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探索与实践1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1 17:17) 点击:463 |
编者按: 在各地法院、检察院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也称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和对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改革、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于2003 年3 月14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实践出真知”、“理论指导实践”。以下所刊载的文章从不同的角度对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论述,以期有利于对这两个《若干意见》的正确理解、适用与完善。 为贯彻、实践人民法院“公正、效率”这两大世纪主题,维护司法公正,实现诉讼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 及有关司法解释,同时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我院在审理刑事普通程序案件时,尝试以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方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探索建立一种既体现公平、公正,又合理配置有限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新型刑事案件审判模式。此项探索虽在审判实践中取得了一点经验,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探索的动因 (一)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探索与实践的外因 1 、实现人民法院“公正、效率”两大世纪主题的需要 “公正、效率”是人民法院的两大世纪主题,也是现代司法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公众的强烈愿望。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公正的效率就失去了司法的根本,但没有效率的公正也不是彻底的公正。因此,公正和效率是辩证统一的。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既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裁判公正、依法执行,也要做到审限严格,讲求效率。法官只有严格保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使当事人尽快解脱纠纷,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才能做到严格意义上的公正。 2 、顺应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多元化的世界潮流 我国刑事诉讼法除刑事普通程序之外,只规定了一种简易程序。而从目前世界各国刑事一审程序的发展态势来看,由于对抗制诉讼模式成本高昂,而各国司法机关现在又面临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积压严重的情况,一审程序发展的一个基本态势就是简易程序迅猛发展,并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形式的多样化,针对不同特点、类型的案件设置不同程序;二是在处理刑事案件数量上简易程序逐步占据刑事审判的中心舞台。例如德国的简易程序包括处罚令程序和速审程序;韩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三种简易程序,即一般简易审判程序、略式程序和即决审判;意大利除存在辩诉交易之外,还有直接审判、迅速审判、刑罚处罚、简易审判等四种简易速决程序;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简易程序:适用于处理轻微犯罪的略式程序和适用于被告人自白案件的简易公审程序。 (二)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探索与实践的内因 1、由于刑事审判人员的精简,刑事案件收案呈持续上升趋势,直接导致人均收案数的上升,案件压力大。 2000 年我院刑一庭共收刑事一审案件452 件,2001 年是570 件,截止2002 年10 月,已收400 多件;我院刑一庭审判人员,却因为机构精简和内部人员调整而逐年减少,由2000 年的15 人减少到2002年的11 人。这一增一减导致人均收案数上升,案件压力增大。 2 、审理案件不问繁简,一律平均使用司法资源,司法效率不高 笔者曾旁听了一起被告人认罪的挪用资金案。庭审持续了两小时十五分钟,被告人除对个别案件事实和证据中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提出质疑外,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基本上没有什么异议。整个庭审过程,从宣读起诉书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听得最多的就是公诉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公诉意见的陈述,而被告人、辩护人往往只有短短的几句“没有意见”、“不持异议”等回答,根本没有形成控辩双方的对抗,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谈得最多的也仅仅是认罪伏法,恳请法院从轻处罚。因而,庭审中的绝大部分时间只是在例行公事,看似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际上没有体现出庭审中效率的一面。 3 、刑事简易程序的普遍适用,使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1999 年至2002 年这三年间,我院刑一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共计550 件,绝大多数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且上诉无一改判或发回重审。刑事简易程序大量、成功地适用,使我们的审判人员积累了丰富的简易审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为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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