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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波律师创立的北京市元品刑辩律师团队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刑辩律师团队之一。所有团队律师必须具备法学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全日制),并有三个以上诉讼专业经验以及丰富的驾驭案件能力,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本团队长期与国内顶尖刑辩律师合作,并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多名顶尖法学专家顾问,为我们提供强劲的高端法学理论支持,这是我国法学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同时我们还与各级司法、政府、传媒、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案件公平、合法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和媒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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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2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30 14:31)    点击:468

  四、增强权益保障的制度构建

      1.改革国家刑事赔偿制度。

      有论者提出,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 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来暴露出许多问题, 亟待立法修改加以解决。 在归责原则上, 应创立以结果责任原则为主、违法责任原则为辅的原则框架。 在赔偿范围上应适当扩大,将超期羁押、错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轻罪重判案件等纳入赔偿范围, 并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赔偿程序上,将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分离,由特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简化确认程序并与协商相结合,取消复议程序,引入听证程序,增加申诉程序。 [12]

   2.催生被害人救助制度。

     被害人权益保障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在法律上确立被害人国家救助(补偿)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共同趋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只赢得一纸赔偿判决书却得不到任何赔偿的案例屡见不鲜。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害人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补偿)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有的地方的司法机关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有的论者提出, 在我国建立统一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势在必行。 按照先政策后立法的思路,在目前的情况下,可先由中央有关机关制定并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由各级财政按照一定的比例拨付被害人救助资金,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所处的诉讼阶段提出对被害人救助的建议,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核决定, 能够在目前的财政负担能力范围内较好地解决贫困被害人救助问题。 在条件成熟时,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 [13]

      五、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探索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继承我国调解等优良传统并借鉴外国恢复性司法等理念而产生的一种创新性理论和制度,受到了广大刑事诉讼法学者的高度关注, 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最热门话题。 刑事和解也成为近年来我国实践部门探索解决刑事案件,化解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新途径。有的论者对刑事和解的正当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其正当性基础表现在: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事和解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刑事和解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现实的需要,是实现利益兼得、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司法资源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 也是联合国所提倡、各国通行的解决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司法理论并不相悖, 体现了解决刑事案件方式的多元化和价值追求的多元化。 [14]

      有的论者认为,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刑事和解”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谅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 目前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和解主要包括宽宥型、合作型和妥协型三种类型。 我国和谐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与西方恢复性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有着不同的产生背景, 但都旨在促进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协商。

       刑事司法环境的优化与刑事谅解机制的出现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我们应当以刑事谅解为基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15] 客观地讲,尽管关于刑事和解的讨论轰轰热烈,关于刑事和解的实践探索也取得很多经验, 但刑事和解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例如,在什么诉讼阶段适用和解,是否所有案件都适用和解等,仍存在很大争议。

        六、死刑复核程序的健全完善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两年以来,该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遵守了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认真贯彻了“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死刑标准不一的现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 基于对死刑慎重适用考虑, 学界对如何健全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提出了不少意见。 有的论者指出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局限,认学术综述为该程序对于目前死刑案件存在的弊病无法从根本上“治愈”,而只能起到“缓解”的作用。 为此,还需要探寻更为有效的机制与措施, 立法者也不应舍本逐末,将全部注意力置于死刑复核程序本身的完善上,而应进一步去完善侦查程序以及一、二审程序。 [16]对于人民检察院应否介入以及如何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争议已久。 有论者提出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 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 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权威性,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具有基本法律依据。 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公共利益、公平性、及时性、突出重点等原则。 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而是法律监督者。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 受理申诉控告等启动监督程序。 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提出案件意见、派员列席审委会会议、派员出席法庭或听审活动、抗诉、纠正违法以及立案侦查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等。 [17]

     七、关注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人权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的内容依然是 2008 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论者联系司法实际,以上海首例请求引渡审查案为例, 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与国际刑事准则的差距, 提出要重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国际法渊源与适用。 近年来,在我国借助国际合作处理的刑事案件呈增长趋势,其中涉及不少大案要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打击犯罪、 维护人权和保障公正司法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赃款赃物的追缴、相互承认和执行刑事裁决以及刑事诉讼移管等方面, 目前国内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 为了规范和便利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活动,需要加紧进行有关立法活动。 [18] 通过对 2008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情况的简要回顾,可以清晰地看出在过去的一年中,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题是鲜明的、成绩是突出的。 学界对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历程进行了认真的回顾与反思。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各个方面均努力予以响应, 并致力于推动司法改革,指导刑事诉讼实践。 这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正努力迈向理性、逐步趋于成熟。 相信在充满期待的新的一年里,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一定会迎来更为广阔的天地。

  (编辑:陈岩)

注释: [1]卞建林.刑事程序法治化的期待——写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J].中国司法,2008,(1). [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性思考[J].法学杂志,2008,(1). [3]任华哲,程媛媛.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反思[J].法学评论,2008,(2). [4]樊崇义.要保证新律师法的贯彻实施[N].法制日报,2008-1-27. [5]王军.积极迎接修改后律师法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J].人民检察,2008,(7). [6]王利民.适应修改后律师法的实施提高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水平[J].人民检察,2008,(7). [7]卞建林,田心则.论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J].人民检察,2008,(4). [8]王敏远.和谐社会背景下检察权的配置与行使[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 [9]万毅.检察权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返回检察理论研究的始点[J].政法论坛,2008,(3). [10]宋英辉.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J].人民检察,2008,(22). [11]傅宽芝.整合检察资源促进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发挥[J].人民检察,2008,(8). [12]陈光中,赵琳琳.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社会科学,2008,(2). [13]陈彬,李昌林.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J].政法论坛,2008,(4). [14]宋英辉,向燕.我国刑事和解的正当性解构[J].河北法学,2008,(5). [15]卞建林,封利强.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以刑事谅解为基础[J].政法论坛,2008,(6). [16]聂昭伟.“治愈”抑或“缓解”: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评析——死刑复核程序功能之不足与补足[J].比较法研究,2008,(2). [17]万春.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08,(3). [18]肖波.国内刑事司法程序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差距与调适——以上海市首例引渡审查案为范本的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5).

 出处:《人民检察》2009年第4期

       卞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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