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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波律师创立的北京市元品刑辩律师团队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刑辩律师团队之一。所有团队律师必须具备法学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全日制),并有三个以上诉讼专业经验以及丰富的驾驭案件能力,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本团队长期与国内顶尖刑辩律师合作,并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多名顶尖法学专家顾问,为我们提供强劲的高端法学理论支持,这是我国法学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同时我们还与各级司法、政府、传媒、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案件公平、合法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和媒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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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2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24 13:49)    点击:509

 一 研究方法与材料

     本文的研究主要是定性的分析。在美国,司法判决(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有完备的数据库,每一个案件中每一位法官的态度都能够查证。在1930年代民意调查手段发展起来以后,对重大的法律争议每每有即时的民意调查数据可资查证公众意见。1990年代以后,更有政治学者建立了复杂的指标系统——“斯蒂姆森情绪指数”——来衡量公众对公共政策的态度。 [12] 而在中国,对公众意见和司法判决做定量研究目前还是非常困难的。许多重大案件连判决书都找不到,找到了往往也只有三言两语,无法从中了解法院的实质判断和推理过程。进入互联网时代,公众能够比较迅速地了解案件并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但精确地了解公众意见目前仍然有相当困难。除了个别案件有不太可靠的网上民意调查,公众对一个案件的关注程度、所持的意见基本上无从确知。我将根据媒体曝光的强度来推测公众关注的程度,根据媒体所表达的立场来推测多数公众的态度。除了特意搜寻相关报道,我对公众意见及其强烈程度主要依靠一个“当代人”的感觉。当代人意味着一种特殊身份,包括对情境的亲身感受和难以言传的知识。

      我所搜集的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关系的个案材料,主要限于最近10多年各地法院审理过的公众强烈关注的案件。具体地说,第一,法院受理和判决的案件。有些事件虽然与法律有关而可能进入法院审理,但结果没有进入法院审理,就不属于我们讨论的司法活动。例如,陕西“夫妻观看黄碟案”最后以公安部门道歉和赔偿告终 [13],“彭水诗案”当事人秦中飞被检察部门撤销逮捕、无罪释放告终 [14],重庆“最牛钉子户”也以当事人和解结案 [15]。假如这样的案件进了法院审理程序,舆情沸腾可能会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施加影响,但它们没有进入法院审理,我们不便猜测它的效果。有些案件虽然进入了法院审理,并引起公众强烈的关注,但法律争议不是它们的核心问题。例如广西南丹矿难 [16]、阜阳劣质奶粉案 [17]、“齐二药”假药案 [18],国家药监局、上海社保局和阜阳法院腐败窝案,关键在于揭露;一旦案情被揭露,判决通常不会引起巨大争议。这并不是说这些案件不存在法律问题,相反,对它们判决尺度的掌握仍然考虑了公众的舆论。还有些案件虽然被提起诉讼,但法院拒绝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这些案件仍然是司法活动的一部分。例如,蒋滔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身高歧视案” [19]、李刚诉卫生部牙防组案 [20]。法院是否受理这些案件,也检验公众意见影响的一个方面。 第二,公众强烈关注的案件。这些案件在当时被持续地报道,引起广大公众关注,而不仅是法律职业人士所关注的。公众关注案件的时机,可能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也可能在审理过程中,有的是在一审判决之后,有个别的是判决以后的执行阶段。但有些案件,公众的关注仅仅是在案件判决之后,公众意见对司法判决本身没有任何影响。这些案件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例如著名的齐玉苓案件,最高法院的举动激起了法律界对“宪法司法化”的热烈讨论,但看不到公众意见对法院举动的影响。我还注意到,我们所关注的案件涉及全国多家法院,但几乎没有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刘涌案是最高法院公开卷入的唯一重大争议事件,然而公众的议论似乎也止于最高法院的提审。这跟目前最高法院的运作方式很有关系,但也反映了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没有引起足够的公众关注。 第三,这些案件的时间跨越了从1990年代中期到到本文写作为止的十余年期间。在此之前,虽然也有个别轰动一时的案件,例如1970年代末的蒋爱珍案件 [21],但总体上讲,公众对司法案件很少形成一个可以识别的全国性意见并影响司法判决。进入21世纪,网络在形成公众意见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从网络对司法的影响来说,2003年可谓中国的“互联网元年”。这一年中国网民数量从5910万增加到7950万 [22],出现了孙志刚案件、刘涌案件、黄静案件、沈阳宝马撞人案等多个互联网传播和汇聚社会意见的重大案件。本文所关注的案件多数在2003年以后。

       二 公众关注的案件 毋庸讳言,由于信息来源受限制,许多本来很可能会引起公众关注的法律争议根本无法进入诉讼,或者进入诉讼却无法见诸媒体。同时,很多“有意思”的案件被媒体忽视了。在法院每年审理的几百万案件中(包括大约10万件行政诉讼),能够引起法律共同体公开议论的毕竟是少数,能够引起全国范围的强烈关注的更是有限。在相对有限的样本中,公众关注什么类型的案件以及他们为什么关注这些案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具体地说,公众关注哪些类型(刑事、民事、行政)的案件?是经济和社会管制,还是公共伦理问题?他们关注的是案件的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关注的是个案适用的妥当性还是政策性的论争?

