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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波律师创立的北京市元品刑辩律师团队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刑辩律师团队之一。所有团队律师必须具备法学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全日制),并有三个以上诉讼专业经验以及丰富的驾驭案件能力,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本团队长期与国内顶尖刑辩律师合作,并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多名顶尖法学专家顾问,为我们提供强劲的高端法学理论支持,这是我国法学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同时我们还与各级司法、政府、传媒、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案件公平、合法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和媒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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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构建论纲6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8 11:22)    点击:350

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探索新型诉讼程序

  在现代国家的法治环境下,法治的特征决定了刑事法律只是类型化的标准,最终必须通过国家刑罚权的具体运行而实现,而在运行的过程中,必将包含对社会背景的认知水平和政策导向,所以法治规则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标准,刑事政策则为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提供了途径。[15]对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构建的探讨不能游离于党和国家所制定的刑事政策之外,否则,刑事诉讼制度将因其社会性的缺失而丧失科学性。2006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随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贯彻该政策的决定。[16]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改变了我国已经实行了20多年的“从重从严”的高压政策。在制度理念上,它既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总体目标的呼应,也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对犯罪认识趋于理性化的反映,是对我国惩治犯罪传统经验的扬弃继承和对西方国家“轻轻、重重”复合刑事政策的学习借鉴。贯彻这一政策对于矫正和克服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刑主义弊端,从而更加适度理性地运用国家刑罚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预期的是,这一刑事政策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主导性政策并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产生深远影响。宽严相济要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刑事案件以及刑事被追诉人的处理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而此种“宽严”的标准虽然主要是由刑事实体法意义上对案件与被追诉人处理的严厉与宽缓程度所决定,但是,因为刑法的适用、刑事政策的贯彻,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所以“刑事程序的设置与运行状况对政策的贯彻将产生很大程度的减损或增益的作用”。[17]因此,从程序的角度思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是摆在刑事诉讼理论界与实务界面前的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当前有些部门已经开展了一些具体制度的改革探索与尝试。笔者认为,将来改革的重点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要实行轻简、重繁的程序设计,即对轻微刑事案件尽可能适用简易化的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并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讼累,减轻负担;对重罪案件尤其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处理则应该适用严格程序,以充分发挥缜密的程序所具有的查明事实与保障权利的机能,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要推进协商性司法与恢复性司法,努力探索新型案件解决方式,如刑事和解制度、暂缓起诉制度等,以实现程序分流,及时化解矛盾,终结诉讼。

  第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据此进行有别于成年人的程序设计,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的重要作用,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起诉裁量权,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注意公诉权行使的目的性与谦抑性,同时要注意逮捕权运用的必要性与中立性,并在查处职务犯罪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注释: [1]例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等。参见樊崇义等:《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III页。 [3]前引[2],第4页。 [4]《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752页。 [5]田心则:《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与程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页。 [6]龙宗智、左卫民:《诉讼机制的社会意义》,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5期。 [7]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8]参见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第95页。 [9]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10]刘涛:《刑事诉讼主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 [11]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1页。 [12][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13]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页。 [14]范剑虹:《欧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内涵、渊源、适用与在中国的借鉴》,载《浙江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99页。 [15]苏惠渔、孙万怀:《论国家刑权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4页。 [16]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年12月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07年1月29日发布。 [17]龙宗智:《通过程序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第94页。

出处:《北方法学》2009年第1期

       卞建林 田心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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