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事悬赏的法律透析及其制度构建6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3 11:33) 点击:389 |
六、我国刑事悬赏的制度设计 我国在刑事悬赏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探索,但由于刑事悬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权威的政策可遵循,故而实际操作起来不免各行其是,难以统一。总的来说,我国的刑事悬赏还不够成熟,没有真正形成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 (一)刑事悬赏适用的范围 对于哪些案件需要适用刑事悬赏是制度设计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考虑到财力有限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应限制刑事悬赏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对一些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及其他犯罪团伙,作案手段非常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或严重影响我国国际形象的重大涉外犯罪,在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比较少,其他线索比较少,短期侦破有困难的案件可以采用刑事悬赏。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细致、全面、客观地勘查犯罪现场,收集证据以做综合分析判断是否需要采用刑事悬赏。 (二)刑事悬赏赏金的来源 目前在各地区的实践中,对赏金的来源作了各种不同的规定或者就没有规定,这往往导致赏金来源不明确,不够稳定,数量有限。这一方面不利于激励举报行为,也容易使举报者与公安机关之间就赏金问题产生纠纷,所以需要完善刑事悬赏经费制度。国外刑事悬赏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财政资金、被害人本人或家属提供、社会公益组织提供。如美国的“犯罪终结者”是个以搜集破案线索为目的的民间组织,为鼓励人们提供线索,它从社会各界总共筹集到4000万美元的奖励基金,协助警方破案5.7万起(注:李贤华.褒贬不一的美国刑事悬赏政策[J].人民公安,1997,(10),44.)。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应该有专门的刑事悬赏赏金来源,至于这种资金是否直接来源于本级财政、或来源于其业务费、或来自于受害人及其家属自愿提供、或来源于专门设立的基金,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公安机关可以设立一个刑事悬赏基金会,由政府拨一部分款,公安机关出一部分,社会各界捐助一部分,以公共资金为主,民间资金为辅。对于案件当事人自愿出钱悬赏的,公安机关可视情况根据其书面申请予以批准,代管赏金,并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发布刑事悬赏,待破案后论功发放赏金。这样做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安机关经费不足的窘境,又满足了当事人及时破案的迫切心态,可谓是一举两得,当然,刑事悬赏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应当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在法律的界限内运用。 (三)刑事悬赏数额的标准及发放原则 由于我国经济实力不够雄厚,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状况有差异,刑事悬赏不可能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具体标准。一般要根据各地区自身的财力,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个相对合理幅度的标准,公安部可以规定一个总的幅度,如从5万元至50万元,由各地区灵活选用。在具体实施刑事悬赏时,则应该尽可能地使赏金数额明确化,减少纠纷和疑惑,并且实行按贡献取酬的原则。因为越是有价值的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犯罪分子的损失就越大,对受害者或潜在的受害者的保障程度就越大,对信息提供者的风险也就越大,根据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收益应该体现风险,多大的风险应该有多大的收益,否则,就可能影响到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群众提供信息的积极性。 刑事悬赏发放的原则是只要提供的线索有价值,能抓住嫌疑犯,破获案件,举报人均可得到赏金;如果只有一条线索有重大价值且凭此直接抓住嫌疑犯、破获案件,赏金可以全归举报人;如果同样重要的线索,由多人同时提供,则赏金由多人同时平分。举报人提供线索但没有领取赏金,其赏金应移入悬赏基金。实践中,对在押犯提供线索除按照立功处理外,也应当酌情给予其赏金。虽然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分子提供破案线索是刑法规定的“立功”,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而刑事悬赏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陷入僵局后,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手段,凡是被“刑事悬赏”的案件都是极特殊的案件,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这些案件的价值远远大于给予犯罪分子的奖金,这是社会价值综合衡量的结果,更何况这些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大都属实且又特别重要,给予其奖金更能刺激或鼓励他们提供线索。 刑事悬赏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是一种承诺:谁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谁就有权得到赏金。因此,公安机关有义务给举报人发放赏金,不能不讲信用。只要举报人要求赏金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履行,这一方面维护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另一方面又提高了人民群众提供线索的积极性。如果公安机关以种种借口推脱,不但会降低其信誉而且对于以后刑事悬赏的开展将十分不利,有时还会招致不必要的麻烦。如2001年黑龙江五常市公安局就因不彻底兑现悬赏承诺,而被举报人告上法庭,最终以法院判决公安局给付承诺的数额而告终(注:亓树新.黑龙江一公安局不兑现悬赏被告上法庭[N].广州日报,2001-8-13,(2).)。 (四)举报人的权益保护 举报人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在我国一直比较严重。刑事悬赏制度是公安机关与举报人之间对信息进行交易的一种制度,交易双方在获得交易利益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交易安全,如果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则交易就无法开展。而交易安全的保障主要应该由接受信息的公安机关来承担。如果无法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信息的供给在量上必然将趋于不足。而对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良好保障的行为本身就能促进潜在的举报者提供信息。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悬赏实际操作中,悬赏举报人权益保护是一个表面上很重视而实质是受到忽视的问题。事实上,举报人权益保护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所以,在刑事悬赏制度设计中,这个问题应该受到重视。 一般而言,有关举报人的资料未经其本人同意,不能公开。因为举报人的信息的公开会增加举报人及其利益关联者的风险,如果举报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失,则会使潜在的举报人不敢举报,因而影响到举报制度的绩效。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公开举报人资料不会给举报人带来危险,那经举报人本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公开宣传表彰举报人,这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调动人民群众提供线索的积极性,可以起到宣传教育和震慑犯罪作用,迫使有犯罪动机和预谋犯罪的人放弃作案念头,进一步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马加爵落网后,公安机关在三亚市举行了隆重的奖励仪式,向举报马加爵活动线索并使公安部门成功将其抓获的三亚市市民陈贤壮颁发的20万元赏金,在社会上起到了广泛的积极影响。 由于刑事悬赏缉拿的多是做下大案要案的犯罪分子,其中不少手下爪牙众多,他们对提供线索者有可能采取胁迫、暴力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实践中也很常见。因此,公安机关要注意保护领取悬赏赏金的举报者。如对其姓名、身份、住址进行保密,要为其提供一个紧急电话号码以便其在人身受到威胁时报警求助,对于案情重要、确存在危险可能的,可以对举报者在一定时间内提供24小时特殊保护。这样才能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鼓励人民群众提供线索,真正发挥刑事悬赏在侦破恶性案件中的作用。 出处:《犯罪研究》2004年03期 虞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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