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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波律师创立的北京市元品刑辩律师团队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刑辩律师团队之一。所有团队律师必须具备法学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全日制),并有三个以上诉讼专业经验以及丰富的驾驭案件能力,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本团队长期与国内顶尖刑辩律师合作,并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多名顶尖法学专家顾问,为我们提供强劲的高端法学理论支持,这是我国法学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同时我们还与各级司法、政府、传媒、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案件公平、合法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和媒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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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探索与实践2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1 17:16)    点击:1120

 二、探索的方案 

     本着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与实现司法公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在现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借鉴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方式的成功经验,我院先后出台了《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案件简化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和一些格式化诉讼文书,对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以下简称简化审理) 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 对简化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简化审理源于刑事普通程序,因此,原则上本院受理的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如符合下列条件,原则上都可以适用简化审理:

  1 、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提交的证据充分,且能够完整、准确地支持指控的事实。

  2 、被告人认罪,或者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认罪和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这两种情况我们认为都符合简化审理的受案范围。不认罪但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对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及对罪名有不同意见,并不影响对举证、质证等环节的简化,因而同样适用简化审理。

  3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的适用,意味着被告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愿放弃,所以这种选择的权利理应交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不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绝大部分原因是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或支持该事实的证据有纰漏,从满足简化审理受案条件来考虑,这些案件就不太适合简化审理。

  同时考虑到某些特殊的当事人因年龄、健康等方面的欠缺,诉讼权利可能受到一些制约,我们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出发,还规定了有下列情况不简化审理:1 、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控辩双方对于案件基本事实、基本证据或定性存在较大分歧的;2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的;3 、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不同意简化审理的。另外,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还规定,有被害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如简化审理,应征得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同意。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不同意简化审理的,应当即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并按第一审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案件。

  (二) 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提起

  1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认为案件符合简化审理的受案范围的,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应当在起诉书中载明,建议此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同时附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交代和同意简化审理内容的提讯笔录。

  2 、人民法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未建议适用简化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简化审理的条件,拟简化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控辩双方都同意适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补送相关材料。

  3 、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未建议适用简化程序,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案件简化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简化审理的条件,拟简化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应当补送相关材料。

  (三) 庭审过程的简化

  1 、法庭调查阶段

  简化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可以只宣读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及罪名部分,被告人如对指控无异议,公诉人、辩护人可以简化或者不再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质证时,公诉人可以在展示证据的同时对证据证明的内容进行简要说明,无须宣读、出示证据的具体内容,证据可集中出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据的意见可以在公诉人的证据出示完毕后,一并提出;被告人、辩护人举证亦应遵照上述原则。举证、质证完毕后,被告人如有补充陈述,可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发表。

  2 、法庭辩论阶段

  简化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简单概括发表意见,对无争议的部分可以省略对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论证,直接提出认定的罪名和具体的量刑意见。

  3 、法庭评议和宣判阶段

  简化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评议后当庭宣判。定期宣判的,一般不应超过七日。

  (四) 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1 、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有被害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如简化审理,应征得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同意。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不同意简化审理的,应当即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并按第一审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案件。

  2 、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简化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告人该案简化审理及简化审理的涵义,并将载明证据名称及该证据证明的主要内容的证据清单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有权作出是否同意简化审理的决定。简化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简化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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