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的北美模式(上)1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2 15:14) 点击:307 |
关键词: 当事人主义 纠问主义 辩诉交易 有罪答辩 公开与言词审理 参与式调查 内容提要: 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首要和主要目的,法庭审判选择哪种诉讼模式取决于其是否能够实现客观真实。在这方面北美国家纯粹的对抗制表现出严重缺陷,由陪审团进行审判甚至会加深这些缺陷。在北美刑事诉讼中占据支配地位的辩诉交易制度,由于取消了以公开和言词审理为中心的庭审方式,使得刑事诉讼脱离了其所追求的客观真实目的,而转向仅仅证明谁能在诉讼中取胜。这不仅在理论上破坏了北美刑事诉讼的公正性,而且导致了刑事诉讼实践中的根本改变。但是,正是辩诉交易存在的这些可疑却很有诱惑力的影响,使得北美的刑事诉讼模式对于欧洲当代的刑事诉讼改革有着如此大的吸引力。 一 辩诉交易,作为北美国家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制度,已经在整个欧洲大陆蔓延开来。在拉美国家,期待已久的刑事诉讼改革也已经受到美国诉讼模式的影响。① 即使是在中国,美国的刑事诉讼看起来也很受关注。如果有人问到这种发展趋势的原因,他便会注意到北美国家的对抗式诉讼模式与拉美国家目前依然存在的纠问式诉讼模式相比较,确实存在一些优势。特别是因为前者更加注重被告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与人类尊严的观念和公平审判的理想相一致。然而,传统纠问式诉讼的两个根本缺陷,也就是“法官集调查和审理于一身”和“否认被告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② 在19世纪上半叶所进行的司法改革中(即所谓的“改革的刑事诉讼”)已经被欧洲大陆国家排除在外。所谓“改革的刑事诉讼”,是基于纯粹的对抗式和传统的纠问式而产生的折中模式。③ 一直到几十年前,几乎每个欧洲人都认为这种“改革的刑事诉讼”要比北美模式好。④ 因此,美国刑事诉讼在世界其他地区的胜利进军一定存在其他的理由。我个人认为,关键的理由恰恰是自诩法治标准的北美模式所存在的种种缺点,这听起来似乎有些自相矛盾。在当事人主义的光辉外表背后隐藏着一个事实,那就是90%的案件与此完全不同。经常发生的情况是没有法官的严格控制,检察机关就可以快速地对被告人定罪。不是北美模式的优势,恰恰是它所存在的缺点,而使得北美模式对欧洲大陆国家的检察机关和受这些机关影响的立法者来说,很有吸引力。出于同样的原因,阿根廷学者Binder⑤ 也只是批判传统的纠问式诉讼,而不是欧洲当代的刑事诉讼模式。读了Binder的文章,如果认为拉美国家和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当采用北美模式将是一个很大的错误。⑥ 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只是表面上由陪审团进行审判,在实践中的做法与传统的纠问式诉讼几乎没有不同。但是,即使是在理论上它也不能逃避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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