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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赔偿程序的完善1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2-09 16:58)    点击:523

编者按

     国家赔偿法自1995 年1 月1 日施行, 至今已经颁布12 年, 对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 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比如, 关于刑事赔偿程序、范围等的规定亟待修改、完善。目前,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 本刊特组织“刑事赔偿立法完善专题”, 邀请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就刑事赔偿程序、范围以及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践探讨, 以期有益于刑事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 自施行起, 至今已12 年了。由于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程序规定过于简约, 且不够合理,以致执行中难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求偿权的有效实现, 完善刑事赔偿程序势在必行, 笔者就此略陈己见。

     一、刑事赔偿程序的现状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引起的一种国家赔偿。刑事赔偿程序则是国家关于刑事赔偿案件受理和处理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以及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为保护刑事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赔偿义务机关和决定机关的行为, 对刑事赔偿程序作了一些规定。归纳起来, 主要有:

    1.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 必须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确认有法定的侵权违法行为。被要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的, 赔偿申请人有权申诉。确认程序前置既是刑事赔偿程序的一大特色, 也是最具有争议的地方。

     2.赔偿请求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 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3. 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并依法给予赔偿。

   4.复议程序。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5. 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6.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 应当向有法定违法情形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由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过于简单, 为便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职能机关分别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 ①为规范各自的刑事赔偿工作作了努力。②这些执行性、补充性规范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笔者注意到, 由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加上各机关在刑事职能分工上的差异, 各机关所规定的实施细则繁简不一, 使整个赔偿程序制度出现无序的态势, 公民求偿的难度并没有因为各机关出台了“规则”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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