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事悬赏的法律透析及其制度构建2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3 11:36) 点击:362 |
二、刑事悬赏的法律概念和构成要件 悬赏是指“出具赏格,招人应征”(注:辞海[Z].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4541.),语源出自《盐铁论·除狭》“悬赏以待功,序爵以俟员”。刑事悬赏主要应用在刑事侦查中,是指在刑事犯罪侦查中为发现重大犯罪嫌疑线索,缴获涉案财物、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数额赏金,写明刑事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以通缉令、通告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征集有关线索的一种侦查方式。 根据刑事悬赏的概念,可以概括出刑事悬赏的四项构成要件: (一)须有公安机关通过通缉令或通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凭借媒介(报纸、电视等)发布的刑事悬赏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 (二)公安机关须表明不特定的相对人要完成刑事悬赏公告中指定的某种行为。如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线索等。 (三)公安机关对于完成刑事悬赏公告中指定行为的相对人,负有支付相应报酬的义务。 (四)刑事悬赏公告中的指定行为不应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从上述文字中我们不难看出,刑事悬赏具有以下特性: (一)周知性。也就是说,刑事悬赏通缉令或通告一经发布,即要让一定范围的社会各阶层普遍了解,否则,就失去了意义。 (二)激励性。显然,就告知社会各界某个事项而言,刑事悬赏通缉令或通告有别于其他消息的关键就是,明确承诺有“赏”;不仅如此,这个“赏”往往数额较大,这就自然成为一种激励的因素,使提供线索即按要求提供协助的群众可以从中得到物质利益,从而极大地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三)求助性。刑事悬赏通缉令或通告是公安机关请求社会各界协助查清案件的文书,公示这种文书,就是向社会各界发出具体的求助,从而得到有关知情者的具体帮助。在运用刑事悬赏时,悬赏既是对帮助者的奖励,也是对帮助者给付的一定报酬。奖励也好,报酬也好,都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得到帮助取得支持。这就是求助性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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