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3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24 13:47) 点击:477 |
三 公众的了解和表达 公众对案件的关注是一个问题,他们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和表达方式则是另一个问题。公众对案件的了解准确、完整吗?他们表达的意见理性吗? (一)公众所了解的信息准确、完整吗? 公众对案情的了解同样是相当片面的,真假混杂的。这部分是由于媒体报道的缺陷,部分是由于公众对案件的阅读习惯。 鉴于公众的印象很大程度来自于媒体的报道,媒体对公众意见的形成起到重要的影响。公众对案件信息了解的片面乃至错误,很大程度也归咎于案件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媒体报道的有限。首先,公允地讲,媒体在当下现实中并不是自由的。杨佳袭警案发生后,立刻引起全国关注,但媒体发现真相很难寻找,甚至法院一审开庭时记者不得入内旁听 [45]。虽然事后案情渐趋明朗,但围绕杨佳杀人动机(特别是杨佳在派出所是否曾经遭到殴打)、杨母“失踪”等悬疑并未消散。 [46] 其次,自由的媒体也不等于负责任的媒体。在一些情况下,媒体从业人员有意无意地传播片面的信息。在涉及刑事案件时,一些媒体习惯于采用“公布罪状”的方式来叙述案情。 [47] 南京彭宇撞人案中,如果浏览有关彭宇案的报道,我们也很少看到平衡的报道,却充斥着义愤填膺的评论。 [48] 引发很多人抨击的所谓“偷窥判强奸”,源于一家都市报断章取义的报道 [49];搞得沸沸扬扬的“丈夫不签字导致孕妇死亡”,现在看来,最早报道的记者只目睹了现场的部分片断 [50]。1998年一份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调查表明,新闻从业人员对“事实准确”、“报道客观”、“抢时效”等新闻价值要素高度认同(90%以上),对“报道要全面”的认同明显下降(65%认为“极为重要”);至于“报道要平衡”的操作守则,高达44%的被访者认为不重要或者不太重要。 [51] 相比于10年前,这种情况似乎有所好转,但整体上,媒体的报道方式仍需要改进,媒体从业人员的新闻意识需要调整。 更有甚之,媒体也可能被人为地操控。互联网在带给我们便捷信息的同时,也增大了网络舆论被操控的危险。 [52] 哈尔滨杨松岭案件,以一种戏剧性方式展示了公众借助当代大众传播的主要渠道互联网所了解的案件信息可能会是多么地混乱和有限。在杨松岭案件中,开头《昨晚哈尔滨6警察将哈体育学院学生当街殴打致死》的帖子引爆网络,“恶警”打死“大学生”的形象瞬间被定格;而当次日黑龙江电视台播放了警方提供的经过剪切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网上流传林松岭具有高官背景、吸毒,死者林松岭的形象顿时由受害者变成嚣张的“林衙内”,公众舆论急剧转向。只有在事件的完整录像公布、记者独立调查之后,真相才得以基本还原。 [53] 然而,即使有一些严肃、专业媒体的介入,即使公众是有心的,在司法审判的特定过程中,公众所获的信息仍然是不完全可靠的。邓玉娇案件则以另一种方式暗示,公众所获得的信息可能被好心地过滤,他们所知的案情被刻意地包装。“弱女子”邓玉娇让公众倾注了无限同情,直到戏剧落幕,才有媒体披露她爷爷是当地法院退休的庭长。 [54] 至少有部分媒体人员事先获知这一事实,包括对邓玉娇爷爷做了专访 [55],却刻意隐去。虽然邓玉娇的家庭背景在法律上丝毫不影响案件处理,但无疑会模糊她任人宰割的弱者形象,减少人们对她的同情。 公众自身也应当对误读案情承担部分责任。通常,公众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去搜寻或者阅读可靠、翔实的材料。他们对案件的了解多半停留在高度概括的带有倾向性的概念中。他们对具体案件的理解充斥着零散的报道、小道的传闻和添加的想像。在追寻黄静死亡真相的过程中,网民的支持推动了事件的发展。她母亲黄淑华曾说:“法官是眼睛瞎的,当事人是眼睛瞎的,法医是眼睛瞎的,但是很多有良知的人,心里还是很清楚的。只是他们以前没机会通过网络支持我。” [56] 可是,在黄静案中,不知有多少人了解该案的整个过程、阅读过该案的鉴定书?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法院做了判决以后,许多人还咬定姜俊武“强奸”。在黑龙江省宝马撞人案中,驾宝马撞死农妇的苏秀文以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而不是定为故意杀人罪。该案激起公众义愤,除了宝马与农用车的反差外,网上流传肇事者苏秀文曾经扬言“信不信我轧死你”、以及她是“韩桂芝(省政协主席)儿媳”的传言。事后发现,“我轧死你”很可能是捕风捉影的,“儿媳”传言完全是错误的,虽然公众对官宦之家仗势欺人、甚至仗势杀人的猜测不是空穴来风。 [57] 在王斌余案件中,公众对王斌余的悲惨遭遇印象很深,但对他杀人过程中的残暴却可能忽视了。