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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二审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研究2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2-04 13:34)    点击:541

二、检察机关二审法律监督职能定位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362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职能具体表现为:应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重点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抗诉理由或上诉理由是否正确、充分。同时监督、检查第一审检察院公诉工作的质量,指导第一审检察院正确完成刑事指控任务。

  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360条规定,在出席第二审法庭时,检察机关的工作形式具体表现为:(1)认为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2)认为原审判决或者裁定没有错误的,依法提出维持原判建议;(3)对第二审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并依法处理;(4)进行其他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正义的诉讼活动。

  据此,对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监督职能,应当界定为“第一审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继续和延伸,但重在全方位的诉讼监督”。对这一界定简要分析如下:

  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监督职能表现为第一审公诉职能的继续和延伸。这是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重要监督职能。无论是因被告人上诉引起的第二审程序,还是因原审检察机关抗诉引起的第二审程序,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均有充分体现。由于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一审裁判不仅不发生法律效力,还成为第二审的主要审查内容。对一审裁判完全采纳一审公诉意见且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及审判程序合法的,检察机关在第二审中将继续履行与一审公诉相同的指控犯罪的公诉职能,维护一审正确裁判,争取二审裁判对一审裁判的认可和支持;对一审裁判未完全采纳一审公诉意见且一审公诉意见正确的,检察机关在第二审中应当对一审公诉意见进行全面、深入地再次阐述和论证,继续履行一审公诉机关未能完成的公诉职能,争取二审裁判的认可和支持;对一审裁判未完全采纳一审公诉意见且一审公诉意见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在第二审中应当继续履行支持一审公诉指控犯罪的正确部分的公诉职能,同时通过支持和维护一审裁判的意见形式对一审公诉指控犯罪的错误部分进行纠正。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监督职能表现为全方位的诉讼监督职能。这是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基本监督职能。这一职能除表现为第一审诉讼监督职能的继续和延伸外,主要表现为对一审审判活动及其裁判、二审审判活动及其裁判、侦查活动、一审公诉活动等方面的全方位监督。这是由第二审公诉“重在诉讼监督,同时继续指控犯罪”的任务决定的,也是第二审公诉区别于第一审公诉“重在指控和证实犯罪,同时进行诉讼监督”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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