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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体化思路1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9 11:30)    点击:420

关键词: 刑事法 公法 法学 一体化

     内容提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体现出长期性、敏感性、重要性、艰难性等四个特性,面临着人的困境、地域的困境和时间的困境等三种困境。应该从一体化的角度,包括刑事诉讼法的一体化、刑事法的一体化、公法的一体化、法学的一体化,重新审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在一体化思路指导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重点协调好四个关系,着重解决好三项具体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所体现的特性

  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体现出四个特性:长期性、敏感性、重要性、艰难性。

  首先是长期性。从清末修律以来,经过民国时期,然后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直在修改。新中国成立以来,1979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1996年大规模地修正,现在进一步修改又已提上日程。无论刑事诉讼法朝哪个方向修改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具有长期性,这是第一个特点。

  其次是敏感性。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制度、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情况非常敏感。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如果把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又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的顶尖,对船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①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修改得这么频繁,原因之一是它对社会生活太敏感了。

  再次是重要性。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直接或间接涉及公民许许多多最基本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财产权等等。因此无论是学者、法官、检察官、警察还是普通老百姓,都非常关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最后是艰难性。法律可以笼统地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程序法就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而实体法及边缘性的交叉学科则很多,比如民法、商法、经济法、环保法、税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刑事政策、犯罪学、宪法等等。但是最后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归纳起来就是三个诉讼法,因此诉讼法的涵盖面、对应面会非常广。这也是制定、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艰难性之所在。

  关于立法之难,法国大思想家卢梭说得非常深刻:“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需要神明。”他从智慧、人性、关怀、远见四个方面论述了立法之难,他说:“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它与我们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它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个世纪里享受。”他感慨道:“立法者在一切关系中都是国家的一个非凡人物。”②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之难是超乎想象的。因为立法者既要懂刑事诉讼的程序,又要懂与刑事诉讼法紧密相连的其他部门法,最起码要懂刑法、犯罪学、刑事政策,对监狱学、警察学也要有所了解,甚至于宪法学、法哲学、法制史等学科也要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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