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2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3 11:38) 点击:391 |
二、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 在日本,起诉犹豫制度指检察机关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的性质、年龄、处境、危害程度、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表现情况,依法认为没有 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作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④]起诉犹豫制度在日本得到广泛使用,据统计:“近几年,暂缓起诉占全部不起诉案件的90%左右,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5一30%左右。1994年,日本检察厅办理案件2126988件,其中不起诉案件为658163,占全部案件的30.9%,暂缓起诉案件621463件,占全部案件的29.2%,占全部不起诉案件的94.4%。日本暂缓起诉制度的效果也十分显著:1980年被检察官裁量不起诉的人员在3年内重新犯罪率为21.5%,而同期 被判处缓刑及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分别是21.5%和57.2%”。[⑤] (一)日本起诉犹豫制度之适用条件 在日本,检察机关作出起诉犹豫决定必须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一是犯罪人的因素,包括犯罪行为人的性格、年龄和所处环境。二是犯罪因素,包括犯罪的轻重,犯罪的情节(如动机、方法、手段、与被害人的关系),社会对该犯罪的关注程度,对社会的影响,暂缓起诉后是否会形成模仿同类犯罪的导向等。三是犯罪后的因素,包括:犯罪人有无反省举动、谢罪和回归社会的努力,有无逃亡或毁灭、隐藏证据的行为,有无实行保护观察的监督及保护的可能;对被害人有无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的举措,有无被害人提出的减免刑事责任的要求等。[⑥] 由上可见,检察机关适用起诉犹豫制度是,既要考虑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也要考虑嫌疑人所犯之罪,以及犯罪的情节,诸如动机、方法、手段等,还要考虑嫌疑人犯罪后的因素,诸如犯罪人有无反省举动、谢罪和回归社会的努力,有无逃亡或毁灭、隐藏证据的行为等。可见,一个小小起诉犹豫制度却体现了现代刑罚的一般预防理论与教育刑罚理论。 (二)日本起诉犹豫制度之适用对象 在日本,检察机关只能对以下几类人作出起诉犹豫的决定:少年或者老年的嫌疑人中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偶犯嫌疑人;对犯罪后果采取了弥补或者悔改措施的嫌疑人;适用暂缓起诉更有利于使之改邪归正,回归社会的犯罪嫌疑人。[⑦] 可见,起诉犹豫制度一般适用于轻微的刑事犯罪,而对于那些较为严重的犯罪,一般是不能适用起诉犹豫制度的,例如暂缓起诉原则上不适用于杀人、强奸、放火、投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凶恶犯案件。此外,日本的起诉犹豫制不适用于不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日本《少年法》规定:对于应处死刑,徒刑或者监禁的2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官只能做出两种决定,一是起诉,二是退回家庭法庭。 注释: [①]杨诚、单民:《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223页。 [②]韩超:《暂缓起诉制度初探》,载樊崇义主编《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44页。 版,第644页。 [③]林怪熊:《刑事诉讼法》(下册),台清国家图书馆2003年版,第70页。 [④]王芹:《暂缓起诉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9月20日,第12页。 [⑤]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 [⑥]王芹:《暂缓起诉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9月20日,第12页。 [⑦]杨诚、单民主编《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223—224页。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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