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辩平等的功能2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30 14:36) 点击:553 |
二、起诉程序中控辩平等之功能 起诉程序的产生是控审分离的结果,追求的是司法权力追究犯罪与人权保障之间的正当性。笔者认为,控辩平等在包含平等对抗要素的同时,也蕴涵着控辩和谐的精神,其终极目标追求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利益的和谐,保障的是控诉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和谐。起诉程序中,尚未形成典型之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一般没有中立者的裁判,控辩双方直接形成对峙,其关系和目标表现为:首先致力于平等合作,尔后致力于平等对抗。这种合作与对抗,是通过合理配置控辩双方的权力(利),构建控辩平等的场域实现的。 (一)强化控辩职能功能 与控告式诉讼模式相比,控审分离诉讼构造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其逻辑的起点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进而保障审判权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而在起诉程序中构建控辩平等的逻辑起点同样是制约权力,只不过其途径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防止控诉权滥用,进而寻求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 1.控诉职能的强化 法谚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控方举证责任的强弱,决定了其指控质量的高低。假如没有与之势均力敌的辩方在时刻寻找控方证据链条的漏洞,控方也就缺乏严谨证据意识的一种外在监督机制。因为,在刑事诉讼中,与其结果最具有利益关系的莫过于被追诉人,其一般会不遗余力地确保自己受到最小限度的刑事处罚或宣告无罪。在起诉程序中控辩平等的构建之下,控方为了追求控诉的质量,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全心全意,认真判断被追诉人罪与非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慎重做出诉与不诉的决定。控辩平等为控诉方的追诉活动设置了一双监督的眼睛,使控诉方在权力行使时,除了自我约束之外,还有一个势均力敌的辩方力量在制约其控诉行为,从而促进其强化控诉水平。 2.辩护职能的强化 如果说侦查程序中,控辩平等的功能是重在防御公权力对被追诉人可能的侵害的话,在起诉程序中,控辩平等的功能则重在强化被追诉人的辩护职能。在控辩平等的构建之下,一方面,必须尊重被追诉人不得自证其罪、自由会见律师等自身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必须充分保障辩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同时给予辩方充分而平等的与控方交流和合作的时间及机会。在平等武装与平等保护的前提之下,实现平等合作,或者为平等对抗奠定正当性基础。 (二)保障权力(利)平衡功能 权力制衡与人权保障是控辩平等原则的重要理论基础。在起诉程序中,构建控辩平等原则,其目的在于以权利制衡权力,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这也是现代刑事诉讼中起诉程序法治化构建的必然要求。 1.防御控诉权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9]控方在起诉程序中的权力主要有审查起诉权、暂缓起诉权、不起诉权、提起公诉权等,这些权力的行使对被追诉人的命运影响深远,所以对其进行规制是必要的。从该种意义上而言,辩护人参与起诉程序就在于监督和制约控方权力的行使,以防止控诉权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侵犯。因为,辩方与控方是诉讼的两极,来自辩方的监督是最直接的监督,也是最负责任、最有力的监督,他们不仅可以通过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而消极防御控诉权,还可以通过行使辩护权和调查取证权等一系列权利积极防御控诉权。 2.保障被追诉人人权 虽然,在法治的视野下,控诉方除了追诉犯罪外,也担负着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职责。但是,由于控诉方也是社会成员之一,与社会其他成员一样,同样有“自我”与“他人”的人性矛盾,处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之中,作为被追诉者的对立方,部门权力的本位,使其更注重于对犯罪的控诉,而且就立场而言,也很难做到完全地、积极地为被追诉人的权利考虑。控辩平等原则的构建则为在起诉程序中被追诉人人权的保障提供了正当性与可能性基础,使得被追诉人的人权成为有保障的人权。 (三)提高诉讼效率功能 “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10]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的有力工具,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公认的法律价值,表明一种行动比另一种更有效,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对付刑事犯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各国司法机关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难题:一方面,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犯罪种类不断增加,但司法机关的人员数量却相对稳定;另一方面,传统的诉讼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积压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不堪重负。诉讼效率成为各国诉讼制度改革所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1.探求事实真相 控辩平等原则下,控方与辩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可以充分参与诉讼程序,在对抗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事实真相,避免错案发生,保证无罪者不被不正当追诉和错误判决。起诉程序中,一旦控辩可以平等,意味着:一方面,辩方可以充分行使其辩护权等权利,及早发现犯罪事实真相;另一方面,控方将会重视辩方的意见,从而使辩方关于被追诉人无罪或罪轻等主张得到认可,促使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或者控辩协商的成功。如此,控辩双方在审判前就进行了实质性的“辩论”和“质证”,双方对于案件的性质在“争论”中有可能达成一致。换言之,辩方权利在诉讼程序中越早被行使,案件事实真相就会越早被揭示,诉讼成本的投入就会越少。 2.及时分流案件 加强控辩合作是目前世界不少国家诉讼模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分流案件,使一些轻微的犯罪案件省去审判并科以刑罚的程序,同时, 给予疑难复杂案件的被追诉人以更多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保障。控辩平等原则在案件分流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且不可替代的功能。这不仅表现在以控辩平等保障案件分流的正当性,而且,在控辩平等保障下的自愿认罪程序中,也会使被追诉人对自己的行为予以正确的认识与评价,使犯罪者的认罪心悦诚服。 3.保障控辩合作 在美国等辩诉交易制度盛行的国家,如果根据传统的诉讼正义观将所有的案件不加区分的交付审判,其结果可能造成刑事审判制度的全面瘫痪。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的正当理由也是需要它来避免一种更大的不正义”[11]。毫无疑问,辩诉交易可以缩减诉讼环节,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辩诉交易中,控方是拥有国家司法资源且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专业人员,被追诉者则是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且往往人身自由受限,如果没有控辩平等原则作辩诉交易的基础,“交易”便成了“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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