一些办案的法官和检察官认为,“很多人都在依据媒体报道的‘事实’进行评说,而不是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 [58] 彭宇撞人案中,绝大多数公众恐怕只记得法院“按常理推断”的一句话,就对法院展开攻击。虽然判决结论和法官的推理方式都可以商榷,但如果阅读过判决书,可能会感觉法官的考虑有一定道理,至少不是那么简单、武断、荒谬。 [59] (二)公众的表达:他们理性吗? 如果在公众强烈关注一个案件的时候浏览相关网页上的跟帖,一个法律人可能会诧异于网民所使用的极端语言。什么“狗屎法官,混蛋判决”、“不将此法官判刑,难解公众之愤”,极易让人联想起“网络暴民”的说法。但是,抛开这些明显情绪宣泄的用词,他们的意见是理性的吗? 这里涉及一个理性的判断标准问题。如果以一个法律专家的眼光来看,公众的很多意见可能是不符合法律的。例如,专家说,给刘涌判处缓刑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并不是给刘涌的特权。同样,专家可以说,邱兴华案件中的许多公众误解了司法鉴定的意义:给邱兴华精神鉴定的机会并不等于确认他就是精神病人,确定他是精神病人并不意味着赦免他的罪行,更不等于在法律上宣布他无罪。专家们可以批评这人“不懂法”。但是,这种居高临下的视角忽视了公众和法律专家一样参与法律议论,它本身是偏颇的,甚至带有知识专制的色彩。如果我们把公众和法律专家一样放在一个平等的讨论平台上,我们要追问的就不是公众的意见在法律专家看来是否合理,而是他们的意见是否代表了他们真实而成熟的想法。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追问两个问题:他们的意见是独立的吗?他们的意见是审慎的吗? 在传播学上有一个“沉默的螺旋”(Spiral of Silence)的说法。它描述了这样一个现象: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属于多数、广受欢迎,就会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属于少数、不受欢迎,就会保持沉默。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形成螺旋发展过程。 [60] 在中国法律议论的语境中,公众的言说是独立自由的,还是受制于“沉默的螺旋”?从实践来看,公众可能因为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管制而发不出声音,但不会因为政府的管制而改变自己的想法和说法。那种大家都说违心话的现象,只能存在于一个个人生活受到严密控制的集权社会,今天已经不同了。从最近十年来公众强烈关注的案件来看,公众的表达可能会受制于他们了解的信息,但没有明显的证据显示他们会因为自己处在少数一方而保持沉默。即使对于平素非常尊重的专家,公众也不会盲从。他们不会因为专家的意见就轻易改变自己持有的牢固见解,甚至会对一些专家的说法表示出愤慨和鄙视。也许互联网上的隐身给了网民更多自由表达的空间,但公众自身的独立精神不可低估。 自由的言说不等于理性的言说,后者需要慎思明辨。公众对自己所持的立场是否能够说出一定根据?他们是否意识到自己所了解的事实存在片面或者错误?是否意识到不同立场的存在,以及持不同立场者的理由?随着案情事实的充分披露和更多辩论,公众是否可能改变自己的态度?对此,我观察的结论是比较黯淡的。虽然也有一些审慎的意见,但多数人的意见似乎是直觉式的,有一定理由但没有足够的论据,也不大注意(有的甚至根本不愿意)倾听和理解反对者的声音。如果看互联网上的跟帖,这种印象尤其强烈。邱兴华案件中,一些网民认为不管邱兴华是否精神病都该杀、是精神病更该杀,甚至呼吁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人也有问题,他们看来根本不愿稍微考虑精神病人在这个社会的境遇。而杨佳案中,一些网民视杨佳为“大侠”、“义士”,他们完全忽视了、甚至根本不顾那被杀的6个无辜的生命。 [61] 杨松龄案件中,主流公众意见随案情的多方披露而在短期内戏剧性变化,说明公众对事实的认定和所持的观点并不偏执,至少不同的事实会改变他们对具体案件的看法。但是,主流公众意见的来回变化似乎也说明许多网民发表意见不够慎重。 综上所述,公众的态度很少会依赖某个专家的意见,更少依赖政府官员的态度,也没有充分证据显示他们的意见受到其他公众意见的左右。公众的立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案情的了解,但不幸的是,他们的了解常常是片面的。他们对自己所持的立场可能持有一定根据,但对不同立场者似乎缺乏认知和理解。公众议论的理性精神还有待于培育,公众议论也需要公开、持续而深入辩论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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