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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波律师创立的北京市元品刑辩律师团队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刑辩律师团队之一。所有团队律师必须具备法学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全日制),并有三个以上诉讼专业经验以及丰富的驾驭案件能力,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本团队长期与国内顶尖刑辩律师合作,并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多名顶尖法学专家顾问,为我们提供强劲的高端法学理论支持,这是我国法学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同时我们还与各级司法、政府、传媒、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案件公平、合法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和媒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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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5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2-09 16:55)    点击:568

五、刑讯逼供问题

      如何解决刑讯逼供问题,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中之重。刑讯逼供问题不用多说,它的现状、危害,大家都耳熟能详。要解决中国的刑讯逼供问题,立法者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说是煞费苦心,准备在刑诉法修改中采用一些方案:

      (一)增加侦查讯问过程的公开度、透明度 增加侦查讯问过程的公开度、透明度的问题目前已经得到高度重视。刚才已经讲过,让律师在讯问过程中在场,整个讯问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开始实行这样的改革。同步录音、录像真要搞的话,相信对治理刑讯逼供有好处,关键是要同步,不能有遗漏。世界上采用同步录音、录像最早的是英国,英国在1994年由国会通过法律,是一项关于录音、录像的实施法。这个法律规定,警察讯问在2000年前一律录音,在2000年以后一律录像,要同步。产品制造商专门为英国侦查机关提供了一套特殊的录音录像设备,其背后有一个数字记录,一个录像带大概有几十万个数字。一般来说,有两套录像带同步录,讯问一开始,录像带马上就开始记录。录完以后,一式两份,要由预审法官、律师、警察和犯罪嫌疑人签字。一份交给法官封存,一份保留在警察手中制作讯问笔录。如果将来在法庭发生争议,比如被告人说被刑讯逼供了,或者录像带被剪辑了,则立即调用法院保存的那份,两个录像带进行核对,只要有剪辑,即推定发生刑讯逼供。英国还构建了几个制度,其中一个制度是英国内政部往英国43个警察局派羁押官。羁押官的警衔相当于当地警察局的副局长,其工资、薪水、福利等都由伦敦警察总部领取。他的家庭在伦敦,人在派驻地工作,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的保姆”。讯问时由羁押官本人聘请录音录像师,而不是由当地警察局聘请,这样保证了录音录像师的中立性。现在公安部和最高检察院都在开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如果能够真正落实,我认为是一个解决刑讯逼供的重大举措。但如果不是同步、是有选择的,我想是没有意义的。

     (二)确立沉默权 沉默权是最近五、六年来一个很热的问题,学界很热,但司法界很冷。学者大都认为只要确立沉默权,刑讯逼供问题就可以解决了,但现在看来不是。第一,确立沉默权以后,律师不在场谁来保护嫌疑人? 即便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变相长时间讯问,依然是个问题。考察西方的沉默权制度我们会发现,沉默权的本意是嫌疑人有权随时中止讯问,一旦沉默,就不能再讯问。这条在中国看来是做不到的。第二,沉默权在中国还有一个困难,就是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冲突。有一句谚语非常重要:任何人都不应因为行使权利而遭受惩罚。如果因为行使权利而付出代价,那就不是权利了。沉默权的确立,跟这个深深地根植在中国本土司法传统的政策相冲突。实践中,中国本土的司法传统和西方的概念之间出现了深深的矛盾,结果把很多法律制度架空了,这就是引入中国的很多西方制度效果不佳的原因。第三,沉默权确立以后,一旦被侵犯,怎么救济? 现在很多人认为确立沉默权就可以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我看没有那么乐观。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把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得来的证据视为非法证据,也就是“毒树之果”原则。违反法律、违反宪法的侦查犹如毒树,而非法刑讯逼供、非法手段得来的证据就是“毒树之果”,对此应严格排除。西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刑诉法解释》第61条也有类似制度,但实践中实施不了。所以,现在要明确规定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要排除。

     第二,涉及到刑讯逼供、非法侦查行为等问题时法院要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实际上,法院审查刑讯逼供问题等于构建一个独立的诉讼。我们都知道检察官指控被告人有罪,检察官是控方,被告人是辩方,审判的对象是被告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个实体审。如果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受到非法侦查的对待,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这个时候被告人就变成了程序上的原告,控告程序违法,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实施了非法侦查行为的警察、检察官就成了程序上的被告;诉讼标的和客体变成了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于是就等于在现有的诉讼中构建了一个新的诉讼,我们称为程序诉讼。

    第三,排除过程中必须构建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要明确由谁来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在取证方面非常困难,要求被告人承担对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很不公平,所以这个问题,到现在为止没有定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都认为应该谁主张谁承担举证责任。但绝大部分学者认为,被告人只要能证明自己可能受到刑讯逼供,就满足了这个证明标准,然后应由检察官来举证,否定不了就是刑讯逼供。两种观点尖锐对立。2001年《俄罗斯刑法典》规定,只要被告人提出证据是非法得来的而检察官不能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就推定为证据是非法得来的。德国法律规定只要是有刑讯逼供迹象,控方就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检察官要主动调查刑讯逼供。德国法律强调,即使被告人不主动提醒,法官发现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也要依职权主义主动调查。可见各国对此都很重视,而我们国家现在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很多人主张,应确立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来解决这一问题。

     (四)两点反思

     第一,酷刑定义问题。解决刑讯逼供最大的困难是酷刑的定义。中国的酷刑定义跟国际不接轨。1984年,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反酷刑国际公约》,该公约认定酷刑标准是:任何让人的肉体产生疼痛或者人的精神产生痛苦的非法手段,都叫酷刑。根据这一定义,目前有两种情况在联合国公约里已经规定为酷刑,但在中国却依然不认为是酷刑:长时间不让睡眠;剥夺人正常的生理需要,让人产生痛苦。

     第二,体制问题。刑讯逼供的解决,受制于中国公检法的关系,跟体制有关。要想解决刑讯逼供,必须给法院独立的裁判权,可以对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保证法院有足够的权威能够宣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也能宣告非法侦查行为的无效,这样才能解决刑讯逼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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