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二审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研究4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2-04 12:12) 点击:579 |
四、检察机关二审法律监督形式和内容 检察机关在二审刑事诉讼中的监督活动主要通过向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纠正意见等方式来完成。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院、处公函形式或者电话、传真、当面交谈等形式。检察机关的二审监督职能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 (一)对一审审判活动及其裁判进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要对第一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要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全部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实体性问题进行真实性、逻辑性、合法性等审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对一审审判活动及其审判结果进行评价,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违法行为,肯定其中合法和正确的行为。 1.对一审判决中附带民事判决部分错误提出检察建议。例如,在史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存在证据不足、超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在判决前剥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就该超出部分进行了解、辩论和质证的权利等问题。检察机关向二审法院就史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中附带民事判决错误问题发出《关于对史某案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诉讼监督的检察建议》。该建议直接导致二审法院对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未予全部维持,只是下达了维持刑事部分判决的二审“刑事裁定”。 2.对一审判决遗漏赃证物处理事项发表改判意见。例如,在于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中,一审判决未对本案赃物(折合人民币88,3000元)进行追缴,检察机关发表二审改判意见后,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对本案赃物作出收缴判决并上交国库处理。 3.对一审判决遗漏原审被告人犯罪事实、对关键证据未予采纳、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表述为“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等问题进行监督。例如,在朱某、高某、郑某抢劫、盗窃、窝藏、销售赃物案中,一审判决遗漏原审被告人郑某参与朱某、高某共同抢劫犯罪的事实、在认定犯罪事实时未采纳上诉人朱某、高某和原审被告人郑某的有罪供述的问题并将因涉及个人隐私而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本案表述为“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此,检察机关出庭发表纠正意见,得到二审法院认可。 4.对一审判决关于案件性质定位矛盾的问题进行监督。在陆某等人贷款诈骗一案中,原审法院民庭、刑庭先后对同一项事实分别作出民事生效判决及刑事一审判决。对此,在二审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生效判决进行再审后裁定撤销该判决,进而排除了影响本案二审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障碍。 5.对一审判决认定证据错误进而导致量刑错误的问题进行监督。在佟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一审判决认定佟某系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行为人,系本案的主犯,并判处其死刑。经审查,二审检察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佟某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行为人,且其在本案中的作用与同案人韩某等人相比较要小的多,然而一审判决却对上诉人韩某等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二审法院对佟某改判为无期徒刑。 6.对一审法院运用证据错误进行法律监督。在刘某、方某绑架白某(未成年人)一案中,被害人白某的父母作为白某的法定代理人和独立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席法庭。一审法院认为白某的父母系案件证人,故在判决中将其列为白某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人只能是与案件处理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且证人不能旁听案件审理过程。本案中,白某的父母是案件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且其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参加了本案全部开庭审判活动,因此,不应当再担任本案证人。因此,二审检察机关在出席二审法庭时就该证据运用错误问题当庭发表纠正意见。 7.支持一审公诉机关对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量刑不当提出的抗诉。在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中,一审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未对涉案子弹作出正确认定,进而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量刑不当,遂提出抗诉。二审检察机关审查并调取权威机关的鉴定结论后,认为该抗诉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决定派员出席二审法庭支持抗诉。 (二)对二审审判活动及其裁判进行法律监督 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要监督二审审判活动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二审裁判要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决定是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二审裁判确有错误并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应当及时准备相关的书面材料并指定专人向上级检察院汇报,争取获得上级检察院支持。近年全国发现的多起死刑错案问题,充分说明了检察机关对二审审判活动及其裁判进行监督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三)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侦查活动的合法与否是排除非法证据的前提。因此,二审检察机关要通过提讯被告人、审查侦查卷宗等活动对侦查阶段的侦查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对其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在二审期间补强证据、排除非法证据,以维护司法裁判权威性,维护原审被告人、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主要有: 1.对违法取保候审行为发出纠正违法意见。如在陈某故意伤害案中,陈某蓄意报复并持刀猛刺被害人后潜逃,被抓获归案后,侦查机关在陈某既未交纳保证金又未提出保证人、出具保证书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导致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又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并致人死亡。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错误。 2.对以工作说明代替鉴定结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在马某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对现场提取的重要物证未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而是出具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工作说明,导致案件事实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技术鉴定人员对待工作的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提高工作责任心和证据意识。 3.对违法侦查取证行为进行纠正。如在赵某窝藏一案中,侦查机关仅收集了证明赵某有罪的证据,对于有可能证实赵某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则没有调取,导致司法机关在证据收集不全面的情况下不能客观公平地对赵某的窝藏行为进行正确评价。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向二审法院发表改判意见。 4.对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时擅自处理其随身携带现金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如在梁某故意杀人案中,侦查员擅自处理涉案现金且对该情况不随案移送审查,对此,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该款已经用于上诉人梁某在看守所的个人生活消费。经口头监督,侦查人员表示以后将慎重处理类似问题。 (四)对漏罪漏犯进行追诉监督 在二审程序中,有些被告人慑于法律的威严,向检察人员交代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遗漏罪行或者遗漏犯罪嫌疑人。有些情况下,检察人员通过对全案卷宗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比对,也能发现一审公诉或一审判决中遗漏被告人罪行或这遗漏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对此,二审检察人员应当对发现的漏罪漏犯线索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实,并根据情况依法处理。例如,在赵某等八人绑架、敲诈勒索案中,一审判决认定的本案证人郝某也参与了绑架犯罪,却未被列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经向郝某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发函,郝某最终被追诉到案并被判处刑罚。 (五)对一审公诉进行合法性监督 虽然二审公诉是对一审公诉的继续和延伸,但这并不排除二审检察机关对一审检察机关公诉活动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因为只有全面审查并纠正一审公诉中存在的错误或遗漏,才能有效地继续和延伸一审公诉职能。例如,一审检察机关以个人犯罪对被告人高某提出公诉,但一审法院以单位犯罪对被告人高某判处刑罚。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检察机关以个人犯罪提起公诉系适用法律不当,故此,检察人员在二审中不能继续一审公诉的错误,而应当依法维护一审法院的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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