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的北美模式(下)1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2 15:11) 点击:364 |
四 由于有罪答辩制度,使得刑事诉讼脱离其所追求的客观真实目的,而转向仅仅证明谁能在诉讼中取胜。在此基础上,辩诉交易得以发展成为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占支配地位的制度。 它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的一个要素(例如对抗式),当事人双方可能从一开始的时候就承认对方的主张是正确的,从而使法官显得有些多余。在民事诉讼中,这是完全正常的:因为私人自治,每个公民都可能通过订立合同来使得自己承担相应的义务,他可能会根据自己的喜好而接受对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要求。(22) 不过,这正是北美刑事诉讼所允许的,而且它的起源可以追溯至没有区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古代普通法。因此,被告人可能在诉讼一开始的时候就答辩有罪,从而法官直接作出定罪判决。只在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该判决才被审查。(23) 在一定程度上,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与欧洲大陆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供述不同,因为它直接导致对被告人的定罪判决。在另一方面,被告人供述只是一种证据,证据是否真实需要由法官通过与其他证据进行比较来加以判断。(24)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明确表明被告人没有能力处置刑事诉讼的对象,因为这依赖于国家来决定是否应当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只是出于当事人的期望而处罚某人,既不符合刑罚的目的也没有实质意义。有罪答辩切断了刑事诉讼法和实体刑法之间的正当联系,因此无法为公正定罪奠定基础。 有罪答辩制度不仅在理论上破坏了北美刑事诉讼的公正性,而且导致刑事诉讼实践中的根本变革。实践中,陪审团审判在很大程度上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以此来换取刑罚的减轻。尽管辩诉交易的实践已经差不多一百年了,但是辩诉交易制度的法律地位也受到严重质疑。即使是在美国,也是直到三四十年以前,最高法院才宣布辩诉交易制度与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原则并不冲突。(25)自那时以来,美国有超过90%,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检察官和辩方律师通过有罪答辩制度得到处理的;用减轻刑罚或者假装减轻刑罚来收买被告人认罪。协议的最后一部分,即准予减轻刑罚,带来很多的技术性问题,因为只有法官才有权力决定判处的刑罚,在很长一段时间法官的这项权力都被量刑指南所限制。(26) 尽管如此,立法者有其他方法来规避对司法裁量权的严格控制:被告人对轻微的犯罪进行有罪答辩,从而避免被指控的更为严重的犯罪。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宣布强制性的量刑指南不符合宪法,宣布量刑指南仅仅具有提供咨询的地位。(27) 因此,法官再次被赋予更大范围内的裁量权,这使得对答辩有罪的被告人给予更加宽大的刑罚变得容易。 反对辩诉交易制度的理由很多也很切题,即使整篇文章专门围绕这个论题也不能全部涵盖。其中,主要的问题在于对无罪的被告人造成的不公正,被告人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和对被告过于宽大的处罚或者仅仅出于托辞的减轻刑罚之间的窘境。 如果有罪答辩可以获得宽大的处罚,这也就意味着行使诉讼权利并为争取清白的被告人相应的得到了更加严重的刑罚。与有罪答辩可以减轻处罚相对的是,在经历了很长的法庭审判之后被处以更重的刑罚。因此,在受到指控时被告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受到削弱。(28) 有罪答辩时,被告处于巨大的压力之下,而与正当程序的要求不相协调。因为他不得不告诫自己,如果他行使法庭审判的权力,他会得到更加严厉的刑罚,无异于被判处两次刑罚。(29) 有罪答辩只对承诺减轻的刑罚与其一旦定罪所期待的刑罚相当的被告人有吸引力。这意味着,法院不能以一般预防为由而对被告人施以刑罚。但是,长远而言,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削弱了刑法的保护功能。在另一方面,如果法院只是假装告诉被告人如果答辩有罪将会得到很大程度的减轻刑罚,政府就是在欺骗被告人,这与法治理念是相违背的。(30) 最后一点也是同样重要的,辩诉交易有着更加不可接受的结果,也就是使本来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变得更加弱势。常识和在美国进行的实证研究都指向一个事实,就是辩诉交易的结果主要取决于辩护律师在多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刑事诉讼对处于社会较低阶层的被告人的歧视与日俱增,因为这些人必须指望那些不牵涉其利益的公设辩护人。(31) 这意味着,辩诉交易制度削弱了被告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而确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是欧洲刑事诉讼改革的一个重要成就。控辩双方进行交易时被告人并不在场,完全由他所委托的律师代表。(32) 这往往导致检察官对辩护律师及其作用的过分要求,因为检察官认为使当事人同意辩诉交易的条款是辩护律师的职责。因此,辩护律师成为检察官的辅助人员。 我刚才所谈到的是反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最强有力的理由。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理由。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原因,不是基于法治理念而对其优点的一般信仰,而是一个刑事司法机制的实际需要。如果所有的案件都要由陪审团进行审判,那么现行的刑事司法机制将就将不堪案件日益增长的重负。这引起了对抗式诉讼的另一个问题,由于对抗式诉讼的错综复杂而迫使法律执业者寻求补救措施。 事实上,通过辩诉交易制度来弥补对抗式诉讼的缺陷,而辩诉交易又导致了搁置了法庭审判,这显得有些自相矛盾。从正当程序的角度来讲,尽管很多学者和Binder都认为对抗式诉讼是最好的,事实上,它不能应对现代工业社会中大量增长的犯罪。因此,美国刑事诉讼制度通过辩诉交易制度来取消法庭审判。在辩诉交易中,被告人只需要接受不具对抗性的审前调查结果即可,这与旧的纠问式诉讼没有区别。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