      (一)公众关注案件的性质 从法学学科分类而言,通常把案件分为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到目前为止,所谓“宪法诉讼”只是理论上的探讨)。在这些类别中,公众强烈关注的,刑事案件最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较少,单纯的经济案件最少。公众当时强烈关注、事后仍然印象深刻的,大多是刑事案件:从早期的蒋爱珍案件,到90年代后期的张金柱案件,到“互联网时代”的孙志刚案件、刘涌案、湖南黄静蹊跷死亡案、黑龙江宝马撞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陕西邱兴华连续杀人案、许霆恶意取款案,无不属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四川泸州“二奶继承案”、广西刘秋海交通肇事案、北京二环奥拓撞人案、南京的彭宇案,也曾激起民众的关注;而“知假买假”系列案也是公众一度持续关注的问题。行政案件中,四川夹江打假案、北京大学刘燕文学位案、陕西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安徽张先著“乙肝歧视案”、乔占祥诉铁道部案、北京杜宝良105次交通违章处罚案,虽然也得到媒体报道,但从未引发公众意见井喷式的爆发。因为案件标的金额巨大、参与人员阵容豪华而号称“行政诉讼第一案”的深圳贤成大厦案件 [23],媒体和网上关注聊聊。至于双方都为企业的经济纠纷,很少进入公众的视野,更少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

     公众强烈关注的很多案件往往涉及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更少直接涉及重大的政策论争。例如,刘秋海是好心救人还是交通肇事 [24],彭宇有没有撞人,刘涌有没有指使杀人,黄静是怎么死的,驾驶宝马撞死农妇的苏秀文是否出于故意,周正龙所提供的照片是否真老虎,等等。在这些案件中,公众和媒体把大量的精力放在案件事实的查究和讨论上。这些案件暴露了公众对司法机构严重的信任危机。公众可能的作用在于揭露案件事实真相,从而促使公、检、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另外一些案件中,公众更关心的是规则层面的问题。这不等于说公众所了解的事实是准确而全面的,而是说事实问题不再是公众关注的核心问题。公众在他们了解的事实基础上,关注一些价值选择问题。多数情况下,这些问题以一种个别化的方式提出来,与特定人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例如,张金柱、刘涌、邱兴华、崔英杰、王斌余、杨佳该不该杀,许霆应不应当判刑(或者判这么重的刑)。有时,这些问题被抽象到规则层面,例如“知假买假”能否获得双倍赔偿,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录用公务员,在闹市醉酒、超速驾驶致人死亡应当适用“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总的来说,公众关心的问题很少直指普遍的政策和制度。 与公众对某些案件的强烈关注相比,他们对一些法律界热心推进的问题似乎不太关心。以中国全国律师协会和《南方周末》等机构联合主办、由法律学者评选的“2007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为例,其中入选的许多案件触及了重要的制度,但似乎没有形成强烈的公众意见。例如,工会主席唐晓东被开除案 [25]涉及到工会活动者的利益保护,程海户口迁移案 [26]反映当前户籍制度的严重问题,900车主状告保监局案 [27]涉及机动车交纳强制保险的问题,陈超诉劳动教养委员会案 [28]提出了劳动教养有关依据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这些事例反映了学者有关法律改革的努力与公众的认知还存在较大的落差。一般来说,公众更关心司法不公正、官员腐败、社会不公平、伦理道德败坏等问题。

     (二)这些案件为什么得到公众关注? 公众对案件的感知基本上依赖媒体。在很大程度上,他们是被动接受媒体提供的信息。见诸媒体的,有一些可能是当事人刻意制造的,或者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刻意寻求媒体的支援。特别是一些以公益为追求的“影响性诉讼”,起诉者更是预期乃至寻求媒体的呼应。还有一些案件,似乎是媒体选择和塑造的。即使在互联网时代,公众对信息有了相对主动的选择,但是他们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最初的信息来源。所以,案件信息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方式使公众获知,使法律争议得以公开并形成一个公共话题,值得讨论。

