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探索与实践3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1 17:15) 点击:519 |
三、对已审结几起案件的分析 自2002 年6 月以来,我院共简化适用普通刑事普通程序审理了六起案件,除一起案件因被告人不同意适用而转为普通程序外,另五起案件均成功审结,五被告人都表示认罪服法,没有提起上诉。从审理的情况看,简化审理有下列一些特点: (一) 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保持庭审程序的完整性 简化审理的案件,都严格依照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必经程序进行,如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其诉讼权利,进行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等。简化的只是庭审程序各个环节中依法可以简化的部分,保证了简化审判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完整进行。 (二) 严格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证庭审的公正性 从简化程序适用的规定来看,赋予被告人、被害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凡是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或有被害人参与诉讼,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的,均不得继续适用简化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同普通程序审理一样。 (三) 节省庭审时间,保证庭审的高效率 由于简化了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庭审时间得到很大的节省。从审结的几起案件来看,过去需要两、三个小时庭审的案件,现在一个小时以内就能完成,保证了庭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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