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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波律师创立的北京市元品刑辩律师团队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刑辩律师团队之一。所有团队律师必须具备法学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全日制),并有三个以上诉讼专业经验以及丰富的驾驭案件能力,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本团队长期与国内顶尖刑辩律师合作,并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多名顶尖法学专家顾问,为我们提供强劲的高端法学理论支持,这是我国法学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同时我们还与各级司法、政府、传媒、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案件公平、合法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和媒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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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实证研究观点撷录6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30 14:23)    点击:426

六、刑事和解的配套措施

    叶 青(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真正发挥刑事和解价值、使其获得规范,推广对配套措施的探讨很重要,我主要谈谈以下几点:第一,和解的适用要有限制,仅适用于有具体被害人的案件;第二,刑事和解是既定的司法制度的补充而非替代,它不是所有刑事案件在实际处理中的必经程序;第三,严格限制该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我认为重罪案件适用和解应慎重,比如死刑案件绝对不能纳入刑事和解的范围;第四,不能直接由加害人和被害人决定和解协议的最终效力,在此过程中应强化主管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审查监管职能;第五,刑事和解高度强调自愿原则,紧紧围绕加害人的真诚认罪悔罪与被害人的谅解而展开,不能单纯以金钱的多少作为和解达成的依据,否则将加剧贫富差距冲突并对司法正义构成挑战;第六,和解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主持,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服务所等,他们往往时间集中,所能达成的协议在最终的可执行性上更强,从而缓解矛盾、恢复和谐。

      周 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我设想了一套刑事和解模式,它不仅能解决谁主持刑事和解更为合理的问题,还可以协调和解整体上的统一性和局部的灵活性问题,另外将强化整个和解过程和结果的监督,相对简便易行。首先办案人员接到案件以后自行确定是否可和解,若审查适格则当面告知当事人可选择的和解方式;若当事人有和解意愿,那么承办人应将和解的原则、标准、允许范围、法律后果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然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此时和解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或者第三人、调解委员会甚至承办机关的和解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后交由承办人员对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一般与当事人单独见面谈话进行调查,审查和解内容后作出处理意见;紧接着将意见交调解委员会、检委会审查;若得以通过,承办人向当事人宣布,在一定的法定期限后若没有异议即生效,但是双方当事人对于其效果若不服则可向上一级复议;仍然不服的,由承办人员宣布和解无效,由其他承办人员按普通程序再审理。

      在上述模式基础上可以采用的配套措施是:通过司法机关出台一个整体的有关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以及和解内容、方法、标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再在此基础上各办案部门依据本地区情况统一当地标准;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制定工作规范;在三个不同阶段和解的监督机制不能完全一样,特别是对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要设计更多的体制外监督程序。

     甄 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理论界要在刑事和解的深入研究与实践中,奠定刑事和解在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局面。刑事和解的初衷和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真诚认罪与悔罪是刑事和解的基础,这一环节应在制度设计上得到体现,否则会出现“以钱买刑”的现象。目前司法机关介入多,希望今后第三方社会组织更多地介入。北京市强化了第三方的介入,例如允许大专院校教师学生介入法律援助,这是未来引进的重要力量。和解模式上不要受目前模式的限制,将来从公安到监狱都能和解,领域应更宽广、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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