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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波律师创立的北京市元品刑辩律师团队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刑辩律师团队之一。所有团队律师必须具备法学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全日制),并有三个以上诉讼专业经验以及丰富的驾驭案件能力,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本团队长期与国内顶尖刑辩律师合作,并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多名顶尖法学专家顾问,为我们提供强劲的高端法学理论支持,这是我国法学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同时我们还与各级司法、政府、传媒、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案件公平、合法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和媒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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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再修改 4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2-18 16:25)    点击:649

   四、扩大范围并提前介入时间, 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上的确立始于1996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同年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此后, 中央有关部门又多次发布有关文件, 不断健全该项制度。2003年7 月21 日, 国务院通过并发布了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条例》, 其中也包含了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

    尽管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近几年发展比较快,但距离全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与其他一些法治比较成熟、发达的国家相比, 还有相当的差距。仅就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而言, 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完善、解决, 其中主要是:

     1.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比较晚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定范围的刑事案件到了审判阶段, 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才由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而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任何犯罪嫌疑人都不能得到法定的法律援助, 显然这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是有差距的。

    可喜的是, 国务院于2003 年7 月21 日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有所突破。该《条例》第11 条列举的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第一种情形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

    2.现行法律规定的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比较窄 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的对象没有什么限制, 但对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则限制在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案件。由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可以指定辩护”的要求又有弹性, 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主要还是“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 “可以指定辩护”的案件很少能获得法院指定辩护。

    针对上述问题并鉴于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较快并取得巨大成就, 笔者认为在这次刑诉法再修改中适当扩大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并提前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时间已具备条件, 是可行的。具体内容是:

    首先, 在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上, 把“应当指定辩护”的对象, 可从现行的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人扩大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人”。

   其次, 在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上, 对上述对象“应当指定辩护”的时间从侦查阶段就开始, 要求对于凡上述对象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后, 至于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注释: [1]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的演讲”, 载《人民日报》2004 年1 月29 日。 [2]理论界关于该问题的讨论参见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 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第86 —89 页。 [3]关于此问题当时的分歧参见崔敏著: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的全面回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年4 月版, 第73 —76 页。 [4]杜培武一案发生于1998 年4 月。杜是当地公安机关的一名警察, 其妻被他人杀害后, 当地公安机关以杜涉嫌杀害妻子为由立案侦查, 其间对杜培武采用了刑讯逼供等多种违法审讯手段, 致使杜本人曾承认杀妻事实。但在以后乃至出庭受审中, 杜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犯罪事实, 对控方证据提出全面质疑。但一、二审两级法院都认定杜培武杀人罪名成立, 只是二审法院把一审法院对杜判处的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 年6 月杀害杜妻的真凶被查获, 法院才改判杜培武无罪释放出狱。该案详情参阅《正义的诉求》一书,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5]关于辩护的概念、职责参见顾永忠:《从审判中的辩护走向侦查中的辩护》, 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七卷) ,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年版; 陈瑞华:《从刑辩护两种形态看法律价值取向》, 载《中国法律人》第1 期。 [6]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拖延、受到时间、次数、谈话内容限制的实证调查情况参见顾永忠:《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 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6 卷)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第360 —361 页。 [7]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拖延、受到时间、次数、谈话内容限制的实证调查情况参见顾永忠:《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 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6 卷)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第360 —361 页。

出处:《法学家》2007年第4期

    顾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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