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4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24 13:47) 点击:391 |
四 公众意见的效果 据说,张金柱临死前哀叹:“我是死在记者的手里。”公众意见到底有多大力量?我们来看公众意见对当事人利益和制度变迁产生了什么效果?哪些案件更容易受公众意见的影响?在什么情况下,公众意见更能够影响司法判决? (一)公众意见起作用吗? 我们讨论公众意见的效果,不是看司法判决是否超出或者违背了法律,也不是看公众意见对法官的主观态度产生了多大影响,而是看它是否改变了通常情况下所能预期的结果。公众意见是否超出了法律,这种设问本身就带有强烈的精英主义色彩,以特定人的理解取代议论中的法律。公众意见如何影响法官的主观态度,在我的研究范围内很难确证。比较可靠的办法就是比较公众意见与司法行为(包括判决、调解或者其它处理)的最后结果,看看有多少案件最后结果超出通常预期却符合公众意见。我的发现是,公众意见对案件的影响不尽相同。 在多个案件中,公众意见对案件的处理乃至当事人的命运产生了明显的作用。四川夹江打假案,在媒体、地方人大和行政部门的共同压力下,最后以法院屈从舆论、判决原告败诉而告终。 [62] 在麻旦旦案件中,受害人在现有的国家赔偿制度中获得了几乎所有能给的赔偿:除了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法院还判决泾阳县公安局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 [63] 孙志刚案件中,其家属据说获得了几倍于当时法定赔偿标准(24.8万元)的赔偿。 [64] “杀妻”冤案的主角佘祥林个人在案件中获得赔偿和补偿超过70万元,其中包括镇政府向他发放的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荆门市中级法院赔付的国家赔偿25.6万余元,京山县公安局对佘祥林丧失劳动力补偿16万元、后期治疗费赔偿6.6万元;另外还有佘母关押之后死亡的补偿金22万元(由佘祥林等几人分配)。 [65] 杜宝良交通违章万元罚款案最后以交警部门改变执法、原告撤诉结案,其结果没有向外界透露,但可以相信他的罚款被减低甚至取消了。 [66] 杀死城管的崔英杰被判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酒后驾车撞人致死的张金柱和沈阳“黑老大”刘涌则得到相反的结果。刺死官员的邓玉娇虽然被判故意伤害罪,却免予刑事处罚。盗取银行17万的许霆从无期徒刑改为5年有期徒刑,以致有学者认为这“显属矫枉过正,量刑过轻” [67]。彭宇案获得了调解,虽然调解结果秘而不宣,但看来彭宇被减轻了赔偿责任。 [68] 这些案件,如果没有公众的关注,最后处理结果将会相当不同。 也有一些案件,公众意见没有影响,或者影响很小。刘秋海案件,众多媒体的持续关注显然没有从法律上洗刷刘秋海的“冤屈”。“宝马撞人案”最后的结果仍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缓刑,而不是以故意杀人罪科处刑罚。 [69] 黄静案最后还是以姜俊武被无罪释放告终。 [70] 这些事例说明,公众意见对司法的影响是有条件的。它们也许还说明,司法对公众意见有一定的抵御能力。 当然,不管对个案处理是否产生影响,公众意见的影响有时超出了个案,而对制度的变革产生直接或者潜在影响。刘燕文案件推动了学位评审制度的改进。孙志刚案件导致了收容审查制度的废止。乔占祥对铁道部春运涨价通知的诉讼推动了价格听证制度的建立。李刚对卫生部的诉讼加速了“全国牙防组”的撤销。佘祥林案件和其它案件一起加速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的过程。黄静案推动了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崔英杰案件改变了城管执法方式。在这些案件中,公众意见可能没有改变当事人命运,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成为制度变革的动因。 (二)公众意见起作用的因素 公众意见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取决于三个因素:问题的性质,意见的强烈程度,不同群体意见的一致性。 首先是问题的性质。对于政策性问题和个别性质的问题,公众的影响力明显有别。如果案件涉及到重大的政策性问题,法院倾向于循规蹈矩地判案而不会受公众意见左右。例如,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件,法院受理该案已经是很有勇气的举动,但即使公众广泛关注,法院对实体问题也没有作出能够直接推进制度的判决。即使是公众空前强烈关注的孙志刚案件,法院所能解决的仅仅是与孙志刚死亡有关的刑事责任问题,而没有触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一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合宪性。这一点显示了法院在当今政治体制中功能的局限,重大的政策性问题几乎不可能通过法院来直接解决。即使是对个别案件的处理,也因问题性质不同,公众意见的影响力明显不同。对于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公众很少给予关注,政治上敏感的案件也不易形成可以交换的意见,它们对司法判决影响很小。对于单纯的事实问题,公众意见也许能够驱使司法机关认真查核乃至重新调查,却不能改变事实本身,总的来说影响有限。而对于涉及明显的伦理问题的,包括杀与不杀、判(刑)与不判、赔与不赔等问题引起的案件,公众常常有比较强烈的意见,并容易影响司法判决。 