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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适用具体问题的调研分析2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30 14:30)    点击:422

 二、取保候审配套措施欠缺导致取保候审流于形式

  作为刑事诉讼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取保候审制度并非孤立运作的一项制度。如何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随传随到,如何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社区如何提供有效的取保候审的支持措施,这些都关系到取保候审制度实施的成效。从实践来看,取保候审人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其主要原因有:

  1.来自执行机关的因素。依照法律,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一些基层派出所面临人少案多、110等警务活动以及非警务活动繁杂、资金缺乏等问题,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去监督被取保候审人,往往规定其一月一报,但多流于形式,对被取保人是否遵守规定,保证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等情况难以监督;甚至对被取保人和保证人的一些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也难以及时管束;如果是由检察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监督就更是如此。[5]

  2.来自家庭、学校、社区的因素。一些父母持“怒其不争、哀其不幸”的态度,对被取保候审的人疏于帮教甚至放弃帮教。一些学校在处理涉嫌犯罪学生时往往开除了之(或者转化为自动退学);有的是为了避免“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对其不管不问;有时则是为了各类评比的需要,比如学校等级评定,零犯罪率就是指标之一。目前,村(居)委会基本上没有负责对取保候审人实行帮教的工作内容。

  由于执行机关、家庭、学校、社区之间普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配合机制以及确立帮教协议,所以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对其本身未必都能发挥好的作用。大多数被取保候审人缺乏咨询法律知识的途径,缺乏心理辅导,缺乏社会机构的援助,缺乏具有一定强制性管教的机构或组织,导致一些被取保候审人重新犯罪。[6]相反,在看守所内,未成年人可在其中接受《刑法》、《监狱法》等法律的学习,接受纪律化的生活,接受适当强度的劳动……这些“原本属于取保候审后的教育措施”反而落户于看守所内,但却实际上促进了其悔过自新。在众人纷纷指责审前羁押诸多弊端的情况下,审前羁押的上述正面功能确实给了我们一个打击:缺失取保候审适用的配套措施,在某种程度上不如审前羁押,更何须扩大这种取保候审?[7]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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