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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探索与实践4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11 17:14)    点击:449

四、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 简化审理与普通程序审理交叉审理、普通程序审理当庭转为简化审理的问题

  我们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多起犯罪,但被告人只承认其中的部分犯罪事实,而否认其他犯罪事实的,或在普通程序庭审过程中,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认为该案可以适用简化审理,这两种情况是否可以及如何适用简化审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应该灵活地运用简化审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就被告人认罪的那部分事实适用简化审理,而对被告人不认罪的部分采用普通程序审理。这样既考虑到维护被告人合法诉讼权益,又体现出庭审效率的一面。

  对于第二种情况,即在普通程序庭审过程中,法官认为该案可以适用简化审理,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我们认为,如果允许法官就是否适用追求控辩双方的意见,由于一些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在庭审中受误导及其他原因,被告人不能正确理解简化审理中自己权利的放弃,容易草率地决定适用简化审理,从而给之后的诉讼造成隐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简化审理值得商榷。

  (二) 庭前证据展示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就庭前证据展示作出明确的规定,然从刑诉法相关条文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找出与证据展示相关的蛛丝马迹。如《刑事诉讼法》第36 条第一、二款分别对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作出了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控诉方单方面地向辩护方展示本方的证据。为了保证简化审理的顺利进行、确保案件质量,体现控辩平等,我院在《办法》第十条规定了辩护方向控诉方展示证据的规定,即: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如有证据需当庭宣读、出示,应当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即时将证据复制后送交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化审理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明该事实的主要证据确实、充分。从目前我们的实践来看,审查该条件是否具备的主要途径就是查阅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证据清单。然而囿于刑事诉讼法在庭前程序审中的相关规定,我们不可能更多地了解到有关事实和证据。

  同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无法了解到。因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感觉到仅仅通过以上办法进行的证据展示,效果并不好。特别是辩护方能查阅到的仅限于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相关证据,其他能证明被告人罪轻、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很少,这样的证据展示是不完整的,容易给庭审造成隐患。同时我们考虑是不是能争取检察院的支持,使起诉书更“丰满”些,不仅将有罪的证据列举并提交法院,同时也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同时提交,并作简单的归纳。如该份证据的主要内容,其证明的事实等。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在控辩双方都到场的情况下,互相交换证据,同时对各自的证据发表意见,由法院记录在案。这样,控辩双方彼此心中有数,更容易抓住案件的焦点所在,使庭审重点突出且更加顺畅。

  (三) 裁判文书改革问题

  裁判文书是对整个庭审内容的文字反映,因此我们认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内容也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得到体现。特别应当借鉴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一些有益经验,在不违反相关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探讨有关简化审理裁判文书的制式化。我们考虑首先对相关证据方面的阐述进行修改,不以全文摘录为标准,代之以对证据主要内容的概括,及其所要证明的事实。以突出“本院认为”说理方面的内容。

  “实践出真知”,再好的法学理论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去检阅。通过这半年多的实践,我们更深入地了解到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上的重要意义,同时也看到了目前我们方案中还有诸多问题,这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去探索和改进。

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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