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裁量中的公共利益衡量2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09 17:03) 点击:455 |
二、公共利益原则的适用条件 在运用公共利益标准来决定对某一案件是否有必要提起公诉时,该案件必须首先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公共利益原则只有在满足的一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才适用,当特定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或者未能满足时,则根本谈不上公共利益原则的适用问题。这些前提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证据要件。即从案件事实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已经获得了足以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的证据。这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如果检察人员发现案件事实不清,或案内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则应依法直接作不起诉处理。即在证据不足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并不是行使裁量权的结果只有在案内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或犯罪嫌疑人就是实施犯罪的人之后,才有可能产生公诉裁量的问题。至于案内证据应达到何种程度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认为,起诉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判决中证明有罪的标准。如英国要求证据应达到“定罪的现实可能性”,美国则要求达到有“合理根据”即可,在日本的检察实践中,则将“有犯罪嫌疑”作为起诉的条件。⑥ 其次,罪责要件。即嫌疑人的行为从现有法律的规定来看,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或者已经符合免责条件,则应直接按照法律规定,做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只有在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时才会考虑公共利益的问题。至于对于何种性质的犯罪才适用公诉裁量,各国的做法有所不同。如在英国,公诉裁量原则上可适用于所有案件,同时《皇家检控官守则》中也指出:“犯罪性质越严重,起诉越有可能符合公共利益”,“对于严重的案件,除非有公共利益的因素趋向于反对控诉,并且远远胜过那些趋向于支持控诉的公共利益,否则通常应当提起诉讼。”⑦在日本,原则上适用公诉裁量的对象只限于较轻的犯罪,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杀人等刑法规定的严重犯罪也实行酌定不起诉,即公诉裁量可适用于各种性质的犯罪,而且即使在一些严重犯罪的情形下,如果提起公诉不符合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也可以决定不起诉。⑧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公诉裁量一般仅适用于较轻微的刑事案件中。 最后,如果决定不起诉嫌疑人时,是否有其他有效的替代方案。⑨由于犯罪本身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虽然基于公共利益衡量可以不将其交付法院审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这种犯罪行为可以放任不管。因此,各国一般都规定了对被不起诉人使用的其他替代措施。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 条要求被告人通过选择下列行为,消除其犯罪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 (1) 做出一定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 (2) 向某公共设施或者国库交付一笔款项; (3) 做出其他公益给付; (4) 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如果嫌疑人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了以上规定,则检察机关可以基于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已被消除这一事实,对嫌疑人做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英国《皇家检控官守则》中也要求检察官在进行公共利益检验时,应考虑以警察部门的警告作为免于法庭审判的替代措施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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