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司法理念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3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6 15:43) 点击:358 |
三、我国强调稳定与秩序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基础 任何法律的创制,都需要一定的社会意识的认同,否则就可能束之高阁。中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一样,并不都能够按照法学家们预定的思路发展的,而是取决于民众的认同和支持,最终取决于社会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 第一,这是由中国历史传统所决定的。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文化传统的文明古国,历来强调多元的统一。尤其是西汉时期,董仲舒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原则指导下,提出了“大一统”的思想。从此,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取得了意识形态中主流派的正统地位,并延续了几千年。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古代司法制度更强调的是追求社会的整体有序与和谐。张伟仁先生在《清代法制研究》中指出:“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宇宙是一个和谐的整体,人与万物处于其中,功能虽异,但都息息相关,互相依赖;人的社会也是如此,个人因为不能单独生存,所以必需群居合作,共谋集体的生活。这种集体以家庭为自然单位,联结许多这种单元,便成了家族、乡党、国家”。因此,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就不难理解为对家族、乡党、国家等泛集体的侵犯。在这种意义上,犯罪行为或许可能是轻微的,但它侵犯的后果则是威胁到整个社会的根基,所以运用国家刑罚权来惩罚罪犯,维护公共安全是很容易理解的。与此相适应,传统中国历来是一个重权力、轻权利的国家。早在青铜时代,国家权力本位的观念就有了相当的发展,秦、汉以后更是有增无减。家国一体、融家于国。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格局,必然形成一种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稳定为最高价值的国家权力本位观念。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文化在中国的传播,传统的儒家文化从形式上退居次要地位。但是,儒家的“大一统”的集权政治文化之精神,始终如一地根植于中国现代社会生活之中。 第二,这也是由当代中国的社会基础所决定的。(1)经济视角。从应然性讲,市民意识应当是理性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求任何人在行使自由权的过程中都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且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得自觉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从实然性分析,市民社会主体受利益驱动的本性,不会自然地通过契约自由而实现社会公正,而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极大破坏。此时,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适当干预不但不能废除,而且还要加强。受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成为近代意义的市民社会。社会主体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只有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这一点,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甚至于民众的推动。因此,中国的市场经济,严格来说,是一种政府推动、调控型经济。(2)社会视角。中国人口数大、经济文化不发达,司法科学化、技术化水平低,决定了其刑事司法体制和机制不能脱离现实而推行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对西方国家的民众来说,“社会公正”是处于第一位的、最重要的位置,但对中国民众来说,社会稳定、公共安全才是最重要的。中国社会一向注重整体的利益,崇尚对秩序的维系,比较注重打击犯罪。社会民众普遍认同:打击犯罪是基于维护整体社会秩序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所必要的。(3)政治视角。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统一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所有制模式赋予政府无限的权力,将政府推到社会结构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使国家有可能凭借所控制的全部社会资源在非经济领域实行全面的和直接的控制。这就使得传统的国家权力本位主义观念在新的社会结构形态下得以延续。显而易见,中国与西方国家不同,对公平与正义的保障,并不寄望于司法机关,而是最终依赖于党、政机关。社会民众对党政机关的权力在社会推动经济运行、发展,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期望值,总是显得那么的关注和焦虑。这样,我们就不能不看到,中国政府治国方略的顺次是:“稳定压倒一切”、“发展是第一要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是由中国目前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不懂得这一点,就等于不了解中国国情。 综上所述,我们探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需要顺应当代国际刑事司法理念与实践的变动态势,充分考虑到我国司法的历史传统、现实需要和社会基础。如此,才能全面、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维护社会的群体和谐与稳定。显而易见,以被追诉人的权利为基点,主张“宽和”或“轻刑”化的刑事司法政策,不利于社会稳定与秩序的维护,危及社会的群体和谐。 出处:《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杨朝 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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