其次,公众意见的强烈程度。公众意见的强烈程度可以用媒体报道的密集程度和网络上的跟帖数量来反映。吸引众多眼球的高密度的报道比一两家媒体的孤单报道,要见效;井喷式的公众意见比公众对某个问题长期“闷烧”的不满,要见效;全国性的意见比特定地方和领域公众的意见,似乎要有效。 2005年发生的山西小保姆樊建青杀死退休的长治人大副主任郭随新,官方媒体含含糊糊地提到,樊建青“因生活琐事”与郭随新的妻子产生矛盾,而砍死郭随新夫妻。 [71] 如果相信一家媒体的报道,犯罪者在情理上有许多令人同情的地方。 [72] 该案一度引起不少关注,但随后的媒体报道和公众的议论受到限制,没有形成足够的全国性意见。最后,小保姆“伏法”,只留下当地官方媒体高度简略的报道和公众的一片猜疑。如果对比一下崔英杰、邓玉娇案件,公众所表达出的意见的强烈程度似乎提供了一个解释。 第三,不同群体意见的一致性。在我所见的案件中,领导好像很少与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正面冲突,而更象公众意见与专家意见的一个幕后裁断者。所以,下面主要是看公众意见与专家意见是否一致,以及公众意见本身和专家意见本身是否一致。 当专家意见与公众意见相同时,该案具有压倒性的力量。孙志刚案件中,专家和公众排山倒海般的声音产生了强大的压力,促使有关责任人受到迅速和严厉的处理。在崔英杰案件中,当城管方面有人主张“向暴力抗法亮剑”、宣称“崔英杰必须死”,崔英杰似乎命悬一线;当受害城管李志强被追认为“革命烈士”,有人预感崔英杰已经被政治宣判了。但学界和公众的声音挽救了他。 [73] 在杜宝良“万元罚单”案、许霆“恶意取款案”、北京少女公交车命案中,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总体上比较一致,案件的处理结果也符合舆论的期待。 当公众意见分歧或者专家意见与公众意见相左时,影响力明显减弱。例如,王斌余讨薪不成而杀人的故事引起很多人的同情,但最后还是被处死。很大原因是,公众和专家在此问题上有比较明显的分歧。除了一些专家指出王斌余杀害无辜者的生命,更有人指出王斌余连杀四人还引起这么多的同情本身就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74] 杨佳案也有类似情况。虽然公众普遍对杨佳抱有同情,但在杨佳该不该死的问题上却分化了。虽然公众对杨佳案的判决强烈不满,但批评似乎更集中于审判程序上。北京二环奥拓撞人案,被告刘寰在二审中只象征性地被减低了大约6000元赔偿。公众对于“(行人违章)撞了是否白撞”的问题,意见严重分歧。 [75] 另一个著名案例是王海“打假”引起的“知假买假”能否买一赔一的问题,虽然公众极其关注,各地法院判法明显冲突,但最高法院一直没有正式表态。这里边牵涉复杂的问题,但公众之间、学者之间没有统一意见,似乎是基本的原因。法制日报网站2002年进行的一项网络调查表明,虽然多数公众支持知假买假双倍索赔,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认同。 [76] 一些法学专家也发表文章,主张知假买假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双倍赔偿条款。 [77] 专家意见与强烈的公众意见冲突时,公众意见更可能取胜,专家意见更容易被挫败。发生在1990年代的夹江打假案,以及2003年的刘涌案件、2006年的邱兴华案件,提供了较好的例子。夹江打假案发生在互联网时代来临之前,直接的民意表达比较有限,但当时大量的媒体报道似乎能够代表深受假货之害的公众的普通心态:打假还能有什么错,对造假者就应当“人人喊打”。虽然有权威法律专家解释,造假者也有起诉的权利、打假也须依法进行、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并不表明法院认可造假者,但这种声音非常微弱。最后,在高层司法机关领导的认许下,法院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草草了事。 [78] 刘涌案则是公众意见挫败专家意见的另一个典型,而被经常提及。而在邱兴华连续杀人案中,尽管有部分专家呼吁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以实现程序公正;但网上汹涌的民意根本不能接受。新浪网上的一则民意调查表明,在13363参加网上投票的人中, 51%的投票者相信邱兴华不是精神病,另有26%的人相信他患有精神病,23%的人表示不好说;而高达71%的人主张邱兴华应当执行死刑。 [79] 这意味着,20%的投票者认为,不管他是否患有精神病,都应当处死。用一位网友的话说,“这样的人就该杀,还做什么鉴定呀!”最后,邱兴华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前夕被执行死刑。汹涌的民意再次压倒了专家的观点。 (三)公众意见发挥作用的机制 公众意见通过什么方式影响法院的判决?法院通过什么方式回应公众意见?具体地说,法院是直接、主动地回应公众意见,还是间接地(通过领导意志)反映公众意见?法院是否坦承公众意见对其判决的影响? 我的研究不能确定法院是否关注公众的潜在态度,即在没有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疑难案件中是否考虑公众可能的反映。就这些激烈争议的案件而言,法院显然关注公众意见。但同时,我们看到,作为这个共同体中的领导往往也介入对案件的处理,后者显然对法院的判决起到更加直接的作用。美国学者李本(Liebman)指出,中国媒体影响司法的基本模式是: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 [80] 如果说媒体的影响大约等同于公众意见,那么,这个模式可以置换为:公众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如果说法院也回应社会,法院更多地是间接地回应。 