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之适法性分析1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8 11:44) 点击:412 |
关键词: 诱惑侦查;警察圈套;适法性 内容提要: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侦查隐蔽性犯罪和重大、复杂犯罪很有效的手段,已经被许多国家的立法所认可。 基于侦查权的法定性、主动性和职责性,诱惑侦查是一种适法的侦查手段,但这一手段一旦被滥用,即构成警察圈套。而警察圈套与刑法、刑罚的根本目的以及人性相悖,不具有适法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毒品犯罪、假币犯罪等隐蔽性犯罪日益突出,侦查机关迫于打击这类犯罪的需要,在实践中已经广泛采用诱惑侦查这种特殊的侦查手段。但目前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未对诱惑侦查作出明确界定。诱惑侦查一旦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控制而被滥用,就会沦为陷被追诉人于不利的警察圈套。笔者将从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的概念界定入手,对这两种手段的适法性加以具体分析。 一、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的概念界定 关于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又称侦查陷阱)的概念表述,目前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诱惑侦查又称警察圈套、侦查陷阱[1],二者是同一概念,只是在表述方法上有别,统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景,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励、诱使他人实施犯罪,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侦查手段[2]。第二种观点认为,诱惑侦查概念中包含了警察圈套的概念[3],这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对诱惑侦查的两分法:“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是我们所认同的方式“,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即我们所说的警察圈套。第三种观点认为,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一方面,诱惑侦查的中心词是“侦查”,而警察圈套的中心词是“圈套”,二者的语义侧重略有不同;另一方面,虽然警察圈套一般都是以某种诱惑为基础,但是圈套是很难归入诱惑之范畴的[4]。而笔者则认为,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应该从侦查权的本质来分析二者的区别。 诱惑侦查在本质上是一种侦查手段与方法,许多国家已经将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在立法上予以认可,赋予其合法地位,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打击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说,诱惑侦查这个概念是从运用侦查权以打击犯罪的角度提出来的[5]。因此,这里所指的诱惑侦查是一种正当的合法侦查手段,与警察圈套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一旦这种手段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即如果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因为警察的引诱行为引起的(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侦查目的而去引诱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去犯罪),那么警察的行为就构成了警察圈套。在美国,所谓警察圈套是指侦查机关或其代理人为了对某人提起控诉而采用引诱的方法,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的一种非法侦查行为[6]。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在美国,警察圈套也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因此,笔者认为,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种具有适法性的侦查手段,而后者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诱惑侦查的概念应该界定为:侦查机关为了侦缉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明显的犯罪倾向或意图,并在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侦查人员提供一定的机会或条件,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将其当场抓获,以达到获取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目的的一种秘密侦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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