前的细致准备为前提的。简化审的出庭提纲、公诉词等都必须按照普通审的标准来准备。审前建议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而庭审转至适用普通程序的情况并非少见。但另有7 /10的检察官指出,简化审都是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所以审前工作省掉很多,只要简单地准备要列举的证据就可。同时,由于简化审案卷审前全部移送,因此就不再复印案卷,也节省很多时间。对于检察官庭后所需的结案时间, 9 /10的检察官指出,与普通程序相比,基本没有什么不同。 接受访谈的律师则普遍认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他们所花的时间与普通程序相比,并不更少,有时会更多。因为简化审不能作无罪辩护,当事人肯定会被定罪量刑,因此审前会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同时对证据的审查也更慎重。虽然庭审的时间减少,结案时间也缩短,但这只是使法官的工作量减少,而对于律师来说,意义并不大。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律师普遍对被告人有罪与否考虑得较少,主要是从犯罪结果、认罪态度等对量刑产生影响的因素加以考虑。有些律师提出在庭前会加强与公诉机关交换意见,庭后与法官就量刑问题进行沟通。

      (七)法官在量刑时是否考虑被告人的认罪因素 接受问卷调查的87%的法官认为“总是会考虑被告人的认罪因素”;另13%的法官认为“偶然会考虑”。 这个结果在对法官的访谈中也得到了证实,但在承认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肯定能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同时,法官们却普遍指出没有具体的从轻幅度。一般来说,案子刑期长的,从轻的幅度就大一些,而案子刑期短的,从轻的幅度就较有限。这基本上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事项。有法官特别指出,法官会因为被告人的认罪而从轻处罚,但是绝不能因为被告人的不认罪而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法官认为在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没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压力,因为中院的法官会对一审认罪、二审翻供的理由仔细地审查。如果翻供没有很好的理由,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接受访谈的10名检察官均指出,他们在法庭上会向法官求刑。有3 /10的检察官指出检察官会向法庭表明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从而所求刑罚降低,但没有具体的标准,通常只提上下限。另7 /10的检察官指出一般只建议从轻处罚,而不提出具体的刑罚。有时会在起诉书中写明,但这种情况比较少,更多是在公诉词中表明,因为这可以通过观察被告人开庭后的情况而及时变更。

    (八)检察官是否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中对被告人做出低刑承诺 接受问卷调查的16%的检察官认为“总是做出承诺”, 21%认为“有时做出承诺”, 13%的检察官指出“从不承诺”, 50%的检察官指出“无法回答,法律没有赋予检察官承诺低刑的权利”。另1%的检察官对此问题未作回答。

   (九)律师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中是否就被告人认罪向检察官寻求低刑承诺 接受问卷调查的8%的律师认为“总是寻求承诺”, 13%的律师“有时会寻求承诺”, 15%的律师“从不寻求承诺”, 61%的律师认为“无法回答,因为法律没有要求检察官做低刑承诺”,另有3%的律师对此问题未作回答。

    (十)如果检察官对被告有承诺,法官是否尊重 接受问卷调查的13%的法官认为“总是尊重”;55%的法官认为“大多数尊重”; 17%的法官认为“有时尊重”; 15%的法官认为“不予考虑”。 相比较, 7%的律师认为“总是尊重”; 39%的律师认为“大多数尊重”; 20%的律师认为“有时尊重”33%的律师认为“看不出来”; 2%的律师则对此问题未作回答。

    (十一)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是否有抗诉或者上诉 接受问卷调查的15%的法官认为“从来没有”;35%的法官认为“几乎没有”; 49%的法官认为“有时有”; 1%的法官认为“总是有”。 同时, 97%的检察官认为“从来没有抗诉”; 1%的检察官认为“有过抗诉”; 1%的检察官“总是抗诉”;另有1%的检察官未作回答。 相比较, 64%的律师认为“从来没有代理过当事人提起上诉”; 33%的律师“有过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接受访谈的法官认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上诉的比率比较低,估计在2 - 3%。接受访谈的法官均表示,迄今尚未有对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提起抗诉的案件。

     律师普遍认为,如果认为量刑不合理,他们就会建议当事人上诉。但如果判决结果与预期没有太大的出入,则不会建议被告人上诉。当然,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如果被告人选择上诉,律师就会告知其就事实提出异议的意义不大。有律师指出,目前为止办理的类似案件中,尚没有遇到过当事人要求上诉的情况。 由于案件并没有当场判决,因此接受访谈的被告人无法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回答。有2 /5的被告人指出相信会得到从轻的处罚。1 /5的被告人指出只要判决结果不要超出心理预期太多,就不会上诉。另2名被告人未作表态。

    (十二)检察官抗诉的理由和律师上诉的理由分别是什么 19%的检察官认为是因为“量刑太轻”; 17%的检察官认为是因为“量刑太重”; 11%的检察官认为是因为“量刑没有按照检察官的建议”; 20%的检察官则认为是“其他原因(但未列明) ”;另有41%的检察官未作回答。 同时, 34%的律师认为上诉是因为“量刑太重”;3%的律师认为是因为“法官没有按照检察官的建议量刑”; 26%的律师认为是因为“被告人的权利被剥夺,或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另有5%的律师认为是“其他原因,但未列明”。

    (十三)关于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行得是否成功 接受问卷调查的11%的法官、14%的检察官和3%的律师认为“非常成功”; 75%的法官、59%的检察官和28%的律师认为“成功”; 15%的法官、23%的检察官和46%的律师“没有什么意见”; 1%的检察官和15%的律师认为“不成功”; 7%的律师认为“非常不成功”;另有2%的检察官和2%的律师未作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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