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实证研究观点撷录7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30 14:22) 点击:415 |
七、刑事和解实证研究简评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 宋英辉教授通过深入的实证研究,归纳了刑事和解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从实证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角度看,宋教授的报告,是我所见过的框架最完整、体系最齐全的报告。这份报告说明我们对刑事和解的研究,已经从初期粗放式探索上升到了更加理性、系统的审视、解读、探索的新阶段。 第一,对刑事和解的看法,涉及方方面面,这项制度本身还有很多方面有待研究。例如刑事和解制度的性质是什么?它的本来面目是什么?有人从字面意义,将其理解为刑事责任的和解。有人对此持不同看法。从刑事和解的对象来看,究竟是针对一部分刑事责任进行和解,还是仅就私权、民事权益、赔偿责任进行磋商、相互和解、讨价还价,都有待研究。第二,刑事和解的内容。包括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第三,刑事和解与相关司法职能的关系,或者说刑事和解的主体与相关职能配置的关系。大家知道,刑事和解这项重要制度,不应仅仅限于在刑事诉讼中承前启后的审查起诉环节,而应向前、向后延伸。应当引起注意的是,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不起诉,是否会导致对审判权的侵蚀、分剥、肢解?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撤销案件,是否会导致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的权力的侵蚀、分剥?第四,刑事和解的研究,不应只从程序角度,还应更多从程序和实体相结合角度展开。因为这个制度涉及罪刑相适应问题,涉及一个尺度和标准把握的问题,还涉及公众感受的问题。刑事和解不仅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两者之间达成一致,为构建和谐社会,还需要考虑社会公众是否认可,有无良好的社会效果。刑事和解不是可以一宽到底,而是要遵循一定底限、边界、尺度。否则,社会上有关私了、以钱买刑、公权力和金钱交换、公权力向金钱妥协的各种议论就难以避免,甚至被放大。当今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敏感度越来越高。任何事件都会引起这种公众的这类敏感。包括司法系统,即使出发点好,所出台的一些措施、发表的一些看法也往往为社会公众所议论、关注。部分公众认为:这些措施、看法没有坚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坚守公平的底限;司法系统执法时,公平正义的尺度像橡皮条一样,一而再地被越拉越长,又像股市一样,跌跌不休,看不到边界。第五,对刑事和解的监督问题,刑事和解虽然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协商,但也需要办案机关主导、推动、认可、接受。这说明刑事和解中包含相当部分的公权力、执法裁量权。我们应当注意研究,如何做到执法公正、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如何解决执法权的自由弹性问题,尤其是要避免一些有不良动机的执法者,钻法律空子、以刑事和解为名做手脚。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5年我们开始做实证研究,通过这段时间的摸索,我发现实证研究不同于传统的思辨研究方法:首先,它是一种“遗憾”的研究方法,每次我们做完,都会感到留有一定的遗憾之处;其次,它非常有利于发现问题;再次,实证研究也是验证设计方案,避免改革风险的方法,它至少能说明哪些理论是行不通的;最后,它是理论与实务沟通的桥梁,能解决学者与实务操作者自说自话的问题。所以,这种研究方法对学者来说是值得推广的。 通过研讨会,我们在一些基本点上达成了共识:第一,刑事和解的目的是促进社会和谐,有其积极作用,同其他刑事诉讼制度一样不能违反公平正义的底限;第二,公检法三机关都要参与进来,或监督、或审查、或主导;律师的参与对保证被追诉人合法权益能起到重要作用;第三,刑事和解适用于一般轻微刑事案件;第四,和解内容应趋于多元化,包括赔礼道歉、公益劳动等;第五,刑事和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结合其它相关配套制度如附条件不起诉、社区矫正、被害人救助等才能逐渐走向完善和成熟。 (编辑:陈岩) 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陈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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