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2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20 11:52) 点击:416 |
二、被害人过错立法例的比较研究 对域外法律规范的必要借鉴有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因此分析国外关于被害人过错的立法例,对于我国立法上完善被害人过错制度也大有裨益。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总则第10章第61条第1款规定了“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不合法或不道德而实施犯罪”[2]与自首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第107条、第113条还分别规定了“在激情状态中杀人”、“在激情状态中严重损害或中等损害他人健康”,其前提均为“因被害人的暴力、挖苦或严重侮辱,或因被害人其他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不作为),以及由于被害人经常不断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而长期遭受精神创伤,从而在突发的强烈精神激动(激情)状态中”。[3]学理上认为,“不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可以是针对犯罪人本人,也可以是针对他的亲友的”。[4]值得注意的是, 1960年的《苏俄刑法典》把受害人的过错行为限定为“不法行为”,而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把受害人的行为扩大到不道德的行为, 具体表现可以是事前对犯罪人的殴打、诽谤、侮辱、挖苦等身体或精神上的刺激。[5] 《瑞士联邦刑法典》第64条规定:“在出于值得尊敬的动机、行为人因被害人行为的诱惑、非法刺激或侮辱造成行为人愤怒和痛苦这三种情况下,法官可对行为人从轻处罚。”[6]《德国刑法典》第213条明确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减轻情节,“非故意杀人者的责任,而是因为被害人对其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故意杀人者当场义愤杀人,或具有其他减轻情节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7]。 《越南刑法典》第95条专门规定了精神受强刺激杀人罪,“由于他人对自己或亲属的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强烈精神刺激而杀害他人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精神受到强烈刺激下杀死多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8]。该法第105条同样规定了精神受强刺激伤害罪。《泰国刑法典》第72条规定:“对实施严重不当虐待的人,在其虐待之际而实施犯罪的,可以减轻处罚”[9]。 《菲律宾新刑法典》总则第一篇第三章“减轻刑事责任之情形”中,第13条第4项规定:“行为人在行为前受到受害者足够的挑衅或威胁”;第5项规定:“在配偶、血亲或者姻亲的直系尊亲遭到对方严重侵害后直接做出的保护行为”;第6项规定:“罪犯因受到强烈刺激而引起愤怒或思维混乱的情况下做出犯罪行为”。[10]在该条中,该三个情节与自首、盲聋哑等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同时规定,并排列在前面。分则第247条规定了“特殊杀人罪或者伤害罪”,“当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发现配偶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当场杀害或严重伤害任何其中一方或双方的,处流放。如果仅造成其他身体伤害时,将免于刑事处罚。在同样情况下,此规定适用于父母对与其共同生活且未满18周岁的女儿和其诱奸者。”[11] 英美法国家量刑情节中,“基于人类脆弱性或压力之下犯罪”是一个减轻事由,具体而言诸如激怒、家庭或情绪压力。以激怒为例,“激怒在普通法中可以成为被指控犯有谋杀罪的辩护理由,使其只能被指控犯有杀人罪。这一普通法原则在刑事上诉法院作为传统观点而表述如下:激怒是指死者向被控告人实施的某种或某些行为,会造成所有正常人(实际上造成被指控人)突然和暂时失去自我控制,导致被控告人面临一种压抑,从而一度不能把握自己的头脑。”[12]“典型的案例就是夫妻一方突然发现其配偶正在与他人性交,或按当时的情景可以马上判断出有通奸行为发生,在这种情形之下杀了奸夫(奸妇)或他(她)的配偶的行为,属于激怒之下的非预谋杀人。”[13]激怒在判决中的作用取决于其性质和程度,以及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如果犯罪行为十分严重而激怒十分轻微,则此因素不会影响量刑。判断行为人是否被激怒的标准是正常人的标准,也就是以刺激足以使正常的、有理智的人丧失自控力的程度为标准,即客观标准而非被告人的主观标准。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第一,上述国家的刑法典或刑法理论虽然对被害人引发犯罪的行为表述不一,但是均可归纳为被害人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这种过错均是在正当防卫之外另行规定的。第二,多数国家的被害人过错均包括违法和违反道德两种表现形式。被害人的重大过错是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些国家的立法甚至将其与自首等法定量刑情节等量齐观。第三,多数国家要求被害人过错程度达到“严重”时,才能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刑罚相对较轻的罪名。第四,多数国家明确规定或学理上进行解释,被害人过错行为的指向对象既包括犯罪人本人也包括犯罪人的近亲属。第五,从立法技术上看,有的国家在总则规定,有的在分则规定,还有的在总则和分则均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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