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辩平等的功能4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30 14:35) 点击:517 |
四、控辩平等在救济程序中之功能 “审判程序是为探求这方面(定罪)的真实情况设计的,但看来不可能把法规设计得使他们总是达到正确的结果。……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作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却可能逍遥法外。”[17]裁判的最终目的是对事实进行正确的认定,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因此,有必要设置相应的救济程序对刑事审判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予以纠正,以使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实体真实,使法律得到更准确的适用。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审判救济程序主要有两种,一是普通救济程序(上诉审程序),二是非常救济程序(再审程序)。控辩平等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救济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一)控辩平等在普通救济程序中之功能 普通救济程序是一种独立的司法裁判程序,要准用第一审审判程序的规定,理应遵循控辩平等原则:保证控辩双方实现平等武装,法官诉讼态度平等,给予控辩双方平等的保护,从而使控辩双方在诉讼条件、诉讼机会以及诉讼标准上实现平等。与审判程序中一样,控辩平等在普通救济程序中同样发挥着诉讼结构优化功能、实体正义功能和程序正义功能以及权力(利)制衡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而且鉴于普通救济程序所担负的纠错和监督职责,控辩平等对于实现普通救济程序的这两项职能具有重要作用。允许控辩双方平等、有效地参与到普通救济程序的审理中,阐述各自的主张及事实和证据,并且发表其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而且法官对双方给予平等的关注和对待,这对于发现实体真实和判断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错误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 (二)控辩平等在非常救济程序中之功能 刑事再审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其设置目的旨在平衡了法的安定性和法的公平性这两个有时相冲突的原则后,纠正那些显失公平的忍无可忍的错误。[18]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来看,非常救济程序是对其前所有程序中控辩平等原则是否得到真正落实的最后一次检验和救济,因此,在非常救济程序中保证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不仅仅有利于优化诉讼结构、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制约权力和保障人权,而且对于实现非常救济程序的特殊任务———救济功能,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语 控辩平等乃诉讼法治之基本理论与基本理念,无疑应当成为中国现代诉讼法治之理性选择与必然追求。这是因为,在当今中国社会迈向法治国之进程中,不仅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应当同时成为刑事法律之终极追求,也不仅公正本位、兼顾效率应当成为现代司法之永恒主题,而且程序优先、实体与程序并重应当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之价值选择。 中国的司法改革正在或正在考虑如火如荼的进行,在诸多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控辩平等理论的导入是一条必须贯通其中的理念主线。而当下国人对于控辩平等解读却并不深刻:一个表征为,控辩平等作为一个“舶来品”,乃西方诉讼法治之产物。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尤其在立法与司法领域,尚无几多人士对此青睐。甚至在此等官员的诉讼意识领域,控辩何以平等?对控辩平等观念持有根深蒂固之“敌意”。另一个表征为,中国控辩平等的鼓吹者,对于控辩平等在我国的立论与驻足有着过多的期待和理想。认为控辩平等不仅是控辩双方在庭审程序中的平等,而且在审查起诉程序乃至侦查程序中,也必须实现控辩双方的权利武装平等。 基于此,笔者关于控辩平等的研究,在理论上,突破了长期以来学界将控辩平等一般解读为平等武装的观点,提出了在现代社会语境之下,控辩平等的内涵已经发展为平等武装、平等对抗、平等保护和平等合作;在实践应用上,以立足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尊重国情现实下的法治化变革为基本立场,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本着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提出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控辩平等确立为基本原则,并以此为主线,重构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审等各方关系及诉讼权力(利)配置与诉讼制度改造的体系构想,旨在希冀对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法治化进程有所推动。 (编辑:陈岩) 注释: [1][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M].论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21. [2]冀祥德.控辩平等的现代内涵解读[J].政法论坛,2007,(6)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66-68. [4]陈荣富.公共管理学前沿问题研究[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99. [5][斯]仆思天·儒佩基奇.从刑事诉讼法治透视反对自证有罪原则[J].王铮,陈华玮译.比较法研究,1999,(2). [6][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册)[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680. [7]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5. [8]程味秋.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87. [9]王安石.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OL].http://www.elawcn.org/announcemore.asp. [10][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6. [1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 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 [12]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60. [13][美]小查尔斯·F·亨普希尔.美国刑事诉讼———司法审判(第一册)[M].北京政法学院刑事诉讼法教研室编印,1982:112. [14][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23. [15]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99. [16]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2. [1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81. [18][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册)[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877. 出处:《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 冀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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