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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及其操作1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8 11:42)    点击:333

关键词: 量刑建议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 量刑幅度

      内容提要: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在美国及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肯定,且是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的职权。

    近年来,我国若干城市的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被告人亦尝试了缓刑等量刑的建议,受到社会的关注。从对中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不同认识及制度的考证看,我国检察机关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必要的,并需要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重视,各地检察机关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是,量刑建议能否被广泛、深入地推行,在检察机关内部还存在一定的顾虑,对量刑建议如何操作也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权的有效行使。本文就推行量刑建议的必要性及其具体操作方式略抒己见。

  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概述

  (一) 基本涵义及法律性质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求刑权),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和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或免予刑罚) ,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法律性质,从公诉活动的内容来看,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公诉活动的核心内容,其根本任务是向法庭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部分。

       从刑罚权的内容看,其是由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构成。通常,它们分别由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等执行机关行使。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和审判机关的量刑权是在不同轨道运行的两种权力,量刑建议权的存在与行使并不构成对审判机关量刑权的侵犯。

  (二) 国外对量刑建议的态度及相关制度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都有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这其中不乏可借鉴之处。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对量刑建议的态度不一,如英国认为量刑权是法官的专有权力,对被告人处以何种刑罚,是法官和犯人之间的事,控方的任务只是协助法官确定量刑的事实基础而无权建议处以何种刑罚。美国则不同,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控方有量刑建议权,但量刑建议却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尤其是在达成辩诉交易的情况下,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往往就是最后的宣告刑。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量刑建议制度较为普遍。许多国家将这一制度规定在法典中,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和《检察厅法》。但是,大陆法系国家中也有禁止提量刑建议的国家,如《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原告人不应就法定刑标准之内的具体量刑提出请求。”

  综观各国对量刑建议的做法,虽各具特色,但也有一些共同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 量刑建议一般都在法庭上提出(德国的“处罚令申请”例外)。

  2.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议仅仅是一种建议,不对法官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但是,在实践中,除有特殊情况外,法官一般都会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或作较小的变动。

  3. 在法官不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时,检察官不能以此为由提出上诉(我国为抗诉)。但是,如果检察官认为法官量刑畸轻畸重的,可以提出上诉(我国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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