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裁量中的公共利益衡量4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1-06 16:28) 点击:609 |
四、我国的公诉裁量应体现和遵守公共利益原则 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公诉权。1996 年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有限的起诉裁量权,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在进行公诉裁量时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是“犯罪情节”等问题,至于公共利益原则在公诉裁量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上并没有做出规定。而在1996 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初,由于实践中不起诉案件数量较大,上级检察机关试图加以控制,于是采取了若干由上至下的进行统制的方法,个别省级检察机关甚至规定了不起诉率的上限,曾将不起诉加以数字化控制。⒅ 本文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对于公诉裁量中的公共利益原则的认识不足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 虽然我国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并不否认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⒆ 但是,由于立法上并未明确的规定将公共利益原则作为公诉裁量的依据,现有的理论在这一问题上也缺乏有力的论证和指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检察机关进行公诉裁量时对公共利益原则的认识和把握就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公共利益衡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检察人员认为,既然立法已经规定了可以适用裁量的范围(即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那么在这一范围内,如何进行“裁量”并做出决定,就完全是检察机关自己的事了,至于依据何种标准决定起诉与否,就完全取决于检察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价值的判断,甚至是个人的感觉了,由此而做出的裁量决定虽然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但是却违背了立法的精神,因而也违背了设立公诉裁量权的最初目的;二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认识和指导规则,导致执法混乱。在进行公诉裁量的过程中,有的检察机关已经意识到公共利益问题,但是由于对公共利益的构成因素以及公共利益衡量的原则缺乏统一的认识,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根据自己理解来适应法律,从而导致执法上的不统一,甚至影响到执法的公正、公平性。⒇ 将公共利益原则作为指导检察机关进行公诉裁量的一个基本原则,可以使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具体案件时,综合案内的公共利益因素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种建立在公共利益衡量之上的裁量权,既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公诉的基本职能要求,也可以有效地防止裁量权的不当使用。因此,我国应当在有关公诉裁量的立法和实践中贯彻公共利益的基本理念,使公共利益成为检察机关起诉与否的一个基本原则,从而更好地实现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目的。 注释: ①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14 页。 ②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 ,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266 年。 ③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7~75 页。 ④[法]孟德斯鸠著,曾斌译:《论法的精神》(上) ,京华出版社2000 年版,第170 页。 ⑤[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 年版,第568 页。 ⑥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 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258 页。 ⑦ 参见《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544 页。下同。 ⑧[日]田口守一著,刘迪等译:《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1 版,第103 页。 ⑨在利益衡量中,“替代性方案”是指为了一个价值而必须牺牲另外一个价值时,考虑被牺牲的价值是否通过替代性方法得到弥补。 ⑩[日]田口守一著,刘迪等译:《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 年第1 版,第103 页。 ⑾张际枫、李巧芬:“论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完善”,http :/ / www. dffy. com。下同。 ⑿ 张建伟著:《刑事司法:多元价值与制度配置》,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年版,第213 页。 ⒀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 ,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259 页。 ⒁杨诚、单民主编:《外国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109 页。 ⒂日本法务省刑事局编:《日本检察讲义》,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 年版,第117 页。 ⒃[德]汉斯—耶尔格?阿尔布莱希特:《刑事诉讼中的变通政策以及检察官在法庭审理开始前的作用》,载《诉讼法论丛》(第3 卷) ,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204~207 页。 ⒄[日]松尾浩也:《关于起诉裁量主义》,载《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154 页。 ⒅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392 页。 ⒆如有论者指出:“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在整个检察活动中也贯彻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所遵循的首要原则。”———金明焕主编:《比较检察制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 年版,第56 页。有学者更进一步指出:“公共利益是我国公诉的刑事政策,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姜伟:“论公诉的刑事政策”,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 年第3 期。 ⒇ 林劲松:《起诉便宜原则中的公共利益衡量》,载《21 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409 页。 出处:《政法论丛》2005 年第1 期 李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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