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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3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2 15:15)    点击:398

三、从实践运行层面建构权威的

     司法制度———实践权威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外在表现,在于其向社会所展示的是一种司法威望和公信力。

    在一定程度上,人们之所以在发生纠纷时愿意将其交由司法机关裁判处理,主要是认同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坚信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在司法活动中能始终保持中立,能公正无偏地解决纠纷。司法制度的权威性也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实现其应有的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司法公正通过司法运作过程中的权威及司法裁判的权威表现出来。

     在前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中,我国的司法制度在对公正和高效的追求上取得了令人赞叹的成就,改革的方向明确、措施有效、成果斐然。然而,与此同时,司法权威的问题却一直未能获得妥善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广泛质疑、司法公信力面临的严重危机推动了司法改革的进行,前一阶段的司法改革的动力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来自于社会对司法腐败的强烈不满……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司法活动受地方、部门领导干预的情况也较严重,司法人员吃拿卡要、枉法裁判等腐败现象有蔓延的势头,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不满”。[10](P472-473)但遗憾的是,最终种种改革措施并未能有效地提升司法权威,司法权威反而被认为“从历史上看,已降到了最低点,到了非常危险的地步”。[11](P119)这对于第一阶段的司法改革无疑是一种极大的讽刺。如何正确面对这令人尴尬的改革“成果”,对已有的改革措施进行深刻的反思,是我们在新阶段的司法改革中能否顺利地解决司法权威这一难题,成功地建设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键。一般而言,权威的司法制度被认为应包含“司法机关暨法官的司法独立权获得确切的制度性肯认,司法判决公正并获得有效执行,司法机关及法官享有广泛的公信力,公民大众对于司法公信力具有普遍认同”[12] 四个方面的因素,其中,“司法机关与法官享有不言而喻、神圣不可侵犯的司法独立权最为关键……但是,最为根本的,也是‘司法权威’的命脉所在,乃是司法必须公正……从外在而言,判决之不获执行或者难以严格有效执行……是公民大众对于‘司法权威’作出否定性评价的直接依据”。[13]也有学者简化了构成司法权威的要素,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职业法官公正的裁判结果和公正的法律程序以及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具体说来应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司法的过程及司法的成果———裁判要体现公正,这是司法权威的前提。其二,公正的裁判要能得到执行,这是司法权威所必需”。[14]由此我们可以简单地归纳出构建权威的司法制度的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司法公正;二是有效执行。要对我国“已降到了最低点”司法权威进行反思,就必然要围绕这两个核心要素展开。“稳定的权威来自公正,而公正又把权威转变为政治正当性。”[15](P23)公正乃是司法权威的根源、命脉所在。在第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中,司法制度的公正性虽然是改革的重点之一,但从整体上讲,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缺陷,对制度公正的调整更多的是随着社会变迁、思想进步而对制度进行的一定范围内的调整,至少在第一阶段的改革完成后,司法制度可以被视为基本公正的。满足了制度公正的要求,司法权威仍遭遇尴尬,那么问题就主要存在于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了。无论是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的不公正,还是司法裁判不能有效执行,都属于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公正的司法制度成为摆设,司法行为往往不依法而行,使得制度的公正未能在实践中得以体现,社会大众在司法实践中看到的只是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看不到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于是丧失了对法律制度的信仰,造成了司法制度的权威日益减损。“在现代法治国家,包括宪法、法律具有至上性,任何国家机关、单位,任何领导人和普通公民,都必须严格服从和执行法律,而法律的权威最终要通过司法对法律的适用来体现。”[16]当司法程序不再严格适用法律时,法律的权威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要在新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中建设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是进一步强调严格依法办案,保证所有的司法行为都是以法律为准绳展开,都在制度框架下进行。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就是在强调严格依照法律制度进行司法活动、规范司法行为对构建司法权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也专门提出要“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加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机制建设。研究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建立违反法定程序过问案件的备案登记报告制度。加大对不当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纪检监察力度。完善惩戒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解释工作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制度和人大备案制度,保证司法解释的统一和权威”[17],以切实保证司法审判活动能严格、纯粹地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避免任何超越法律规范的司法行为的出现。 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言,新一阶段的司法改革,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来达成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宏远目标: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制度建构层面为公正的司法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保证制度的公正性;通过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在制度框架下根据具体的社会形势、通过司法政策的调整对司法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现高效的司法制度;通过规范司法行为,在司法制度和政策的实践运行中,严格执法,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制度的权威。通过这三个方面各有侧重、互有交叉的改革努力,必将推动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步伐。

       (编辑:陈岩)

注释: [1]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2007。 [2][3]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9-04。 [4][5] 林俊益:《程序正义与诉讼经济》,台北,月旦出版公司,1997。 [6] 肖扬:《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求是》,2008(3)。 [7][8][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高检发研字[2007]2号,2007-01-15。 [10] 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1] 沈德咏:《谈审判监督工作和审判监督改革》,载沈德咏主编:《最新再审司法解释适用与再审改革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12][13] 许章润:《“司法权威”:一种最低限度的现实主义进路》,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8)。 [14] 贺日开:《论司法权威与司法改革》,载《法学评论》,1999(5)。 [15] 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6] 陈光中:《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我见》,载《人民检察》,2009(4)。 [17]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法发〔2009〕14号,2009-03-17。

出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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