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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波律师创立的北京市元品刑辩律师团队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刑辩律师团队之一。所有团队律师必须具备法学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全日制),并有三个以上诉讼专业经验以及丰富的驾驭案件能力,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本团队长期与国内顶尖刑辩律师合作,并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多名顶尖法学专家顾问,为我们提供强劲的高端法学理论支持,这是我国法学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同时我们还与各级司法、政府、传媒、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案件公平、合法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和媒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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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学的发展历史、研究现状与前瞻4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20 11:50)    点击:528

 四、新中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要求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检察制度。同时, 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署, 设检察长 1 人, 副检察长若干人, 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严格遵守法律, 负最高检察责任。

    1949 年 10 月 1 日,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10 月 19 日, 任命李六如、蓝公武为副检察长, 罗瑞卿等 11 人为检察委员会委员; 12 月 20 日, 经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批准, 颁布《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 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关于检察制度的单行法规。1951 年 9 月,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 《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 为全国建立检察机关提供了法律保障。据统计, 到 1953 年 8 月底, 全国建立各级人民检察署 892 个, 配备检察干部5000 多人。

     1954 年 9 月,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 以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检察制度。其主要特征: 一是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制度, 使检察机关成为与政府、法院平行的国家机构。二是在组织体系方面, 明确了全国设四级检察院, 并设立专门检察院。三是在检察机关职权方面, 明确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有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职权, 对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 四是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包括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的监督, 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是在领导体制方面, 明确规定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六是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 省级院分院和县、市、自治州、自治县、市辖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级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免。

     人民检察制度的建立, 推动了检察学研究的发展。这个时期, 最有开拓性、有影响的检察理论专著,是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六如的专著 《检察制度》和陈启新等的《新中国检察制度》; 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几十篇, 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的王桂五同志于 50 年代在 《政法研究》发表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工作》。1956 年创刊的《人民检察》杂志, 在推出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推进检察学研究方面, 发挥了积极作用。

     ( 二) 中国检察制度的波折时期。

    到 1955 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已经基本建立; 1956 年上半年, 各级专门检察院也基本建立, 人民检察院基本担负起了法律赋予它的职责。到 1957 年上半年, 检察工作被称为我国检察制度史上第一个“黄金时期”。1957年下半年, 由于我国政治生活中“左”的思想兴起, 检察制度的发展遭受了严重的挫折, 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垂直领导问题, 认识上出现混乱, 甚至是批判, 检察机关面临被撤消的危险。检察学研究也陷入低谷, 甚至是停止。

    1966 年“文化大革命”开始, 公、检、法机关受到严重冲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消, 检察制度中断, 检察学研究也中断。1975 年 1 月,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宪法确认了检察机关撤消的事实。检察学研究也不复存在。

    (三)中国检察制度的恢复重建。

    1976 年 10 月,文化大革命结束, 国家开始步入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时期。1978 年 3 月, 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新宪法, 重新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 并对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领导关系作了原则规定。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宪法监督和一般监督职能, 并规定上下级检察机关是监督关系。

   1979 年 7 月, 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等重要法律, 重新规定了检察制度的一些重大问题: 一是以专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写在“组织法”第一条。二是取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宪法的监督权和各级检察院的“一般监督”权。三是改变了检察机关上下级的监督关系, 规定为“领导关系”。四是完善了检察机关内部的民主集中制。

    1982 年宪法对检察制度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从而, 以宪法原则明确了检察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和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关系, 确定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 国家在制定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修改刑事诉讼法时, 分别在总则中作为基本原则, 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和诉讼的法律监督地位。1995 年国家制定了检察官法, 使检察官制度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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