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批捕权问题管见1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30 13:49) 点击:342 |
关键词: 国际公约 刑事司法准则 法理分析 历史背景 批捕程序 内容提要: 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合理性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意见,该争论反映出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立场截然对立。检察系统研究人员认为“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的观点,是对国际公约的曲解。另外,我国曾经仿效的俄罗斯已经对批捕权作出了重大改革。从法理上指出检察机关批捕权存在的缺陷,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上立即取消检察机关的这一权力。可以维持检察机关的批捕权不变,但应在批捕机关和批捕程序等方面作必要的完善。 一、学术之争述评 自20世纪末期开始,学术界就对检察机关行使批准逮捕权提出了异议⑴,但是,检察系统的研究人员对学术界的意见明确表示反对,他们为检察机关批捕权的合理性进行了艰苦的论证⑵,否定说与肯定说之间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 否定说⑶的基本立场是:批捕权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权力,应当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并应当通过设置上诉审程序和庭审法院与批捕法官相分离制度,来保障其公正实现;而检察机关行使批准权,在法理上缺乏必要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实践中导致种种弊病。从法理上说,审查批准逮捕是独立于法律监督之外的诉讼行为,逮捕权不属于“法律监督权”,而是一种程序性裁判权,即司法权的组成部分,而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它不应当享有裁判权,而只应有裁判的申请权;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唯一的公诉机关,也不可能处于中立的地位。检察机关享有批捕权,使得整个刑事诉讼机制的公正性受到严重侵害,也与检察官的诉讼角色相冲突,造成刑事诉讼中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无法兼顾。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容易导致下列弊端:“以捕代侦”普遍存在;“该捕不捕,不该捕乱捕”现象严重;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互相扯皮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浪费;缺乏公开性和有效的救济程序。 否定说认为,之所以批捕权应当由法院行使,是因为:法院的最终裁判者地位决定了由它行使批捕权才更有权威性;法院行使批捕权,更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法院行使批捕权既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又与其诉讼职能相适应;法院行使批捕权更有利于保障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肯定说则认为,批捕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是宪法赋予的一种权力,符合我国的国情;由法院行使批捕权容易导致侵犯被捕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难以救济。 观察关于检察机关批捕权的争论,可以发现一个鲜明的特点,即学术界与实务界的立场截然对立,检察系统没有人对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提出质疑,而学术界也没有人出来维护检察机关的批捕权。在我看来,学术界的意见似乎没有考虑到改变批捕权现状的实际条件,更多地从“应然层面”进行论证;而实务界则要么完全无视国际准则和程序正义的要求,要么对有关法理进行曲解,完全从本部门利益出发进行论证。讨论检察机关批捕权问题,既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宪法规定和司法体制,又要认真反思我国检察机关获得批捕权的特殊时代背景以及司法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尊重有关国际准则的前提下,提出解决我国批捕权问题的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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