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叶文波
叶文波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叶文波律师创立的北京市元品刑辩律师团队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刑辩律师团队之一。所有团队律师必须具备法学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全日制),并有三个以上诉讼专业经验以及丰富的驾驭案件能力,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本团队长期与国内顶尖刑辩律师合作,并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多名顶尖法学专家顾问,为我们提供强劲的高端法学理论支持,这是我国法学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同时我们还与各级司法、政府、传媒、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案件公平、合法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和媒介保障。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检察学的发展历史、研究现状与前瞻6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9 11:35)    点击:479

六、检察学研究的主要问题与前瞻

     ( 一) 关于检察学的地位问题。

      检察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涉及检察学的地位问题。一种意见认为, 检察学属于边缘学科, 与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等学科都有关, 不具有独立性。第二种意见认为, 检察学属于宪法学的一个内容, 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制度的设立、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活动的原则, 都属于宪法学研究的范畴, 是宪法学研究内容的一部分。第三种意见认为, 检察学是一门新兴的独立的科学, 随着检察制度的诞生和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发展, 检察机关在社会法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检察权已经成为公认的国家重要权力; 检察学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区别于其他法学学科, 检察学是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学学科。第三种意见具有前瞻性。

     ( 二) 关于检察权的独立性问题。

     研究检察制度及其发展规律是检察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任务。检察权是检察制度的核心问题。一种意见认为, 检察权属于行政权, 不具有国家权力的独立性, 它依附于国家行政机构。第二种意见认为, 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或准司法权, 是从司法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力, 仍带有司法特征, 在大陆法系国家, 检察权多依附于司法机关, 一般不独立设置。第三种意见认为, 检察权是一种监督权, 监督是其基本属性, 它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监督进行的。第四种意见认为, 检察权最初是以公诉为基本内容的, 逐渐发展成为制约侦查、审判的国家重要权力, 并逐渐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监督权, 有些国家检察机关具有很大的监督权, 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国家权力。从前瞻性看, 检察权是一种复合性国家权力, 具有独立性。国家权力的设置以及分类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孟德斯鸠在 1748 年《论法的精神》中提出国家基本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主要是针对反对封建王权专制的需要而产生的, 特别是为了反对由于国家权力过分集中统一而造成的专制, 但对国家权力结构的划分也只是作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主要国家权力的区分,并没有解决国家权力自身结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问题。[17]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 检察权不论从哪种意义上来看, 都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 而不是一种只能被其他性质的国家权力所涵盖的二级分类意义上的国家权力。检察权能否成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 主要在一个国家设置国家权力的历史传统以及该国宪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特别是与一个国家设置国家权力的基本宪法理念和原则密切相关。在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中, 尽管检察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属于一种独立性质的国家权力, 但囿于“三权分立”权力构造的限制, 检察权要么附属于行政权, 要么附属于司法权。而在前苏联和独联体国家,由于在长期的政权建设中并没有贯彻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 所以, 检察权就很容易获得了宪法地位, 成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并列的具有独立宪法地位和独立的权能内容的国家权力。[18]

     (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

      在检察学研究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是一个重点。主要是三个问题: 一是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 不应当是法律监督机关。第二种意见认为, 检察机关可以有监督职能, 但只能监督侦查, 不能监督法院。第三种意见认为, 检察机关可以定性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依照法律授权, 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二是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范围, 认识不一致。有学者认为,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只能局限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 且只能以提出纠正意见和抗诉的方式进行。也有学者认为,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包括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的一般监督、诉讼活动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有同志认为, 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都属于法律监督的范围。也有同志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其监督职能、范围,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进行; 检察机关的职权, 是法律赋予的, 但不能认为检察机关的职权都是监督权。三是对加强监督问题认识不一致。实践证明需要加强法律监督, 中央要求加强法律监督, 但往往在提出新的法律监督举措时, 有不同意见, 认识不统一, 立法难度大。从实践和发展看, 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是具有前瞻性的认识, 应当通过立法, 完善国家的法律监督制度, 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学研究还有很多具体问题。检察学研究既面临机遇, 也面临挑战。国家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加强检察工作, 这给检察学研究提供了机会。由于检察制度相对于审判制度、警察制度诞生较晚, 各国的法律制度、传统文化、发展水平都有不同, 检察制度也有不同的特点, 检察理论上也就有不同主张。

    中国应当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的检察学研究, 应当立足本国、放眼世界, 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学研究体系。

注释: [1] [2] [13] 孙谦. 中国检察制度论纲[ M] .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4. 7- 8. 14. 16. [3] 王桂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1. 5. [4] 洪浩. 检察权论[ M] .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62. [5] [10] [11] 王淑贤. 中国检察学[ M] . 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 1988. 19. 12. [6] [ 8] 张穹, 谭世贵. 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M] .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0. 10. [7] 黄东熊. 中外检察制度之比较 [ M] . 台北: 文物供应社,1986. 13. [9] [12] [14] [16] [17] [18] 莫纪宏. 论检察权的宪法地位[ A] . 中国检察( 第三卷) [ C] .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106-107. 109. 110- 111. [15] 周其华. 中国检察学 [ 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37.

出处:《人民检察》2007年第15期

      戴玉忠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叶文波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叶文波律师,叶文波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叶文波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1112818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叶文波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叶文波律师主页,您是第33564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