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适用具体问题的调研分析3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30 14:30) 点击:448 |
三、取保候审申请权在相当程度上存在被虚化的现象 目前的取保候审具有权利的表现形式,但只是一项程序性权利,即申请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规定:“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交纳了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由于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时获得取保候审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被赋予了取保候审的申请权,但申请权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遇到以下障碍:其一,律师在拘留阶段不能替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其二,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申请也很难获得批准;其三,在未获批准时,无法得知不批准理由且没有任何的司法救济。这样,取保候审申请权陷入了一种虚化的司法困境中。调研显示,在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看来,取保候审异化为一种“特别的权力”,因为“放不放人办案机关说了算,不放人也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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