     下面将以若干曾经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的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进入公众视线的主导因素。 对权势阶层的警惕和仗势欺人的痛恨是引发公众怒潮一个导火索。张金柱案之所以惹怒全国,除了张金柱酒后驾车致人死伤的后果以及受害人被轿车拖行几百米血路的惨状,他的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这一特殊身份无疑加强了公众的愤怒。而当报道说,已被拘留的张金柱被保释“看病”、受害人家属和记者遭到威胁、很多目击证人三缄其口,出离愤怒的公众已经判定张金柱该死了。最早报道张金柱案件的《大河报》的一位资深编辑评论说:“当时全国范围群众对公安情绪都很大,张金柱肇事逃逸成了点燃舆情的导火索。” [29] 张金柱的律师也说:“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 [30] 刘涌案所引起的公众意见的“井喷”,似乎是缘于上海《外滩画报》对刘涌判处死缓的质疑,以及多家报刊的跟进。但是,在此之前的报道早已经把刘涌定性了。例如,刘涌案件审理初期,新华社的两篇通稿《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黑道霸主”刘涌是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已经宣布刘涌是“血案累累、独霸一方的‘黑老大’” [31]。无怪乎辽宁高院的死缓判决出来后,立即有人指责,“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 [32] 类似地,在宝马撞人案中,满载大葱的四轮农用车和“黑AL6666”吉祥号牌的宝马车、怀抱3条“中华烟”冷漠地站在车头的肇事者亲属与农妇刘忠霞穿着棉衣瘫软在地的瘦小尸体,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33] 再加上“判二缓三”的结果,以及有关部门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受害者家属遭受的压力,加上各种传言,更加使人怀疑该案背后的猫腻。 [34] 哈尔滨、领导亲属和宝马的关键词,暗示者穷人和富人的对立、金钱和权力的纠葛以及失去制约的司法腐败,构成了有钱者为富不仁、欺压百姓的传统戏文,为公众提供了集体宣泄的机会。 [35] 同样发生在哈尔滨、剧情一波三折的林松岭案件 [36],不管是开头流传的“六警察当街殴死大学生”,还是中间演绎的“林衙内逞凶袭警察”,都有着千夫所指的特权阶层的脸谱,同样浸透了善与恶、强与弱的对比。2009年最激荡网络的邓玉娇案件,虽然最早的报道仍用“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等词汇来叙述这起刑事案件 [37],但经几大门户网站转载,迅速引起关注。其中,娱乐城、修脚女、地方官员等元素被抽取出来,该案从此被定格于“烈女刃淫官”的当代传奇。 建立在对好人、坏人区分上的朴素的道德情感也是激发公众热情的原因。持续4年多的刘秋海事件,则是“好人v .坏人”的典型。倾力报道该案的《南方周末》于1995年10月27日首先报道时,就用“做好事招来的横祸”为标题,讲述刘秋海好心救人却被反咬交通肇事的冤屈。当陈小俐对刘秋海提起交通肇事赔偿诉讼后,《南方周末》又发表了《恶人先告状》。此后,全国政协机关报《人民政协报》在一版显著位置以《公理何在,正义何在》为题,刊登了刘秋海(市政协委员)反映他做好事反被诬陷的来信。在全国上百家媒体的报道中,立场几乎是一边倒的,即“刘秋海见义勇为,陈氏兄妹恩将仇报,北海交警违法办案” [38]。几年后引起沸沸扬扬的彭宇案件,也是一个这样的典型。该案本来是一件非常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它的前两次庭审并没有引发关注,直到第三次开庭前几天,由于一个新闻从业者有倾向性的作用,多家媒体涉足此案。而当它在公众面前出现时,剧情已经是彭宇“好心救人反被诬”的正邪故事。 [39] 与前面两点相联系,对特定身份的特殊关怀也往往是激发公众关怀的因素。孙志刚是当时一年上百万人次被收容遣送的人之一,也是每年都有的在收容所被打致死的惨剧之一,但他的命运引起了人们空前的关注。除了互联网的普及,一个重要的由头是他的“大学生”身份。虽然首先报道该案的文章只提及他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他是我们家乡出的第一个大学生” [40],后续的大量报道使用了“大学生孙志刚”的称呼。实际上,孙志刚仅仅是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1年),既不是在读的大学生,也不是大学毕业生。 [41] 但“大学生”的特殊身份似乎是控诉收容遣送制度的最好事实,在事件发生初期帮助该案件获得了相当高的点击率。黄静的蹊跷死亡,对其亲人来说自然是一个难以接受的事实,但它只是无数原因不明的死亡案件之一。只是由于偶然的机会,该案在网上获得了几乎一边倒的报道。 [42] 而互联网上大量的报道频繁提到“女教师”、“裸死”,不少还提到她的年轻、漂亮,并配照片。 [43] 性、暴力还是司法不公,这些好莱坞电影中的元素,都集中在黄静案上。当铁肩担道义的人们为黄静案呼吁的时候,那些电影元素似乎让他们获得了更多的公众。在公交司机掐死乘客的案件中,早期媒体报道普遍使用了“清华教授女儿”等表明受害人特殊身份的字眼,虽然这些字眼在法律上完全不是一个考虑的因素。 [44] 离奇的案情,能够吸引眼球的关键词,或多或少带点“噱头”的叙述方式,顿时让公众的正义感伴随着好奇心迸发。 我列举轰动性案件中公众关注的因素,并不是说公众在选择中的偏好是完全盲目、随机的,也不是说与法律和正义完全无关的。在每一个轰动性案件背后,都存在着对当代社会的真切关怀。但是,一个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的特定案件,往往是特殊的案件情节、特定的当事人身份与媒体的倾向性报道乃至渲染相结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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