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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制度批判3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24 14:08)    点击:483

三、实践证明,附条件逮捕制度弊多利少

  近年附条件逮捕制度的运行,虽然在惩罚犯罪,突破重大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总体而言,弊多利少,主要表现在:

  1、任意扩大适用范围。由于《质量标准》没有明确规定重大案件的范围,实践中擅自扩大附条件逮捕案件的适用范围现象比较严重。某些基层检察院对较轻的刑事案件也适用附条件逮捕,如娄某非法拘禁案,犯罪嫌疑人娄某因先被人敲诈而非法拘禁他人,本身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又是应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犯罪,但检察院仍然附条件逮捕了娄某,后法院判处娄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某基层检察院在处理一起涉检信访案件时,明知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但为了解决被害人常年上访问题,将犯罪嫌疑人附条件逮捕。[2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07年作出有条件逮捕决定的案件140件,涉及二十余个罪名,其中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占到55.71%,但这些案件中符合“重大”条件的案件寥寥无几。[24]

  2、撤捕比例高。北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2006-2007年两年间,共对93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附条件逮捕措施,其中经工作仍达不到证据要求予以撤销逮捕的有217人,占23.13%,而未及时撤销逮捕被作无罪处理的24人,占2.56%。[25]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06-2007年附条件逮捕的102人中,予以撤销逮捕的人15人,约占14.7%。[26]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06年和2007年分别适用附条件逮捕案件142件和140件,最终撤销批准逮捕决定的49件和38件,分别占附条件逮捕案件的34.51%和27.14件,也就是说附条件逮捕案件中几乎有三分之一被撤销逮捕决定。[27]附条件逮捕案件的撤捕率数倍于一般逮捕案件。而且这些撤捕案件基本上都是最终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案件。

  3、违背程序现象严重。根据《质量标准》规定,附条件逮捕案件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司法实践中不少单位对附条件逮捕条件未经检委会讨论而作了批准决定。如重庆市检察机关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共作出附条件逮捕案件108件147人,其中未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的有22人,占全市附条件批捕人数的14.97%。[28]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调研结果表明:“2006年、2007年检察委员会实际研究的案件是每年180件左右,每次检察委员会研究6.5个案件。而这两年作出附条件逮捕案件的数量分别是142件和140件,如果严格执行检察委员会研究制度,平均每次检察委员会需要研究5.5个此类案件,这意味着增加几乎1倍的工作量,这显然是不现实的。”[29]鉴于此,不少同志认为,由于批捕案件周期短、案件量大,要求每个附条件逮捕案件都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操作难度较大,建议,将“必须提请”,修改为“可以提请”。[30]这样一来又为一些检察机关滥用附条件逮捕提供了程序上的方便之门。

  4、不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实证研究表明,附条件逮捕程序设计中,对公安机关权责规定不明确、配套工作机制不完善,因此,“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即已经完成,即便最终撤销逮捕决定,也不影响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因此,在办案压力大、案件数量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附条件逮捕决定后的证据补充工作积极性并不高。……补充侦查工作存在推诿、拖延的情况,导致我们最终只能依照相关规定撤销逮捕决定。”[31]

  此外,这种案件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侦查机关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从而撤销批准逮捕决定的,是否属于错捕?检察机关是否应当赔偿?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依照有关规定,附条件逮捕中的错误风险不需要承办人承担,而且考核中也没有把单位的附条件逮捕案件质量列入考核范围。这样附条件逮捕后,出现撤捕的,既没有单位的刑事赔偿责任,也没有办案人个人的错案追究责任,犯罪嫌疑人成为唯一的“冤大头”。

  总之,附条件逮捕制度使“以捕代侦”合法化。实施附条件逮捕制度只会扩张检察机关的逮捕权,而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样一项实质上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大的审查逮捕举措,在没有经过广泛的讨论和公开地征求意见后仓促出台,从程序看是违法的,从实践看是有害的。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附条件逮捕制度的试行应当立即叫停。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其中第31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32条、第33条进一步规定了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主体、工作机构,以及审查后认为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工作程序等内容。目前《质量标准》处在试行阶段,笔者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对《质量标准》第4条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废止的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或废止该司法解释的议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责令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废止附条件逮捕制度。

注释: [1]张兆松:《质疑附条件逮捕》,《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第3期。 [2]张德江、黄春玲:《重庆市检察机关附条件批准逮捕情况的分析与思考》,载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页。 [3]苗生明、王伟:《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08年第20期。 [4]陶建平、张雪迎:《原则与例外:从诉讼证明要求和制度设计看“附条件逮捕”》,《人民检察》2008年第20期。 [5]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137页。 [6]朱孝清:《关于逮捕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7]李治永、朱力:《附条件逮捕的利弊权衡》,载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5页。 [7]王敏远主编:《刑事诉讼法》,社会科学文献社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9]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113页。 [10]张兆松:《刑事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法律出版社2008版,第35-36页。 [11]邓思清、盛宏文:《有条件逮捕的法理基础及制度建设》,《人民检察》2009年第2期。 [12]韩杼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3年第2期。 [13]贾春旺:《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年第2期。 [14]吴波、徐立颖等:《论我国侦查监督改革的价值取向》,《人民检察》2008年第19期。 [15]苗生明、王伟:《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16]孙春英、柴黎:《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着力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其江答本报记者问》,《法制日报》2008年12月17日第1版。 [17]张兆松:《质疑附条件逮捕》,《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第3期。 [18]苗生明、王伟:《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08年第20期。 [19]杨金才:《审慎对待“风险逮捕”》,《检察日报》2008年6月8日第3版。 [20]李继华:《附条件逮捕: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权衡选择》,《人民检察》2008年第20期。 [21]张德江、黄春玲:《重庆市检察机关附条件批准逮捕情况的分析与思考》,载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8页。 [22]宋毅、余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附条件逮捕情况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3]张德江、黄春玲:《重庆市检察机关附条件批准逮捕情况的分析与思考》,载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页。 [24]刘捷扬、徐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逮捕制度运行现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5]张新宪:《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建立过程及运行概况》,载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页。 [26]宋毅、余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附条件逮捕情况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7]刘捷扬、徐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逮捕制度运行现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8]张德江、黄春玲:《重庆市检察机关附条件批准逮捕情况的分析与思考》,载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8页。 [29]刘捷扬、徐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逮捕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载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7页。 [30]李继华:《附条件逮捕: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权衡选择》,《人民检察》2008年第20期。 [31]刘捷扬、徐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逮捕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载伦朝平、甄贞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出处:《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

      张兆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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