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研究3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3 12:04) 点击:430 |
三、改革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建议 (一)应当建立详尽的认罪减刑规则 认罪减刑规则具体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一是程序处理的快速。程序处理的快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得到处理,也是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一种方式。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同时设置快速处理程序。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在侦查阶段认罪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程序,同时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二是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实体刑罚的从轻、减轻幅度。借鉴国外有关减刑幅度的相关规定,⑴规定被告人认罪的,最高减刑幅度为原刑期的1/4至1/3。 三是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对于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启动认罪案件处理程序权 根据以上二有关文件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无提请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权利,只有不同意适用的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请适用认罪程序权,既是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体现,同时也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从而获得法律从轻处罚。因此,在程序提起的主体上,应当改革现行规定,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有权提请适用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启动认罪案件处理程序,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建议或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 (三)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又称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心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较为具体的请求意见的权力。[1]有学者提出构建中国式的认罪协商制度[2]认罪协商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接受量刑的范围,包括愿意在定罪情形下接受缓刑的处理。对被告人认罪的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一个实践意义即是有利于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是否对认罪的被告人依据法律规定从轻处罚进行监督,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四)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被告人实现知悉权 首先,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改造告知犯罪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等程序的法律规定、法律后果的义务。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审理的,应当征求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其次,推行证据开示制度。明确对于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移送卷宗而不再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以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全面了解证据内容,实现被告人的知悉权,而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应当及时将证据展示给控方。 (五)改革判决文书 为减轻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负担,简化相应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可适当简化判决书(当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判决实现了简化)。有学者建议,可用宣告判决笔录的方式取代正式的判决书。[3]笔者认为,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判决书中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的摘录可适当简化。 另外一方面,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均应在判决书中予以注明,并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被告人认罪的阶段,是否依据上述《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人给予了从轻处罚。 注释: [1]刘德法,胡权勋.量刑建议权初探[J].检察实践,2003,(4). [2][3]陈国庆.试论构建中国式的认罪协商制度[J].外国法译评,2006,(5):541. 出处:《人民检察》2008年第14期。 孙 力 李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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