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刑事赔偿程序的完善2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2-09 16:58) 点击:505 |
二、现有刑事赔偿程序存在的问题 上述六个办理赔偿案件的步骤, 即是我国现行国家刑事赔偿程序的全部内容。实践证明, 这些程序规定, 在设计上存在缺陷。 (一) 关于“确认”的规定, 将需要“确认”的与无需“确认”的违法行为不加区别地统统规定为确认事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需要确认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五类行为中的前三类行为均已在刑事程序中有了结论,没有必要再用“确认程序”进行违法确认。申请人凭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司法文书就可以申请赔偿。只有后两类违法行为, 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授权而进行的违法活动。实践中, 这些违法行为及造成的严重后果, 一般难以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法律文书中记载, 在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后, 需要经过“确认程序”加以认定, 是顺理成章的。但是, 规定这种“确认”由赔偿义务机关来进行, 却是不妥当的。 (二) 将确认程序预设为刑事赔偿程序的前置程序, 影响赔偿程序的顺利推进 将受害人是否能够获得国家赔偿的初次判断权交给作出司法行为的机关去判断、处理, 违背了基本的程序正义, 即使是设置了申诉、复议程序, 也难以救济, 原因在于接受申诉、复议的同一系统的上级机关很难确保“监督者”的中立立场。在这种确认程序前置的制度设计下, 受害人往往被挡在“确认程序”阶段, 难以进入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确认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应予赔偿的法定程序。该程序的设计目的是先解决“该不该赔”的问题, 只有赔偿义务机关确认申请人申请赔偿的事由属于法定的赔偿范围, 受害人才可以进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刑事赔偿的程序。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所以确认过程就是审查已经发生的刑事司法行为是否是职权行为、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侵权情形。问题是赔偿法将关涉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交由“潜在的侵权者”去决定, 并由其决定这些请求事项能否进入赔偿程序, 笔者认为很难发挥法律调整社会矛盾的职能。 就确认机关的选择来看, 笔者认为应当考虑三点: 一是确认机关的中立性, 首先它不应是被申请赔偿方, 其次它必须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能, 具有评断司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权力。按这个标准来考察,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具备上述条件。二是应当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 但立法上不能把纠正错误的程序规定为违法行为实施者的自省自认。三是应将确认程序设定为可选择程序而不是必经的前置程序, 即如前述, 只有后两类违法情况才需要经过确认程序。 (三) 非诉讼模式受到质疑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 行政赔偿的申请人可以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也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 而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时, 不必经过“行政违法行为的确认”这一前置程序。采取“单独提起”或者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 完全取决于受害人的选择, 并且, 行政赔偿最终能够进入诉讼程序而由司法裁决。因此, 由此引发了人们对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程序异同的研究兴趣。有学者认为, 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 其中也包括行政赔偿诉讼, 通过诉讼模式解决行政赔偿问题没有法律障碍。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赔偿案件的权力, 因此以诉讼模式解决刑事赔偿尚存在法律依据问题。 笔者认为, 刑事赔偿是一种国家责任, 其基本构成是“国家的刑事司法行为或者与刑事司法职权相关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 即国家刑事司法行为及相关行为违法, 在此条件下, 无论是诉讼模式还是非诉讼决定模式, 需要审查的事项并不是刑事诉讼行为本身, 而是这些行为所侵犯的权利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以及应当如何赔偿的问题。刑事司法行为是否合法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确认的, 而不是通过赔偿程序来确认的。刑事诉讼程序对刑事司法行为合法性确认已有一套较为完备的规定, 只是实践中未必都能严格执行。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在解决了致害行为的违法性问题之后, 刑事赔偿采用非诉讼的决定模式也是具有可行性的。 我国现行刑事赔偿程序之所以受到质疑, 并非源于刑事赔偿的非诉讼模式, 而是因为在现行模式内, 赔偿请求人的陈述申辩权没有得到尊重, 不审、不辩、不听证、不公开, 这样的决定程序, 违背了司法的公平原则。2004 年以来,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 正在逐步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查活动导向诉讼模式, 即在赔偿委员会法律地位不变的情况下, 将赔偿委员会处理刑事赔偿案件的程序设置为诉讼性程序, 通过听证、辩论、评议等方式, 给予各方平等的权利和参与机会, 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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