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诉阶段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思考3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10-23 11:20) 点击:370 |
三、对公诉阶段贯彻轻缓刑事政策的建议 轻缓刑事政策在公诉阶段的应用有多种形式,许多学者借鉴国外做法,结合中国国情及司法实践,提出了诸多意见,如刑事和解、辩诉交易、暂缓起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案机制等等。 (一)增加对刑事和解的相应规定,规范工作程序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调解(通常是司法工作者),受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商谈后,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协议。刑事和解有利于避免犯罪的标签效应,提高了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使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犯罪前的正常状态,是一种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较好结案方式。在检察实践中,经常采取以下做法:轻微刑事案件经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适用刑事和解条件的,委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被害人同意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并与之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 目前,我国刑诉法只规定了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调解,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加有关刑事和解的条文,对刑事和解的定义、执行主体、效力、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增加相对不起诉的可操作性,扩大适用范围 一是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在指导性意见中,结合检控实际,将“犯罪情节轻微”等适用标准具体化、明确化,以利于实际操作和统一标准。二是调整现有的考核考评机制,放宽对刑事案件不起诉适用比率人为的限制,从而打消检察官宁可以起诉方式来消除后患的顾虑。 (三)对未成年人、在校生轻微犯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 随着世界刑罚轻缓化趋势的发展,非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的位置也愈加重要。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主体内容,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以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不仅能完善我国刑罚结构、体现了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结合,而且有利于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顺应行刑社会化的发展,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轻缓”的精神。 出处:2009年湖北省随州市检察院调研文章 徐德超 黄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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