在实际的法律运作中,领导的干预往往是幕后进行、鲜为人知的。从有限的媒体报道中,我们获知领导介入某些重大争议案件的处理。以夹江打假案为例,据最高法院一位领导透露,“当时中央电视台都批评了,省人大开会人民代表质询法院院长就像开批斗会,省法院请示我们,我们看到再不解决人大会把高院院长都罢免了,这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我们就同省里商量,考虑到在实体上总是夹江厂错,只好以驳回处理”。 [81] 1997年8月,张金柱驾车肇事的血案见诸报端后,河南省委书记李长春、郑州市委书记王有杰等省市领导要求有关部门对此事抓紧时间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82];在《南方周末》和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相继报道后,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王民义在纪律作风整顿广播电话会上表态: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案是近几年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 [83]。綦江彩虹桥垮塌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多次打电话向建设部门询问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原因,并对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作了重要指示;江泽民总书记亲自打电话给建设部部长俞正声,要求查明原因,一追到底,举一反三。 [84] 孙志刚案件发生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中央书记处书记、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分别做出批示 [85];在舆情汹涌之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更是亲自关注并拍板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刘涌案被提审并最终改判死刑,据说就在民间广泛质疑刘涌死缓判决结果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领导的批示”决定提审该案。 [86] 黑龙江“宝马撞人案”缓刑判决下达后,在公众的质疑下,黑龙江省委常委会议在宋法棠书记主持下对此案进行了研究,确定由司法部门依法对该案进行复查。 [87] 针对许霆恶意取款案,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向媒体解释此案发回重审的考虑。 [88]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两会”期间甚至对记者公开表示,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定罪不太合适,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他甚至暗示,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案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89] 南京彭宇撞人案,据说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亲自过问了该案,并对案件处理做出批示,内容主要围绕建设“和谐江苏”,对民事案件本着调解的原则,避免炒作。 [90]而当三鹿奶粉事件演变为一个重大公共事件,中央领导更是连续作出指示、批示,甚至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91] 相应地,对责任人的刑事审判、对三鹿集团的破产清算以及对受害者的赔偿,虽然都在或者将在法院过堂,不过是这总体部署中的一个环节而已。 [92] 从这些案例中窥测,有关领导对各方争议剧烈、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做出批示,似乎是司法运作过程中的常态,而处在漩涡中心的法院似乎更多地秉承指示办案。 法院是否坦承公众意见的影响?就我们能够看到的材料而言,法院极少在法律文书中指出公众意见的影响。张金柱案件可能是个例外。该案一审判决书用了“(张金柱案)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措辞 [93],透露出一点信息。但是,这句话只不过是当时死刑判决书的套语,而且颇受学者诟病。 此后,即使像刘涌案那样明显受到公众意见影响的再审判决,判决书中也只是一套中规中矩的法言法语,丝毫看不出对公众意见的考量。 [94] 许霆恶意取款案涉及到实践中罕见的“法外量刑”(虽合刑法,但毕竟是降格处罚),无论是广东省高院的二审裁定 [95],还是广州市中院的重审判决 [96],都只轻描淡写几句理由,丝毫没有公众意见的影子。可以理解的是,目前在判决书理由阐述中哪怕只是提到公众意见,都属离经叛道。但这一点暴露了理论说法与实际做法之间的巨大鸿沟。如果我们承认做法有理,那是否意味着说法虚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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