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研究1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3 12:05) 点击:465 |
所谓认罪,是指被告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可能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诉讼阶段。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是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两种程序。本文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为研究对象,对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适用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运用情况 (一)适用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基本情况 分析我院适用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1.适用认罪程序的案件占起诉案件的半数以上,其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比例明显上升,2005年,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比例为3.2%,2007年上升至16.5%。导致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增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相关制度的完善,即自2006年6月份开始,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对于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的案件,在起诉时直接移送卷宗而不再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并移送被告人认罪案件建议书。这种操作制度上的完善使得检察官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积极性更高。 2.从适用认罪程序的案件性质来分析,适用的案件中既有重罪案件,也有轻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均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而对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其中既有重罪案件,也有轻罪案件。在笔者随机调查的678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中,共有188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占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27.7%,其中有8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占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12.5%;适用认罪案件程序处理的案件中,既有故意杀人、绑架、放火等严重侵犯公民权利和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也有一些罪行相对轻微的轻罪案件。 3.从审查起诉的效率来分析:首先,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天数依次递增。以2007年为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平均办案天数为29天;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平均办案天数为62.6天,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办案天数平均为64.7天;其次,从退回补充侦查率和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率来分析,三类型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率和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率依次递增。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率和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率分别为5.9%和1.3%;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退补率和二次退补率分别为16.1%和9.7%;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率和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率分别为28.3%和11.3%。 4.提起主体均为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笔者调查,2005年至2007年,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处理的所有案件,均属于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人民法院同意适用的情况,没有人民法院对我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征求意见进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 5.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但是根据我院2007年的统计,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的案件绝大多数未当庭宣判,只有极个别案件系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率不足5%。 6.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在庭前均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应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的案件,自2006年6月开始,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将在起诉时直接移送卷宗而不再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 7.检察机关并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只是在公诉意见中阐明被告人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并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8.对于被告人就一罪或数罪中多起犯罪事实认罪的,对其认罪的部分简化。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简化审程序审理。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就一罪或数罪中多起犯罪事实认罪的,对其认罪的部分简化。 (二)适用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实践意义 1.认罪案件处理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对于案件分流有着重要意义。面临着逐年上涨的案件压力,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和海淀区人民法院所承担的案件任务和其人员数量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使检察官、法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和有影响的案件上,对于缓解案件压力,提高诉讼效率,切实确保案件质量,真正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着积极意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节约了开庭时间;与此同时,针对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我院结合办案实际制定了讯问简易程序犯罪嫌疑人笔录模板,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内容相对简单、格式固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节约了办案时间。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由于讯问被告人、举证、法庭辩论等环节上有一定的简化,开庭时间缩短在1小时之内,大大节约了庭审时间。 2.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的教育方面有着一定意义。被告人认罪能够揭示其悔罪心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主观恶性程度的降低,而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依法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既是对其自愿认罪行为的一种肯定和鼓励,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服法的一种教育。以审查起诉阶段为例,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会根据具体的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详细解释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法律后果,有一些在侦查阶段并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此,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而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的法律后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其认罪服法的一种教育。根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07年的统计,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上诉的被告人占该种程序被告人的比例相比,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中上诉的被告人比例相对较低,这说明适用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被告人接受法院一审判决、认罪服法的比例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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