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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之适法性分析4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8 11:42)    点击:411

 四、警察圈套的不适法性

    (一)与刑罚的预防目的相悖

    孟德斯鸠曾经指出“,惩罚犯罪应当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9]。刑罚只能是社会防卫的手段,刑罚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名誉等利益和保卫国家的存在、安全和统治利益。马克思曾经指出,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危害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也就是说,刑罚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法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它就是预防犯罪。刑法目的所预防的‘犯罪’包括已然之罪和未然之罪”[10]。因此,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其对象是已然之罪;一般预防是预防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其对象为未然之罪。但警察圈套却是针对未然之罪的,其直接目的是制造犯罪人,惩处可能的犯罪,这显然与我国刑罚的目的相悖。

     (二)有悖于刑法的公正性

     公平正义是刑法所要追求的首要价值。对缺乏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都必须对其加以改造或废除[11]。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实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12]。刑法的正义性对于客观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的任务和目的,就是通过强制手段来制止他人对公民个人自由的非法强制,其方法和手段是针对犯罪来进行的,体现的是公正和正义。而警察圈套则超出了打击犯罪的界限,存在引诱清白之人犯罪的嫌疑。侦查机关使用警察圈套尽管是为了侦破隐蔽性的犯罪人或者大案、要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其效果却与目的背道而驰,实际产生了制造犯罪、引人入罪的恶果。“国家只能打击犯罪而不能制造犯罪,这是国家行为的基本界限,也是任何公民行为的界限。”[13]因此,警察圈套中的侦查机关的行为无疑违背了刑法的公正性。

     (三)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价值取向相反

     期待可能性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该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该理论主张刑法应根据对人性弱点的宽容而对不可期待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救济。与此理论的价值取向相反,警察圈套则是对人性弱点的引诱与利用,自然不具有适法性。在衡量警察圈套的法律后果时,我们对当事人所进行的法的非难应该充分考虑对其行为的期待可能性问题。由于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有无(是否排除责任),而且还存在程度(是否减轻责任)的问题,因此我们不仅要考虑侦查人员在使用警察圈套时期待可能性的有无,还要考虑到嫌疑人在被引诱产生犯意情况下期待可能性的程度。

     综上所述,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其适法性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在立法时要对其加以明确限制,以发挥其最大效益,避免其可能造成的损害。警察圈套则背离了现代司法和侦查活动的正义价值,不仅违背了法的精神,也对人性的弱点构成了挑衅,所以并不具有适法性。正如丹宁勋爵所言“:人身自由必定是与社会安全相辅相成的。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有可能被滥用,而如果它被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14]

    (编辑:陈岩)

注释: [1]龙宗智.诱惑侦查合法性探析[J].人民司法,2000,(5). [2]吴宏耀.论我国诱饵侦查制度的立法构建[J].人民检察, 2002,(2). [3]吴丹红,孙孝福.论诱惑侦查[J].法商研究,2001,(4). [4]何家弘,龙宗智.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A].何家弘.证据学论 坛(第三卷)[C].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173. [5][6]陈学权.程序法视野中的诱惑侦查[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4,(2). [7]任惠华.侦查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3. [8]赵春玲.陷阱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 学报,2005,(3). [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 书馆,1982.200. [10]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41. [11]金星“.警察圈套”之合法性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 报,2002,(10). [1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 科学出版社,1988.98. [13]龙宗智.上帝怎样审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11. [14](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李克强,杨百揆,刘庸 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9.

出处:《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1期

       魏克强 李昕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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