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3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9 11:32) 点击:561 |
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虽然目前检、法两家很多人热衷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改革,实践证明,这一审理方式的实行对于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办案压力、提高诉讼效率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4 ]但是在实行简化审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对适用条件认识不一致,导致简化审理启动难。在司法实践中对简化审的适用条件的认识分歧,主要是对认罪案件和其他不适宜适用简化审理情形的界定上。检方认为,对部分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对部分罪行认罪的案件和疑难、复杂的案件均可适用;而法院方认为,只有全案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__对全部罪行认罪的案件才可适用,而疑难、复杂案件因其大部分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属于其他不宜适用简化审理的情形。由于认识分歧,导致检、法两家在简化审理的启动上互相扯皮,浪费了办案时间和司法资源。 第二,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简化审理华而不实。简化审理的实行必须依靠建立和健全在起诉书改革、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的体现) 和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以及量刑建议权制度上来配套和支撑。因为要促使被告人认罪和提高诉讼效率,必须在法律适用上予以体现,使被告人看到认罪后的有利结果。由于现阶段的简化审理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的有力支撑,从而使简化审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实质性内容缺乏,致使简化审理往往流于形式。 第三,当庭宣判率低,简化审理效果不明显。简化审理的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其最直接的结果应体现为法院开庭审理后对该案当庭宣判。而现阶段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当庭宣判率非常低。再加上其前期准备和操作程序又很复杂,致使审判人员不愿适用简化审理。 第四,缺乏完善的法律手续。检、法两家在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之前,办案人员在征求被告人或辩护人是否同意适行简化审之时,也没有使用正式的法律文书(通知书) ,获同意后本应及时请他们在有关法律文书上签名,可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只是口头应允,缺乏必要的法律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层层审批,降低了诉讼效率。目前一些基层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的自主权较小,办案人员对符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还需要层报庭长、科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人为地延缓了办案工效。因此,笔者认为应在以下方面予以逐步完善: 1 、加快立法步伐,扩大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逐步向普通程序简化审方面过渡,明确以法定刑取代宣告刑,增加可操作性。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首先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上限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较为有利; 2 、加快起诉书改革、证据开示改革、庭审改革等配套改革,使之相互制约,减少控辩双方在庭上辩论的时间; 3 、争取律师的配合。目前有些律师对简化审不理解,配合不够,影响到这项改革; 4 、公诉人要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正确把握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辨证关系,防止出现剥夺被告人权利的现象发生。 注释: [1 ] 刘根娣. 加入WTO 对我国公诉制度的影响及对策[J ] . 上海检察调研,2003 , (2) . [2 ] 郭建武,陈路生. 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模式初探[J ] . 福建检察,2002 , (4) . [3 ] 许春丽.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初探[J ] . 检察之声,2001 , (3) . [4 ] 陈正军. 普通程序简易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 ] . 楚天检察,2002 , (3) . 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1卷第3期2003年6月 袁文雄 黄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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