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与审查逮捕的期限应予缩短2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9 11:21) 点击:414 |
二、我国刑事拘留与审查逮捕期限的立法沿革 《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与审查逮捕期限长短的设计,不仅仅是一个诉讼效率高低的问题,更是一块对公民人身权利尊重程度和保护力度的试金石。然而,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刑事程序法律就会发现,拘留与审查逮捕的期限原本很短,只是后来经历了一个一再延长的过程(参见下图)。根据1954年12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事实和理由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48小时以内,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由此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拘留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总计仅72小时,就逮捕之前的羁押时间而言,这一期限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差异不大(当然不足是审查逮捕不是即时进行而且采取的是书面化、行政化的审查方式)。而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8条则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把被拘留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在特殊情况下,拘留的时间可以再延长4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3日以内,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由此,拘留与审查逮捕的期限都被延长了。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了与四个多月前开始施行的《逮捕拘留条例》相同的拘留与审查逮捕期限。即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3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到了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正的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9条则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由此,拘留与审查逮捕的时间再次被大大延长。刑事拘留与审查逮捕期限演变图 年份及法律 期限的种类 1954年《逮捕拘留条例》 1979年《逮捕拘留条例》、《刑事诉讼法》 1996年《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 24小时 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 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 “三类案件”可延长至30日 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48小时 3日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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