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2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2-15 14:27) 点击:551 |
二、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契合 (一)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法院审判的基本前提,审判公开保证媒体监督的开展 台湾有学者曾这样论述:“由于大众传播工具之发达,使公开原则更能发挥监督国家刑事司法之功能,因为经由新闻记者在法庭之现场采访,以及就审理与宣判内容所作之新闻报导,更使公开原则从早期之直接公开,转化为间接公开,除法庭现场之直接公开外,尚有大众传播工具所提供之间接公开,从而扩大公开审判原则所及之范围。因此,与事实相符,且于适当时机发布之新闻报道,自当符合公开审判之本旨,而为刑事诉讼法所允许。”[vi]据此,审判公开一般有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之分。直接公开是指允许与诉讼无关的一般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和判决宣告;间接公开是指允许新闻媒体对审判进行采访、报道或转播等。 虽然媒体监督的外延包括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披露、报道,但就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尤其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而言,间接的审判公开无疑是媒体监督能够有效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法院的允许和配合,新闻媒体就无法对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进行采访、报道,监督更是空中楼阁、无从谈起。只有法院切实实行审判公开,将其审判过程置于阳光、透明的背景之下,媒体监督才会变得可能和切实。诚如贝卡里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述,“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vii]。 (二)媒体报道是审判公开的重要手段,媒体监督促进审判公开的深化 审判公开固然可以通过媒体报道以外的其他方式得以实现,如公民旁听等,但是媒体报道无疑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和更好的实际效用。 首先,直接审判公开有着天然的局限性,虽然公众可以通过到庭旁听的方式来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而了解司法、监督司法,但在现代社会人们往往工作繁忙、时间紧张,居住又比较分散,完全依赖此种方式实现监督不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这就给间接审判公开留下了较大的存在和发展空间。由于新闻媒体具有及时性、便利性、普及性等特征,其对法院审理案件进行的客观、详实报道无疑会使广泛的公众监督变得现实,媒体亦即有效充当了扩大审判公开范围、促进公众监督司法的重要角色。 再者,直接审判公开对法院的硬件设施、人员配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于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如想通过到庭旁听的方式来实现审判公开的话,法院则需要提供足够的旁听场所和设施,保证旁听的秩序和纪律,所有这些,都将会给法院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对于边远地区财政紧张的法院来说根本无力实现。然而,通过媒体对审判进行报道、转播这种间接审判公开的方式,可以弥补上述人力和物力的不足,使得审判公开这一基本诉讼原则得到更好地实现。 因此,通过媒体报道将审判工作充分置于公众的瞩目之下,这种基于审判公开的媒体监督亦能反作用于审判公开,促进审判公开的落实和深化,让更广范围的公众知悉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让司法更为公众所信赖和拥护,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经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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