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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学的发展历史、研究现状与前瞻2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20 11:51)    点击:568

二、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检察学 检察权真正地独立出来作为自成一体的国家权力体系是从苏俄时代开始的。俄国的检察制度建立于 18 世纪沙俄时期, 其时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担当监督法制运行的任务。伟大的“十月革命”摧毁了俄国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 建立了苏维埃政权。

    1920 年 10 月 21 日颁布的《苏维埃共和国人民法院条例》规定, 在地方司法处设置公诉人, 承担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随着形势的发展, 加强法律监督问题越来越显得重要, 需要建立监督执行的特别机关。

    1922 年 5 月 28日,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检察监督条例》, 从而在俄国首先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检察机关。该条例规定, 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 而且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是苏维埃国家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检察机关的任务。条例还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权、组织体系和活动原则、领导原则等。[13] 到 1936 年时, 自成体系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在苏联逐渐确立和巩固。

    1936 年苏联宪法明确了检察权的概念, ①将检察机关在组织上与审判机关分离开来, 规定由苏联最高苏维埃直接任命总检察长, 从此, 检察机关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检察机关只服从检察长, 下级检察长只服从上级检察长, 总检察长领导整个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政权的眼睛”, 一方面代表苏维埃国家在法庭上提起公诉; 另一方面, 也对所有的国家机关和官员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1977 年苏联宪法则在 1936 年宪法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权的独立性, 并突出了“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监督性”。该宪法第 7 编的主题是“审判、仲裁和检察监督”。检察权行使的主体以及行使检察权监督的对象范围都有了进一步扩展。该宪法第 164 条规定: “一切部、国家委员会和主管部门、企业、机构和组织、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集体农庄、合作社和其他社会组织、公职人员以及公民是否严格和一律遵守法律, 由苏联总检察长及其所属各级检察长行使最高检察权。”[14]前苏联检察机关对中央各部和各级政府的非法决议有抗议权, 对有关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不合法文件和行为可以提出抗议。前苏联检察长和他领导下的各级检察长, 对调查机关和侦查机关的调查、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采取措施直接加以纠正; 可以撤消、变更侦查人员和预审员所作的违法或无根据的决定; 对于法院不合法的和无根据的民事、刑事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有权立即释放被非法监禁剥夺自由的人; 有权停止执行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命令、指示和决定等。[15] 前苏联建立的检察制度是一种新的检察制度模式, 检察机关有很重要的宪法地位,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设立, 享有广泛的监督权, 包括一般监督权和司法监督权; 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组织系统, 并实行上下垂直领导的体制; 检察官与法官一样, 作为国家的司法官员, 享有同等的待遇和保障, 具有相同的任职要求。

     前苏联解体后的独联体国家, 仍然沿袭了前苏联的检察制度。1993 年俄罗斯宪法第 129 条规定,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统一的、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集中体系。1994 年白俄罗斯宪法则将检察院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章规定, 突出体现了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监督特性。1996 年乌克兰宪法则将“检察机关”视为与“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相并列的国家机关, 突出了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独立性。[16]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建立和独联体国家检察制度的特征, 为检察学的发展和检察理论研究提出了新课题, 开拓了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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