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适用具体问题的调研分析1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30 14:31) 点击:568 |
关键词: 取保候审 适用 司法 困境 内容提要: 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诸多原因,我国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取保候审的法律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应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但对取保候审法律的改革须与其制度环境相契合。文章通过对我国实务部门取保候审适用现状的调研,分析了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多个方面的问题,以促进取保候审的立法完善。 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已经成为学术界的普遍主张。然而,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必须考虑其适用环境。取保候审在司法操作中面临的困境,是修改法律、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必须正视的问题。根据调研显示,[1]在我国取保候审适用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司法困境。 一、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存在不平衡现象 (一)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率较低 调研显示,在取保候审实践中,本地人员取保候审率高,外地人员取保候审率很低,对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率明显高于本地人员。在2003年、2004年度市未成年人案件中,外省人在适用取保候审的比率分别为3.9%、4.6%,而Y市籍人员适用取保候审的比率分别为92%、88.7%,相差悬殊。对外地人员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取保候审是令办案机关最头疼的问题。而外地人员取保候审问题解决不好,扩大取保候审在相当程度上就难以实现,经济发达地区尤其如此。[2] 将“外地人”作为一项取保候审否定性的潜在条件,原因很复杂,不能简单而片面地归因于司法人员对外地人的偏见,其体现出的是一种司法无奈。概括地说,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难的原因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主客观因素。 1.主观上自由和权利意识淡薄。调查显示,在一些外地人员以及家庭贫困者中适用取保候审的比率比较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外地人员以及家庭贫困者对自由和权利意识的淡薄。当然,对自由和权利意识的认同和追求程度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如文化程度、经济条件等。由于这些条件和能力的缺乏,导致在一些个案中出现了对是否羁押“无所谓”的情形。 2.客观上无法提供合适的保证人或提供足额保证金。许多外地人员,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往往来自贫困偏远地区,家庭经济状况极端贫穷,无法提供足额保证金,甚至没有钱购买前往办案机关所在地的车票。同时,由于生活的极端贫穷亦造成亲情在某种程度上的淡化,有些父母出于生活所迫,根本无暇顾及未成年子女,即使在其被羁押的状态下亦采取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态度。由于难以提供财保或适当的、可信任的人保,使得外地人取保丧失了基本条件。 3.跨地区的司法协查、协助机制不够完善。一些外地办案机关在嫌疑人信息协查方面不配合,尤其是劳务输出较多的地方。一方面,出于办公条件差的客观原因,导致这些机关无法及时提供协查的帮助;另一方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主观上存在司法协助的懈怠。由于缺乏必要的跨地区司法协查及协助机制,异地办案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机制,不具有推广的实际操作性。 4.办案机关系统内部机制的限制。某些地区,在办案机关内部,取保后的脱保率是考核其工作实绩的一项指标。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多无固定关系或不动产,流动性强,且多在案发后被所在单位借此开除,一旦外地人员取保后逃跑,由于地区差异和司法资源局限性,追逃成本大且追捕不易成功。“对外地人员适用取保候审风险大”由此成为一种强势的推定,在许多办案人员头脑中日益根深蒂固。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审前羁押被认为能有效地解决外地人取保候审所带来的一系列制度风险。相形之下,由于本地人适用取保候审,对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比较容易了解,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方面比外地人员便利得多。故职业利益倾向在取保候审否定性的潜在条件背后也起着重要作用。 调研显示,受制于以上现实因素,本地人员和外地人员之间出现实际上的不平等。导致以下后果:一是使得审前羁押的人员构成上外地人员所占比重大。而且,由于外地人员本身防御能力和救济途径较少,审前羁押的弊端表现得更为直接和明显;二是对于外地人员而言,在招工、投资、旅游、就业等方面,往往将当地的治安状况和执法水平,尤其是司法平等状况,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指标,上述司法状况对外来人员到当地投资、旅游、就业等带来一定消极影响。 应当说,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在我国目前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下,具有一定难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针对目前司法不平等状况对症下药。包括为外地人员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异地办案机关之间的协查、执行工作以保障取保候审的适用等。 (二)因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不同取保候审的适用存在差异 调研显示,取保候审的适用因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条件差异而不同的情形并不少见。主要表现在: 1.从财保与人保的适用比例来看,财保占据绝大多数,人保数量较少。如Y市2004年取保候审的389人中,财产保为331人,占取保候审总数的85%,人保仅占15%。对许多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取保候审的“机会”因其拥有财富多寡而会不均等。 2.许多财保并未根据个案不同情况,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经济情况,区分不同数额幅度的保证金。这意味着,大致相同幅度的保证金会给经济条件不同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同的“负担和后果”。从Y市2003—2004年取保候审中财保的保证金实施状况来看,其总体幅度较高,保证金达5千元以上的个案均超过80%,甚至达到90%,1万元以上在50%左右。而外地普通打工者在该市收入平均一个月在700~1000元左右;上班族工资则相对较高,在2000~3000元之间。许多普通老百姓认为,当地收取的保证金幅度较高。 3.在一些个案中,对于一般不可能被取保候审的情形,可通过交纳较大数额保证金的方式予以取保候审。[3]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一是因为中国社会贫富不均现象在实际生活中比较突出,而且影响到刑事司法的具体适用;二是立法没有规定可行的保证金数额的区分原则和必要性原则;三是一些办案人员偏好适用财保,认为财保对人的约束力比人保要大,但在适用财保时,对被取保候审人经济情况缺乏必要的评估,往往是自行依据职权决定,因此适用财保的比率在取保候审中极高。 调研显示,某种程度上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有钱”、“有权”更有利其取保候审。而且,这种状况使得许多民众对取保候审的认识产生偏差和误解。[4]表面看来,这种不公正待遇中往往隐藏着权力寻租或者司法腐败,实际上不尽然。在取保候审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具有经济实力和相当社会地位,有利于取保候审适用。调研显示,有相当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较好的人,往往对法律知识的熟悉程度比较高,其对自身自由和权利的理解也比较深刻,能够积极为自己寻求多渠道的救济途径,包括聘请律师,外在身份的识别性和可信度更高等。相形之下,社会地位卑微、经济条件不好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法律意识淡薄、自由权利观念欠缺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途径有限等问题。这些社会特征的差异也是造成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各项条件不同的人之间在适用取保候审上遭遇不公正待遇的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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